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号:(2025)辽09民终1062号 审理法院:辽宁省阜新市中级人民法院 案由:赡养纠纷 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被告每月支付赡养费1000元) 裁判时间:2025年11月26日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开数据库
丁某乙(父)与丁某甲(子)系父子关系,丁某甲为丁某乙唯一子女。丁某乙系阜新县交通局退休职工,2017年起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月养老金约5000元;退休后曾赴北京务工,近年返回阜新。丁某甲系同一单位职工,业余从事长途运输,已婚并育有一幼子。
双方因共同居住期间产生家庭矛盾,丁某乙被逐出后无固定住所,遂起诉要求丁某甲支付赡养费:每月2000元(自2025年2月起至去世),并补付2022年11月至2025年2月拖欠的赡养费54000元。
一审法院认定丁某乙虽有固定经济收入,但年逾六十且无固定住所,判决丁某甲每月支付赡养费1000元,驳回其他诉请。丁某甲上诉,主张自身负债十余万元、车辆停运、收入不稳,且父亲有养老金和务工收入,不符合”缺乏劳动能力或生活困难”的法定条件。
二审维持原判。
法院认定:
实务中,子女常以”父母有退休金””父母还能打工”为由拒付赡养费。本案明确:《民法典》第1067条的适用并非机械比对收入数字,而是综合评估被赡养人的实际生活需求保障程度。丁某乙虽有月5000元养老金,但无固定住所、已届老年,其收入不足以覆盖”住”这一基本生活要件,法院据此支持赡养费请求。
规则启示: 赡养费诉讼中,”生活困难”的举证重心不在收入绝对值,而在收入与基本生活需求的匹配度。对老年当事人而言,住房、医疗、护理等刚性支出应纳入主张范围。
丁某甲举证十余万元债务、幼儿抚养、车辆停运等,试图证明”无力承担”。法院未否认其经济压力,但明确这些情形仅影响数额酌定,不影响义务成立。一审将原告诉请的2000元调整为1000元,已体现对双方经济状况的衡平。
规则启示: 赡养义务具有人身专属性与不可放弃性,《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19条亦规定”赡养人不得以放弃继承权或者其他理由,拒绝履行赡养义务”。子女若主张减免,需证明自身”缺乏赡养能力”达到客观上无履行可能的程度,一般经济拮据不构成有效抗辩。
本案特殊之处在于:双方矛盾激化至丁某乙被逐出、换锁、物品被扔,经派出所介入调解才搬离。丁某甲上诉称父亲”过度干涉生活””严重影响夫妻感情”,实质是将赡养义务与共同居住义务混为一谈。
法院未支持丁某甲的拒付主张,但同时在判词中释明:”上诉人作为子女应当履行赡养义务,使老人安度晚年;被上诉人作为长辈也应体谅子女难处,多一分宽容和理解。”——赡养义务的履行方式可以多元,但经济供养义务不可推卸。
规则启示: 对辽宁地区多代同堂家庭而言,”共同居住”易与”赡养义务”捆绑。子女若因矛盾拒绝父母同住,仍需通过支付赡养费、安排其他住所等方式履行义务;反之,父母主张”必须同住”亦非法律强制,诉讼中应明确请求权基础是赡养费还是居住权,避免诉求模糊被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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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项目 | 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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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号 | (2025)辽09民终1062号 |
| 程序 | 二审(独任审理) |
| 案由 | 赡养纠纷 |
| 一审法院 | 辽宁省阜新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
| 主要规范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067条、第26条第2款 |
| 终局结论 |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
| 标签建议 | 家事纠纷、赡养义务、养老金、生活困难、法定义务不可免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