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号:(2025)辽09民终1046号 审理法院:辽宁省阜新市中级人民法院 案由:租赁合同纠纷 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大连某公司、李某共同向阜新某租赁站支付租赁费、赔偿损失及违约金) 裁判时间:2025年11月6日 来源:2025年11月裁判文书数据库
阜新某租赁站向大连某公司、李某主张租赁费及租赁物损失。案涉《租赁合同》签订于2020年10月,约定租赁脚手架、扣件、跳板等周转材料用于锦州义县北部方向B8004项目,合同乙方处加盖“大连某有限公司”字样公章及法定代表人名章,经办人为李某。租赁站依约交付租赁物,后部分租赁物未能返还。
大连某公司抗辩称,合同公章及法人章系李某私刻伪造,其已向公安机关报案,本案应移送刑事或中止审理;且一审程序违法、超裁、无管辖权。李某一审期间自认私刻公章并同意赔偿,但称租赁物后期用于中铁十八局项目,不在某公司承包范围内。
一审认定李某行为构成表见代理,判令某公司与李某共同支付租赁费280468.78元、赔偿租赁物损失65000元及违约金。某公司上诉。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很多企业认为“章是假的就可以不担责”,但司法实践已明确:表见代理制度保护的是交易安全。只要相对人基于合理的代理权外观(项目负责人身份、工程关联性、合同形式完备性)善意签约,即便公章系私刻,被代理人仍须担责。对企业而言,管好项目章、人员授权公示、及时披露挂靠或分包关系,比事后否认公章真伪更重要。
本案中上诉人多次以“已刑事报案”主张移送或中止,但法院依据《九民纪要》第130条明确:只有民事审理必须以刑事结果为依据时才中止。租赁合同纠纷中,合同效力、履行事实、损失计算均可独立查明,无需等待刑事结论。实务中,若民事案件可独立查清事实,程序抗辩难以成立。
上诉人主张一审“超裁”,但法院认为共同支付与连带责任在实现债权上未实质超出原告诉请。这提示当事人:在主张责任形式时,应明确法律依据;对法院而言,只要判项未实质减损或加重当事人权益,表述差异不一定构成程序违法。对企业应诉而言,纠缠于“共同”与“连带”的字眼,不如在实体上否定代理权外观或相对人善意。
租赁站虽最终胜诉,但过程中面临公章真伪、租赁物去向、结算依据等多重争议。出租方在签约时应核实对方授权链条、保留交货签收凭证、定期对账;承租企业则应规范内部承包或挂靠管理,避免项目经理“私刻公章、对外签约”的表见代理风险。
商事租赁中,合同章的真伪只是证据问题,不是责任豁免的万能钥匙。企业若将资质、项目交由他人实际管控,又未向交易相对人披露,极易被认定为表见代理的“被代理人”。事前完善授权管理、印章备案、项目公示,事中留存履行痕迹、对账确认,才能有效降低“被负债”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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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项目 | 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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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号 | (2025)辽09民终1046号 |
| 程序 | 二审 |
| 案由 | 租赁合同纠纷 |
| 主要规范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二条、《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第130条 |
| 终局结论 |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
| 标签建议 | 商事争议、租赁合同纠纷、表见代理、刑民交叉、公章真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