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赡养费纠纷中“金钱给付”与“生活照料”能否相互抵销?——沈阳中院一起赡养费纠纷终审判决的启示

浏览:5 作者:admin 来源:本站 时间:2026-08-20 分类:经典案例

案号:(2025)辽01民终3100号 审理法院: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案由:赡养费纠纷 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裁判时间:2025年5月7日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一、案情简介

张某甲与张某乙、张某丙、张某丁系同胞兄弟姐妹,其父张某(2022年9月17日去世)生前因病多次住院治疗。张某甲主张,其在父亲治疗期间独自承担了部分医疗费及丧葬费,要求三姐妹返还其垫付的款项共计95160.32元(含医疗费93160.43元、丧葬费33720元,后变更诉讼请求)。

一审法院查明:父亲在沈阳七三九医院两次住院期间,个人自付部分17598.97元由张某甲支付;后续在肿瘤医院期间,张某甲向张某乙微信转账39000元,张某丙向张某乙转账44000元,用于共同支付父亲治疗费用。张某甲另主张2022年10月7日向张某乙转账20000元亦为医疗费,以及其独自支出丧葬费33720元。

三姐妹辩称:医疗费用已结算清楚,三姐妹在父亲住院期间全程护理,且多年为父母缴纳电费、购买生活用品、办理宽带装修等,已尽赡养义务;赡养义务具有多元性,不应仅以金钱衡量。

一审驳回张某甲诉讼请求,张某甲上诉。二审维持原判。


二、争议焦点

  1. 赡养义务是否仅限于金钱给付?子女以”生活照料、日常付出”能否对抗另一子女”金钱给付较多”的追偿主张?
  2. 医疗费垫付关系中,转账时间晚于被继承人死亡、且缺乏结算凭证的款项,能否认定为被继承人的医疗债务?
  3. 丧葬费主张中,票据形式瑕疵与”礼金归属”抗辩对举证责任的影响?

三、裁判要旨

法院认定:

  • 赡养义务具有多元性与不可量化性。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十四条,赡养人应当履行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赡养父母的方式不仅限于金钱给付,还包括生活关心与照顾。三被告在父亲生病期间支付医疗费、进行护理,在日常生活中交纳电费、购买生活物品,均属尽赡养义务。
  • 医疗费追偿缺乏充分证据。 张某甲未能证明肿瘤医院期间的总医疗费支出;2022年9月17日父亲已去世、10月1日已结算完毕,张某甲于10月7日转账的20000元无法证明系支付父亲医疗费。
  • 丧葬费证据不符合法定形式要件。 张某甲提供的票据所用印章为其自营超市用章,无法证明具体花销;且三被告称丧葬礼金已给予张某甲,该抗辩构成合理反驳。
  • 权利救济路径另寻。 一审指出,张某甲若认为自身赡养付出较多,可在将来遗产继承中主张多分遗产。

四、律师解析

1. “谁出钱多”不等于”谁尽孝多”:赡养义务的不可量化性

本案核心规则在于:赡养义务是法定义务,但履行方式多元,不具有简单的金钱可折算性。 实务中,常见一方子女主张”我出了大头”而要求其他子女分摊,但法院明确:护理陪伴、日常照料、精神慰藉与金钱给付处于同等法律地位,不能因某一方金钱支出较多即推定其他子女未履行义务。这一规则对多子女家庭尤为重要——赡养分工不同,不等于义务失衡。

2. 垫付关系的证据固定:时间线与结算凭证缺一不可

张某甲2022年10月7日的20000元转账,因发生在父亲去世之后、费用结算完毕之后,且无医院结算凭证佐证,最终被排除在医疗费之外。提示当事人:垫付医疗费用时,应保留医院正式票据、费用清单、结算单,转账备注用途;多人分担时,建立共管账户或书面确认机制, 避免事后因”时间错位”导致举证不能。

3. 丧葬费主张的实务难点

农村丧葬支出常存在”白条””自制票据”问题,本案张某甲以超市印章票据主张33720元,因不符合法定形式要件未获支持。同时,法院注意到”礼金归属”这一农村习俗因素——虽非严格法律问题,但构成对原告主张的合理削弱。建议:丧葬事宜尽量通过正规殡葬服务机构办理并索取发票;涉及礼金分配,提前家庭协商并留存记录。

4. 救济路径的理性选择

一审法院提示”可在遗产继承中主张多分”,揭示了赡养费纠纷与继承纠纷的程序关联。但需注意:赡养费纠纷与继承纠纷分属不同案由,诉讼请求、举证重点、审理思路均有差异。 若当事人以”垫付追偿”为真实目的,应评估是否构成无因管理或必要费用分担之债,而非简单归入赡养费范畴;若旨在遗产分配,则须待继承条件成就后另案主张。


五、实务提示

多子女家庭的赡养分工,建议事前以书面形式明确:各子女承担事项(经济/护理/日常照料)、费用共管方式、大额支出决策程序。一旦发生争议,注意保留医院结算凭证、转账记录、护理记录等原始证据;丧葬事宜尽量选择正规服务机构并索取合规票据。

赡养费纠纷表面是”钱”的争议,实质是家庭关系与法律规则的交织。定性准确、证据充分、路径得当,方能有效维护自身权益。

辽宁权秉律师事务所长期关注家事纠纷、继承争议及老年人权益保护领域。如您面临赡养分工、遗产继承、家庭财产分割等法律问题,欢迎通过法律咨询电话 19802422672,或访问微信客服沟通研判。


附录:文书要点摘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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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 内容
案号 (2025)辽01民终3100号
法院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程序 二审
案由 赡养费纠纷
主要规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
终局结论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标签建议 家事纠纷、赡养义务、医疗费垫付、丧葬费、多子女家庭、证据形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