案号:(2025)辽0323刑初28号 审理法院:辽宁省岫岩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案由: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裁判结果:被告人谢某、刘某甲、杨某甲均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十一个月、十个月,并处罚金;违法所得予以追缴 裁判时间:2025年5月16日 来源:2025年05月裁判文书数据库
2024年初,被告人谢某通过他人与微信昵称“晴空万”取得联系,商定以买卖U币方式为“跑分”人员取现。同年7月,谢某介绍被告人刘某甲、杨某甲进入该团伙微信群,群内由“晴空万”发布取现任务,谢某负责安排具体人员取现,其余人员协助到场取款。
2024年7月间,谢某亲自或安排刘某甲、杨某甲以买卖U币名义,在广东省清远市、广东省鹤山市及辽宁省岫岩满族自治县等地,从电信诈骗被害人处取现共计34万元,并将赃款转移给上游人员。其中,谢某获利1万元,刘某甲获利1300元,杨某甲获利1500元。
2024年8月,三被告人先后被公安机关抓获,到案后均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检察机关提起公诉后,法院经公开审理作出一审判决。
法院经审理认为:
本案中,被告人以虚拟货币买卖为名义实施线下现金交割,但法院穿透形式审查实质,认定其行为属于转移犯罪所得。实务中,虚拟货币若脱离正常市场定价与真实交易背景,仅作为资金转移通道,极易被认定为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或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参与人员以“只是做U商”“正常买卖”为由提出的抗辩,通常难以成立。
三被告人均被认定为从犯并依法减轻处罚,但仍被判处十至十一个月有期徒刑。这说明在电信网络诈骗关联的“跑分”链条中,即便仅负责取现、安排行程或转交资金,未直接实施上游诈骗,亦会被纳入刑事打击范围。层级再低,只要实质参与赃款转移环节,刑责风险即显著升高。
本案具备坦白、认罪认罚、部分退赔及谅解等多项从宽情节,法院在量刑建议框架内予以从宽,但仍判处实刑。提示:从宽不等于免刑,尤其在涉众型电信诈骗关联案件中,退赔比例、主观明知程度、参与次数与金额均是法院衡量刑期的关键。尽早退赔、取得被害人谅解,一般可在量刑建议范围内争取相对有利结果,但不宜对结果作过度乐观预期。
对于普通个人,应警惕“高额佣金”“代买U币”“代取现金”等兼职或投资邀请;提供个人账户、协助线下取现或资金转移,可能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或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对于从事虚拟货币相关业务的主体,应严格履行反洗钱义务,对异常大额交易、线下现金交割保持警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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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项目 | 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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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号 | (2025)辽0323刑初28号 |
| 法院 | 辽宁省岫岩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
| 程序 | 一审 |
| 案由 |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
| 主要规范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 |
| 终局结论 | 被告人谢某、刘某甲、杨某甲均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十一个月、十个月,并处罚金;违法所得予以追缴 |
| 标签建议 | 刑事辩护、掩饰隐瞒犯罪所得、虚拟货币、跑分、认罪认罚、从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