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号:(2025)辽0911民初396号 审理法院:辽宁省阜新市细河区人民法院 案由:继承纠纷 裁判结果:部分支持原告诉请:房屋按公证遗嘱份额分割;地下室按法定继承均分;工资余额及丧葬费抚恤金扣除实际支出后均分 裁判时间:2025年10月29日 来源:2025年10月裁判文书数据库
一、案情简介
被继承人邱某己、程某系夫妻,育有子女邱某甲、邱某乙、邱某丙、邱某丁及长子邱某庚。程某2012年死亡,未留遗嘱;邱某己2024年死亡,生前于2022年经阜新市公证处立有公证遗嘱,将登记于夫妻二人名下的细河区某房屋中属于其个人部分及继承程某的份额,指定由三女邱某甲继承。长子邱某庚先于邱某己死亡,其子邱某戊为代位继承人。
邱某甲起诉请求:房屋及地下室归其所有;分割丧葬费及抚恤金42075元。各被告不认可公证遗嘱效力,主张共同赡养,要求依法定继承分割全部遗产。
法院查明:案涉房屋及地下室评估总价16.93万元;邱某己死亡前工资账户余额413.06元;死亡后工资账户入账50146.43元(含丧葬费、抚恤金等);邱某甲办理葬礼支出13047元,另有单位支出花圈和车费900元。
二、争议焦点
- 公证遗嘱的效力范围:能否及于房屋全部份额?地下室是否属于遗嘱处分范围?
- 丧葬费、抚恤金的性质与分割:是否属于遗产?已实际支出的丧葬费用如何抵扣?
- “尽到较多赡养义务”能否主张多分:能否以赡养费给付或日常照顾为由,突破遗嘱或法定继承的份额安排?
三、裁判要旨
法院认定并判决:
- 公证遗嘱合法有效:有公证处存档遗嘱、公证书及现场录像佐证,符合《民法典》第143条、第1139条规定。遗嘱处分的范围为房屋中邱某己个人所有部分及其继承程某的份额,即房屋价值份额的2/3由邱某甲继承。
- 房屋份额分割:房屋系邱某己、程某共同财产。程某2012年死亡后,其1/2份额由邱某己及四子女(含代位继承人邱某戊)各继承1/5,即各得房屋总价值的1/10;邱某己原有1/2加上继承程某的1/10,合计3/5,该部分依公证遗嘱由邱某甲继承。加上邱某甲自身继承程某的1/10,邱某甲共得2/3。其余四继承人各得1/12。
- 地下室按法定继承均分:地下室系邱某己2012年购买,虽与房屋配套,但不属于公证遗嘱载明的遗产范围,故由五继承人各继承1/5。
- 工资余额及丧葬费抚恤金:死亡前工资余额413.06元属遗产,按法定继承五人均分。死亡后入账的50146.43元,扣除实际丧葬支出13047元及单位已付花圈车费900元,余额36199.43元由五继承人各占有7239.886元。
- “较多赡养义务”主张不予支持:已有生效判决确认各子女均有赡养义务,且公证遗嘱已对邱某甲有所倾斜,故不支持其多分请求。赡养费具有人身专属性,被赡养人死亡后请求权消灭,不得作为遗产抵扣。
四、律师解析
1. 公证遗嘱的”射程”:写清标的物才能避免部分财产落入法定继承
本案核心规则在于遗嘱处分的标的必须特定、明确。邱某己的公证遗嘱写明”坐落于细河区字第商96682号房屋属于其个人所有的部分”,法院严格依文义解释,将”房屋”与”地下室”切割处理——地下室未在遗嘱中列明,即便与房屋物理上配套、经济上难以分割,仍只能按法定继承处理。
实务教训:遗嘱中”房产”的表述是否包含地下室、车库、附属设施,实践中争议极大。若立遗嘱人意图一并处分,应明确写入”房屋及配套地下室/车库”等具体表述;若仅写”房屋”,可能被限缩解释为建筑物专有部分,排除未登记的配套空间。
2. 丧葬费、抚恤金的”先扣后分”规则
本案对死亡后工资账户入账款项的处理,体现了丧葬费、抚恤金与遗产的区分原则:
- 丧葬费、抚恤金不属于《民法典》第1122条规定的”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其功能在于保障丧葬事宜及遗属基本生活,性质上更接近于遗属共同共有财产;
- 实际支出的丧葬费用优先从该款项中扣除,剩余部分由遗属均分;
- 单位已垫付的花圈、车费等,亦应先行扣除,避免重复受偿。
这一处理方式对当事人的提示是:保管被继承人账户的继承人,应完整留存丧葬支出凭证,否则可能在分割时面临”口说无凭”的困境。
3. “尽孝多分”的举证门槛:仅有赡养判决或日常照顾不足突破
邱某甲主张其”尽到较多赡养义务”,但法院以两项理由驳回:一是有生效赡养判决确认各子女均有义务;二是公证遗嘱已对其倾斜。这一裁判思路表明:
- 法定继承中的”多分”要件(《民法典》第1130条)要求举证证明”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标准较高;
- 遗嘱继承中,若遗嘱已对某继承人有所倾斜,法院通常不再支持该继承人同时主张法定继承中的”多分”,避免重复优待;
- 日常照顾、陪同就医等事实,若无充分证据(如长期共同居住证明、主要医疗支出凭证、邻居证人等),难以达到”主要扶养义务”的证明标准。
五、实务提示
继承纠纷的复杂性往往不在于法律规则本身,而在于财产形态的多样性与遗嘱表述的模糊性叠加。以下要点供参考:
- 遗嘱订立时:明确列明财产的具体坐落、权属证书编号、配套附属设施;涉及夫妻共同财产的,仅能对个人份额进行处分,避免整体处分导致部分无效。
- 遗产保管中:及时清点、登记被继承人财产,保留银行账户流水、丧葬支出票据;对共有财产的使用、收益情况形成书面记录,减少分割时的争议。
- 分割协商时:区分”遗产”与”非遗产”(丧葬费、抚恤金、保险金等),分别适用不同规则;对不宜实物分割的财产(如本案房屋与地下室),可考虑折价补偿或共有份额方式处理。
- 诉讼准备中:评估遗嘱效力时,不仅审查形式要件(公证、见证等),更要审查处分标的的范围是否覆盖争议财产;主张”多分”的,提前固定长期照顾、主要扶养的相关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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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录:文书要点摘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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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项目 |
内容 |
| 案号 |
(2025)辽0911民初396号 |
| 程序 |
一审 |
| 案由 |
继承纠纷 |
| 主要规范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299条、第308条、第1122条、第1127条、第1128条、第1133条、第1139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17条 |
| 终局结论 |
房屋按公证遗嘱份额分割(邱某甲2/3,其余各1/12);地下室按法定继承各1/5;工资余额及丧葬费抚恤金扣除支出后均分 |
| 标签建议 |
家事继承、公证遗嘱、法定继承、代位继承、丧葬费抚恤金分割、遗产范围认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