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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书遗嘱效力与受遗赠人接受表示的审查——大连西岗法院一起继承纠纷案

浏览:5 作者:admin 来源:本站 时间:2026-08-20 分类:经典案例

案号:(2025)辽0203民初343号 审理法院: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 案由:继承纠纷 裁判结果:被告谢某甲向原告孙某甲支付房屋补偿款330,066元,向被告谢某乙支付房屋补偿款82,516元 裁判时间:2025年10月11日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一、案情简介

被继承人谢某丙与姜某乙系夫妻,二人婚后无子女。谢某丙系再婚,与前妻育有二子谢某甲、谢某乙。姜某乙系初婚,其外甥女孙某甲主张姜某乙生前留有自书遗嘱,将夫妻共有房屋中属于姜某乙的份额及全部个人财产遗赠给孙某甲。谢某丙于2021年3月死亡,姜某乙于2024年10月死亡。

案涉房屋位于大连市西岗区,系谢某丙、姜某乙婚后购买的房改房,产权登记在谢某丙名下。2024年5月10日,姜某乙立下自书遗嘱,将案涉房屋及银行存款遗赠给孙某甲。姜某乙死亡后,孙某甲于2024年10月7日通过微信向谢某甲发送接受遗赠通知。2024年11月14日,谢某甲将房屋产权过户至其个人名下。

孙某甲诉请谢某甲支付房屋补偿款330,066.6元,并主张丧葬费、抚恤金归其所有(后撤回该项诉请)。谢某甲、谢某乙抗辩称遗嘱非姜某乙真实意思表示,且其二人对被继承人尽到主要赡养义务,应多分遗产。

法院经评估确认房屋市场价值495,100元,认定姜某乙自书遗嘱有效,孙某甲接受遗赠的意思表示符合法定期间,判决谢某甲向孙某甲支付补偿款330,066元,向谢某乙支付补偿款82,516元。


二、争议焦点

  1. 姜某乙所立自书遗嘱是否形式合法、意思表示真实,被告关于”诱导哄骗胁迫”的抗辩能否成立?
  2. 孙某甲在遗嘱上签字及微信通知行为,是否构成在法定期限内作出接受遗赠的有效表示
  3. 房改房使用已故配偶工龄优惠购买,产权性质如何认定?谢某丙的遗产份额应如何法定继承?

三、裁判要旨

法院认定:

  • 遗嘱形式与效力: 姜某乙所立遗嘱由其亲笔书写、签名并注明年月日,符合《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四条规定的自书遗嘱形式要件。遗嘱内容清晰明确,姜某乙表述”订立本遗嘱时本人神智清醒,且未受到任何胁迫、欺诈”,能够证明其具有相应民事行为能力,意思表示真实。被告谢某甲、谢某乙虽对遗嘱真实性提出异议,但未提供确凿证据反驳,亦未申请笔迹鉴定,承担举证不能后果。遗嘱真实、合法有效。
  • 遗赠接受表示: 孙某甲在遗嘱上签字即作出接受遗赠的表示,且在姜某乙去世后六十日内通过微信告知被告,符合《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四条关于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六十日内作出接受或者放弃表示的规定,遗赠合法有效。
  • 房屋产权性质与份额分割: 案涉房屋系姜某乙、谢某丙婚后用共同财产购买的房改房,虽登记在谢某丙名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二十七条,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二人各享有1/2产权份额。谢某丙生前未立遗嘱,其1/2份额由第一顺序继承人姜某乙、谢某甲、谢某乙均等继承,各得1/6。姜某乙通过遗嘱将其享有的2/3份额(1/2+1/6)遗赠给孙某甲。
  • 补偿款计算: 房屋评估价值495,100元,谢某甲应给付孙某甲330,066元(495,100元×2/3,取整),给付谢某乙82,516元(495,100元×1/6,取整)。

四、律师解析

1. 自书遗嘱的”形式刚性”与举证责任分配

《民法典》对自书遗嘱规定了严格的形式要件: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缺一不可。本案中,姜某乙的遗嘱完全符合上述要件,且内容中自我确认”神智清醒””未受胁迫欺诈”,形成对遗嘱能力的自证。被告主张”诱导哄骗胁迫”却未提供任何证据,亦未申请笔迹鉴定,法院直接依据举证责任规则不予采信。

实务启示: 遗嘱真实性争议中,异议方需主动举证或申请鉴定,不能仅作口头抗辩。对于高龄立遗嘱人,建议同步保留立遗嘱过程的影像资料、见证人证言或选择公证遗嘱、律师见证遗嘱,以降低事后争议风险。

2. 受遗赠人”接受表示”的方式与期间

本案明确了接受遗赠的表示方式可以灵活多样。孙某甲在遗嘱上以”遗嘱执行人”身份签字,被认定为作出接受遗赠的表示;姜某乙去世后,其在六十日内通过微信发送接受通知,亦被认定为有效。法院未苛求必须以书面形式向全体继承人明示,而是结合行为整体认定。

实务启示: 受遗赠人应注意保留作出接受表示的证据,建议采用书面、可留痕方式(如邮寄、公证送达、微信/短信并保存记录),并确保在知道受遗赠之日起六十日内完成。期间起算点”知道受遗赠之日”通常理解为被继承人死亡之日,而非遗嘱作成之日。

3. 房改房产权认定的特殊规则

本案涉及房改房使用已故配偶工龄优惠购买的产权性质问题。法院依据《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第二十七条,将婚后用共同财产购买的房屋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而非按工龄贡献比例分割。被告抗辩”使用谢某丙37年工龄,其个人财产占比69.18%”未获支持。

实务启示: 房改房、集资房等政策性住房,产权认定常涉及工龄、补贴、产权比例等复杂因素,但核心仍在于”是否用夫妻共同财产购买”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当事人主张按工龄折算个人财产份额,缺乏明确法律依据,诉讼中难以获得支持。


五、实务提示

继承纠纷的化解,关键在于遗嘱效力的提前固定家庭关系的及时梳理

  • 立遗嘱环节: 自书遗嘱虽简便,但对形式要求严格,建议咨询专业法律人士;涉及不动产处分的,可考虑公证遗嘱或律师见证遗嘱,增强证据效力。立遗嘱人应清晰表述财产范围、受益人信息,并签字注明日期。
  • 遗赠接受环节: 受遗赠人务必在法定期限内作出明确接受表示,保留书面或电子证据,避免因逾期视为放弃。对于遗赠房产,应及时办理产权变更登记,防止被他人擅自处分。
  • 房改房等政策性住房: 购买时间、出资来源、产权登记情况均影响继承份额,建议家庭成员间提前厘清,必要时通过协议或遗嘱明确约定。
  • 继承人争议预防: 再婚家庭、继父母子女关系复杂的,更应在被继承人生前通过书面形式固定财产安排,减少身后纠纷。

辽宁权秉律师事务所长期处理继承纠纷、家事财富规划及民事争议解决业务。若您面临遗嘱效力、遗赠接受、房改房分割等法律问题,欢迎通过法律咨询电话 19802422672,或访问微信客服沟通研判。


附录:文书要点摘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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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 内容
案号 (2025)辽0203民初343号
法院 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
程序 一审
案由 继承纠纷
主要规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四条、第一千一百三十四条、第一千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二十七条
终局结论 被告谢某甲向原告孙某甲支付房屋补偿款330,066元,向被告谢某乙支付房屋补偿款82,516元
标签建议 继承纠纷、自书遗嘱、遗赠、房改房、受遗赠人接受表示、夫妻共同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