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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采矿罪中单位犯罪认定与主从犯区分的实务边界——鞍山千山区法院(2025)辽0311刑初2号案

浏览:12 作者:admin 来源:本站 时间:2026-08-20 分类:经典案例

案号:(2025)辽0311刑初2号 审理法院:辽宁省鞍山市千山区人民法院 案由:非法采矿罪、非法占用农用地罪 裁判结果:被告单位犯非法采矿罪、非法占用农用地罪,数罪并罚判处罚金四万元;被告人李某犯非法采矿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判处罚金一万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二万元 裁判时间:2025年6月27日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开数据库


一、案情简介

被告单位岫岩满族自治县某大理石矿系集体所有制企业。2020年10月,被告人李某与同案犯丁某(另案处理)自该矿实际经营者曹某处承包哈达碑第二大理石矿,二人超越采矿许可证规定的方式开采白云石并对外销售。经勘测,越界开采动用白云石矿石量32285吨,实际采出25827吨,非法采矿数额720310元。

2021年秋至2022年,该矿在矿山治理、探矿及修建庙宇过程中,未经林业主管部门批准擅自改变林地用途,非法占用农用地共计22.02亩。其中李某负责探矿期间非法占用农用地8.9亩(含国家公益林5.44亩)。

被告单位及李某均认罪认罚。被告单位辩护人提出本案系个人行为、不构成单位犯罪;李某辩护人提出李某系从犯、应适用缓刑。法院认定被告单位构成单位犯罪,李某作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承担刑事责任,对其适用缓刑。


二、争议焦点

  1. 承包经营模式下,矿山企业的单位犯罪主体资格如何认定?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能否排除单位犯罪?
  2. 被告人李某作为承包方代表,在非法采矿行为中能否认定为从犯
  3. 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中,多名责任人员各自责任范围如何区分与量刑?

三、裁判要旨

法院认定:

  • 单位犯罪成立:被告单位并非为违法犯罪而设立,亦非以实施犯罪为主要活动,李某、丁某取得矿山经营权后实施的探矿、采矿行为,未盗用单位名义犯罪,符合刑法对单位犯罪的规定。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承包利润归属不影响单位犯罪认定。
  • 主从犯不适用:李某系作为被告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承担责任,而非与丁某作为自然人共同犯罪,本案不适用共同犯罪主从犯规定。
  • 责任区分与量刑: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中,已对李某、丁某各自承担的事实予以区分,李某经口头传唤到案后如实供述,认定自首;结合认罪认罚、退缴违法所得、预缴罚金等情节,适用缓刑。

四、律师解析

1. 单位犯罪认定:经营权承包不能当然切割刑事责任

本案辩护人以”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所得利益不归企业所有”为由主张不构成单位犯罪,法院未予采纳。实务中,矿山、建筑等领域的企业承包经营较为普遍,但单位犯罪的认定核心在于行为是否体现单位意志、是否以单位名义实施、违法所得是否归单位所有或用于单位,而非简单以”承包”或”利润归属”划线。

法院审查路径值得注意:先排除”为违法犯罪设立””以犯罪为主要活动””盗用单位名义”三项否定性事由,再确认单位犯罪成立。这意味着,即便承包合同约定”自负盈亏”,只要行为发生在单位经营范围内、使用单位资质与名义,仍可能被认定为单位犯罪。企业发包方若放任承包方超越许可范围作业,单位本身亦难辞其咎。

2. 直接负责主管人员与共同犯罪主从犯:两条不同的归责路径

李某辩护人提出”从犯”抗辩被驳回,关键在归责路径的差异。单位犯罪中,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系基于其单位成员身份、管理职责而承担刑事责任,与自然人共同犯罪中按作用大小区分主从犯的逻辑不同。法院明确指出,李某系”作为被告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承担责任,而非与同案犯丁某作为自然人的共同犯罪而承担责任”。

这一区分对辩护策略有直接影响:若案件定性为单位犯罪,对被告人的辩护重点应转向”是否属于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是否属于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而非在共同犯罪框架下争取从犯地位。反之,若欲适用从犯规定,则需先论证本案应作为自然人共同犯罪处理——但此举可能丧失单位犯罪中对个人责任的限缩效果,须审慎权衡。

3. 多行为人数罪并罚中的责任切割

本案非法占用农用地22.02亩涉及矿山治理、探矿、建庙等多个行为时段,法院区分了丁某负责期间与李某负责期间各自占用的林地面积,李某仅对其探矿期间非法占用的8.9亩承担责任。这种事实层面的精细化切割,为量刑从宽提供了空间。

对类似案件而言,时间轴梳理、行为主体切换节点固定、各自审批手续缺失情况的分别举证,是责任切割的关键。尤其在企业人员变动、项目转包、合作经营等场景中,完整保存会议记录、交接文件、审批流程痕迹,对事后责任界定至关重要。


五、实务提示

矿山及资源型企业合规,须重点关注以下事前防控要点:

  • 证照管理:采矿许可证的开采方式、范围、期限与实际控制行为逐一对照,建立超层越界预警机制;探矿、治理等衍生行为同样须取得相应林地、用地审批。
  • 承包经营合规:发包合同须明确约定合法开采义务、环保及用地责任承担、违约解除条款;避免”以包代管”,发包方应留存对承包方日常经营的必要监督记录。
  • 责任人员证据固定:企业决策层、管理层、现场负责人各自的职责权限以书面形式固化,重大事项留痕;人员变动时及时办理交接,明确责任时段。
  • 行刑衔接风险:林业、自然资源等行政处罚程序中形成的勘测报告、价格认定、卫星图斑等,往往成为刑事追诉的核心证据,行政阶段即应重视陈述申辩与证据质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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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录:文书要点摘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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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 内容
案号 (2025)辽0311刑初2号
法院 辽宁省鞍山市千山区人民法院
程序 一审
案由 非法采矿罪、非法占用农用地罪
主要规范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第三百四十二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六十九条、第六十七条
终局结论 被告单位数罪并罚罚金四万元;被告人李某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二万元
标签建议 刑事合规、非法采矿、非法占用农用地、单位犯罪、主从犯、矿山承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