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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电设备验收合格后能否以”核心部件缺失”拒付货款?——鞍山中院对质量异议期与鉴定启动条件的认定微信客服风电设备验收合格后能否以”核心部件缺失”拒付货款?——鞍山中院对质量异议期与鉴定启动条件的认定

风电设备验收合格后能否以”核心部件缺失”拒付货款?——鞍山中院对质量异议期与鉴定启动条件的认定

浏览:7 作者:admin 来源:本站 时间:2026-08-19 分类:经典案例

案号:(2025)辽03民终2064号 审理法院:辽宁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案由:买卖合同纠纷 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买方支付剩余货款78.4万元及利息,反诉请求全部驳回) 裁判时间:2025年11月19日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开数据库


一、案情简介

某B公司(卖方)与某A公司(买方)签订SVG无功补偿设备采购合同,总价196万元,约定设备用于某风电场二期项目,补偿容量从感性4Mvar至容性32Mvar可持续调整。某B公司于2020年4月29日交货,7月6日完成安装调试,9月23日经某A公司代表李某签字确认验收合格并投入运行。2021年3月,国网山西省电力公司电力科学研究院出具性能测试报告,认定设备实测输出容量满足评审意见要求。

某A公司已付货款117.6万元,尚欠78.4万元。某B公司起诉索要剩余货款及利息。某A公司反诉主张:设备核心部件IGBT及功率模块驱动数量不足,导致总容量不符合合同约定,构成根本违约,请求拒付货款、赔偿电网考核损失43.5万元及律师费2万元,并申请对设备核心部件数量进行鉴定。

一审认定设备经验收合格且通过性能测试,某A公司未在合理期限内提出质量异议,驳回其鉴定申请及全部反诉请求,判令支付剩余货款78.4万元及利息。某A公司上诉,二审维持原判。


二、争议焦点

  1. 设备经验收合格且通过第三方性能测试后,买方能否以”核心部件数量不足”为由主张出卖人根本违约并拒付货款?
  2. 买方在设备运行近四年后提出的质量鉴定申请,是否符合启动条件?
  3. 买方主张的电网考核损失及律师费,是否因举证不能而不应支持?

三、裁判要旨

法院认定:

  • 验收与测试报告具有证明力。 2020年9月23日验收报告经某A公司代表李某签字确认,载明”系统运行稳定,实现合同与技术协议要求,满足实际运行需要”;2021年3月第三方性能测试报告认定设备实测输出容量”感性4.24Mvar至容性32.02Mvar”,满足评审意见要求。两份文件相互印证,足以证明设备符合合同约定。
  • 李某身份应予认定。 李某在双方签订的《技术协议书》买方代表处签字,某A公司对该协议书真实性无异议,故其关于”李某非本公司员工、未经授权”的抗辩不能成立。
  • 鉴定申请不应启动。 案涉合同未对IGBT及功率模块驱动数量作具体参数约定;设备经验收合格、性能测试合格且已运行近四年,某A公司未能证明设备故障与核心部件数量缺失存在因果关系;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其质量异议已超出合理期限及二年最长检验期。
  • 反诉请求缺乏依据。 某A公司未能举证证明设备与合同约定不符,亦未能证明43.5万元电网考核损失与设备质量存在因果关系;律师费主张因无法认定产品存在质量问题,不符合合同约定的适用条件。

四、律师解析

1. “性能合格”与”部件数量”的举证责任分配

某A公司的诉讼策略核心在于:以”核心部件数量不足”推导”总容量不达标”,进而否定整体验收结论。但裁判规则表明:买卖合同中,若合同明确约定的是”性能指标”而非”部件清单”,则卖方只要证明设备性能达标即完成主义务;买方若主张部件缺失导致性能虚标,需自行完成”部件不足→性能不达标→因果关系”的完整举证。 本案中,某A公司仅以”一期设备部件更多”作对比,未能提供两期设备技术参数可比性的有效证据,更未能在验收及测试阶段提出异议,举证链条断裂。

2. 质量异议期的”时间窗口”一旦关闭难以重启

《民法典》第六百二十一条及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第十四条构建了”约定检验期→合理期限→二年最长期间”的层级化异议规则。本案设备2020年9月验收,2021年3月通过并网性能测试,某A公司直至2024年诉讼中才提出质量异议,明显逾越期限。更关键的是,设备在质保期内未出现大规模故障,质保期外经第三方维修后状态已非原始状态,此时启动鉴定即便技术上可行,亦无法反映交货时的真实质量状况——“时过境迁”不仅是事实描述,更是程序法上鉴定必要性丧失的法定事由。

3. 反诉与本诉的”攻防转换”风险

某A公司反诉索赔43.5万元电网考核损失,但未能提供:考核文件与设备故障的关联性证据、其向终端用户实际赔付的凭证、以及损失金额的计算依据。在卖方已完成”验收合格+测试合格+质保期满”的完整举证后,买方反诉的举证标准被显著抬高。“以攻代守”的诉讼策略若缺乏证据支撑,反而可能因反诉败诉承担全部反诉受理费,加剧诉讼成本。


五、实务提示

  • 卖方视角: 风电、光伏等新能源设备合同,务必在《技术协议》中明确”性能指标优先于部件清单”的验收原则;保留第三方检测机构出具的并网性能测试报告,该文件在质量争议中具有关键证据效力;验收文件须由买方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避免授权争议。
  • 买方视角: 设备验收不能仅作”表面确认”,对核心部件有特别要求的,应在合同中明确约定部件型号、数量及抽检方式;发现质量瑕疵应在合理期限内书面提出并固定证据,避免”怠于通知”被视为”视为符合约定”;质保期内保留完整运行日志,质保期外第三方维修前应通知卖方并共同确认设备状态,防止”维修破坏鉴定条件”。
  • 共性提示: 商事交易中”先履行抗辩权”的行使须以对方”未履行或履行不符合约定”为前提,且抗辩范围应与违约程度相当。仅以单方推测主张”根本违约”而拒付全部货款,易被认定为违约方并承担逾期付款责任。

辽宁权秉律师事务所长期处理买卖合同、新能源设备采购及商事争议解决业务。若您面临设备质量验收、货款催收、质量异议期计算等法律问题,欢迎通过法律咨询电话 19802422672,或访问微信客服沟通研判。


附录:文书要点摘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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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 内容
案号 (2025)辽03民终2064号
程序 二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审理法院 辽宁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主要规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二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
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买方支付剩余货款78.4万元及利息;反诉请求全部驳回)
关键事实 设备2020年9月验收合格、2021年3月第三方性能测试合格、2023年质保期外故障经第三方维修
标签建议 商事争议、买卖合同、风电设备、质量异议期、鉴定启动条件、先履行抗辩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