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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事务执行人未建账且主张亏损,能否阻却剩余财产分配?——鞍山中院一起合伙合同纠纷案微信客服合伙事务执行人未建账且主张亏损,能否阻却剩余财产分配?——鞍山中院一起合伙合同纠纷案

合伙事务执行人未建账且主张亏损,能否阻却剩余财产分配?——鞍山中院一起合伙合同纠纷案

浏览:4 作者:admin 来源:本站 时间:2026-08-22 分类:经典案例

案号:(2025)辽03民终2095号 审理法院:辽宁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案由:合伙合同纠纷 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裁判时间:2025年9月24日 来源:2025年09月裁判文书数据库


一、案情简介

2018年12月,夏某、何某、郭某口头约定合伙经营游艇出租及出海海钓,夏某、何某各出资10万元,郭某出资48万元,利润按实缴出资比例分配,由何某担任合伙事务执行人。2022年5月,三方协商一致终止合伙,共同将游艇及岸上设施变卖,取得转让款32万元。

因分伙清算产生矛盾,夏某、郭某诉至鞍山市铁西区人民法院,请求按出资比例分割剩余财产。何某抗辩称合伙期间持续亏损,其个人额外垫付36万余元,应先以变卖款清偿垫资,故无剩余财产可分配。一审中,何某经释明后未申请审计。

一审法院认为,何某作为执行事务合伙人,未能提交原始票据、合同或支付凭证佐证其垫资主张,其自行制作的费用表未经其他合伙人确认,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在案证据仅能确认合伙剩余财产32万元,遂按10:10:48的实缴出资比例判决何某向夏某、郭某返还相应份额。

何某上诉,提交13组新证据,拟证明合伙期间的加油费、停泊费、维修费、人工费等支出。二审法院经审查认为,相关证据或存在收据编号与时间倒置、视频制作时间与待证事实不符等逻辑矛盾,或属于证人未出庭的孤立言词证据,或包含大量个人生活用品无法证明与合伙事务相关,均不予采信。二审认定,三方合伙已终止,变卖款32万元明确且无证据证明合伙对外负债,清算核心目标已实现;何某未能完成举证责任,其主张的亏损及垫资缺乏事实依据。遂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争议焦点

  1. 合伙事务执行人主张合伙亏损及个人垫资,举证责任如何分配?
  2. 合伙财产已变卖且无对外债务时,是否必须启动清算鉴定程序方可分配剩余财产?
  3. 未经其他合伙人确认的“垫资”及逾期举证的支出凭证,能否作为抵扣合伙剩余财产的依据?

三、裁判要旨

  • 三方口头合伙合同合法有效,实缴出资比例为10:10:48。合伙已于2022年5月经协商终止。
  • 合伙终止后,财产在清偿债务后有剩余的,按实缴出资比例分配。本案无证据证明合伙对外存在债务。
  • 何某作为执行事务合伙人,主张合伙亏损及垫资,但未能提供有效证据证明额外支出真实存在且与合伙事务相关;其垫资行为未事先告知或征得其他合伙人同意,亦未建立规范账目,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 三方已共同变卖全部合伙财产并确认变卖款32万元,清算核心目标(确认财产范围、清偿债务、确定剩余财产)已实现,何某未能举证证明存在未纳入清算的财产或债务,故其要求先清算再分配的主张缺乏必要性。
  • 一审按10:10:48比例分配32万元,二审予以维持。

四、律师解析

1. 执行事务合伙人的举证责任与账目规范义务

合伙事务执行人掌握全部经营资料、收支账目及原始凭证,其主张合伙亏损或要求以垫资抵扣剩余财产的,依法负有更高的举证责任。本案中,何某提交的“垫资费用表”系自行制作,无原始票据、合同或支付凭证佐证;二审补充的13组证据亦因逻辑矛盾、证人未出庭、无法排除个人消费等原因被全面排除。裁判规则表明:执行事务合伙人若未建立规范账目、未定期向其他合伙人披露收支、大额支出未经全体合伙人确认,诉讼中仅凭单方陈述和自制表格主张亏损,通常难以获得支持。

2. “先清算再分配”的实质要件与程序边界

何某主张应先启动审计清算程序再分配剩余财产。但法院认为,合伙清算的核心在于确认财产范围、清偿债务及确定剩余财产数额。本案中,三方已协商终止合伙并共同完成财产变卖,剩余财产数额明确,且无证据证明存在合伙债务,清算的实质目标已经实现。在此情形下,法院无需机械启动鉴定程序,可直接依据《民法典》第九百七十八条、第九百七十二条按实缴出资比例分配。该规则提示当事人:若合伙财产已固化、债务已清结,仍坚持“先鉴定再分配”,可能因程序空转而增加诉累,甚至被法院认定为拖延诉讼。

3. 口头合伙的合规风险与事前防控

本案合伙仅为口头约定,终止时就盈亏、垫资、报酬等产生重大分歧。对于辽宁地区从事游艇、海钓、餐饮、娱乐等合伙经营的市场主体而言,口头合伙虽便捷,但极易因“认账不认人”陷入僵局。建议合伙之初即签订书面协议,明确约定出资比例、事务执行、账目管理、盈亏分担、大额支出决策程序及退出清算机制;执行事务合伙人应设立独立账簿,保留原始票据,定期向合伙人披露经营情况,大额支出须经全体合伙人书面确认,避免事后“说不清”。


五、实务提示

合伙纠纷的难点往往不在于“有没有钱分”,而在于“账算不算得清”。事前防控的核心是“书面化、规范化、透明化”:一是签订书面合伙协议,避免口头约定;二是建立独立财务账簿,收支留痕;三是重大支出共同决策,单方垫资须事先确认;四是终止时及时形成书面清算文件,明确剩余财产范围与债务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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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录:文书要点摘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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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 内容
案号 (2025)辽03民终2095号
程序 二审
审理法院 辽宁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案由 合伙合同纠纷
主要规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七十二条、第九百七十八条
终局结论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标签建议 商事争议、合伙合同、举证责任、剩余财产分配、清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