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号:(2025)辽1102刑初18号 审理法院:盘锦市双台子区人民法院 案由:危险驾驶罪 裁判结果:被告人杨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 裁判时间:2025年5月7日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开文书
2023年12月20日14时许,被告人杨某某在盘锦市双台子区某洗浴门前倒车时,与洗浴大门相撞,造成大门损坏及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经鉴定,杨某某血液乙醇含量为174.3mg/100ml,属醉酒驾驶。交警部门认定其负事故全部责任。案发后,杨某某与被害方达成赔偿协议并取得谅解。
杨某某具有两项前科劣迹:2004年因过失致人死亡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2021年因殴打他人被行政拘留五日并罚款。经司法局调查评估,认为其”对所居住社区有不良影响,不建议适用社区矫正”。
公诉机关建议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法院采纳该量刑建议,作出上述判决。
法院认定:
本案血液乙醇含量174.3mg/100ml,已远超80mg/100ml的入罪标准。但更值得关注的规范节点是”造成交通事故且负全部责任”——这一情节在《意见》第十条中被明确列为应当从重处理的情形。实务中,部分当事人误以为”只是倒车蹭门、损失不大”,但危险驾驶罪的从重评价并不以实际损失数额为唯一标尺,事故责任认定本身即构成法定从重事由。一旦交警部门出具”全部责任”或”主要责任”认定,量刑基准即可能上浮,缓刑适用空间随之压缩。
杨某某案发后积极赔偿、取得谅解,且认罪认罚,依法享有从宽处理空间。但法院同时注意到其两项前科劣迹及司法局”不建议适用社区矫正”的评估意见。在辽宁地区司法实践中,社区评估意见是缓刑适用的重要参考,”不建议适用”往往意味着法院倾向于实刑。这提示当事人:赔偿谅解是”可以”而非”应当”从宽,其效果受前科情况、人身危险性评估的制约,不能简单等同于”赔钱即可免刑”。
本案公诉机关量刑建议为”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法院予以采纳。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一条,认罪认罚案件中法院”一般应当采纳”量刑建议,但辩护人仍可围绕罚金数额、刑期起点展开协商。值得注意的是,本案罚金六千元,与《意见》第十五条”每增加一个月拘役,增加一千元至五千元罚金”的指引基本匹配,处于合理区间。
辽宁权秉律师事务所长期关注刑事辩护与企业合规领域。若您或您的企业面临刑事风险、需要法律研判,欢迎通过法律咨询电话 19802422672,或访问微信客服沟通咨询。
|——|——|
| 项目 | 内容 |
|---|---|
| 案号 | (2025)辽1102刑初18号 |
| 程序 | 一审 |
| 案由 | 危险驾驶罪 |
| 主要规范 | 《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办理醉酒危险驾驶刑事案件的意见》第十条第(一)项、第十一条第(二)(三)项、第十五条 |
| 终局结论 | 被告人杨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 |
| 标签建议 | 刑事辩护、危险驾驶、醉驾、量刑情节、认罪认罚、社区评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