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号:(2025)辽01民终3100号 审理法院: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案由:赡养费纠纷 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裁判时间:2025年5月7日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张某甲与张某乙、张某丙、张某丁系同胞兄弟姐妹,其父张某(2022年9月17日去世)生前因病多次住院治疗。张某甲主张,其在父亲治疗期间独自承担了部分医疗费及丧葬费,要求三姐妹返还其垫付的款项共计95160.32元(含医疗费93160.43元、丧葬费33720元,后变更诉讼请求)。
一审法院查明:父亲在沈阳七三九医院两次住院期间,个人自付部分17598.97元由张某甲支付;后续在肿瘤医院期间,张某甲向张某乙微信转账39000元,张某丙向张某乙转账44000元,用于共同支付父亲治疗费用。张某甲另主张2022年10月7日向张某乙转账20000元亦为医疗费,以及其独自支出丧葬费33720元。
三姐妹辩称:医疗费用已结算清楚,三姐妹在父亲住院期间全程护理,且多年为父母缴纳电费、购买生活用品、办理宽带装修等,已尽赡养义务;赡养义务具有多元性,不应仅以金钱衡量。
一审驳回张某甲诉讼请求,张某甲上诉。二审维持原判。
法院认定:
本案核心规则在于:赡养义务是法定义务,但履行方式多元,不具有简单的金钱可折算性。 实务中,常见一方子女主张”我出了大头”而要求其他子女分摊,但法院明确:护理陪伴、日常照料、精神慰藉与金钱给付处于同等法律地位,不能因某一方金钱支出较多即推定其他子女未履行义务。这一规则对多子女家庭尤为重要——赡养分工不同,不等于义务失衡。
张某甲2022年10月7日的20000元转账,因发生在父亲去世之后、费用结算完毕之后,且无医院结算凭证佐证,最终被排除在医疗费之外。提示当事人:垫付医疗费用时,应保留医院正式票据、费用清单、结算单,转账备注用途;多人分担时,建立共管账户或书面确认机制, 避免事后因”时间错位”导致举证不能。
农村丧葬支出常存在”白条””自制票据”问题,本案张某甲以超市印章票据主张33720元,因不符合法定形式要件未获支持。同时,法院注意到”礼金归属”这一农村习俗因素——虽非严格法律问题,但构成对原告主张的合理削弱。建议:丧葬事宜尽量通过正规殡葬服务机构办理并索取发票;涉及礼金分配,提前家庭协商并留存记录。
一审法院提示”可在遗产继承中主张多分”,揭示了赡养费纠纷与继承纠纷的程序关联。但需注意:赡养费纠纷与继承纠纷分属不同案由,诉讼请求、举证重点、审理思路均有差异。 若当事人以”垫付追偿”为真实目的,应评估是否构成无因管理或必要费用分担之债,而非简单归入赡养费范畴;若旨在遗产分配,则须待继承条件成就后另案主张。
多子女家庭的赡养分工,建议事前以书面形式明确:各子女承担事项(经济/护理/日常照料)、费用共管方式、大额支出决策程序。一旦发生争议,注意保留医院结算凭证、转账记录、护理记录等原始证据;丧葬事宜尽量选择正规服务机构并索取合规票据。
赡养费纠纷表面是”钱”的争议,实质是家庭关系与法律规则的交织。定性准确、证据充分、路径得当,方能有效维护自身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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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项目 | 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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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号 | (2025)辽01民终3100号 |
| 法院 |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 程序 | 二审 |
| 案由 | 赡养费纠纷 |
| 主要规范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 |
| 终局结论 |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
| 标签建议 | 家事纠纷、赡养义务、医疗费垫付、丧葬费、多子女家庭、证据形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