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咨询电话 19802422672
×
父母有养老金且能劳动,子女能否拒付赡养费?——阜新中院一起赡养纠纷终审判决的规范意义微信客服父母有养老金且能劳动,子女能否拒付赡养费?——阜新中院一起赡养纠纷终审判决的规范意义

父母有养老金且能劳动,子女能否拒付赡养费?——阜新中院一起赡养纠纷终审判决的规范意义

浏览:5 作者:admin 来源:本站 时间:2026-08-19 分类:经典案例

案号:(2025)辽09民终1062号 审理法院:辽宁省阜新市中级人民法院 案由:赡养纠纷 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被告每月支付赡养费1000元) 裁判时间:2025年11月26日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开数据库


一、案情简介

丁某乙(父)与丁某甲(子)系父子关系,丁某甲为丁某乙唯一子女。丁某乙系阜新县交通局退休职工,2017年起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月养老金约5000元;退休后曾赴北京务工,近年返回阜新。丁某甲系同一单位职工,业余从事长途运输,已婚并育有一幼子。

双方因共同居住期间产生家庭矛盾,丁某乙被逐出后无固定住所,遂起诉要求丁某甲支付赡养费:每月2000元(自2025年2月起至去世),并补付2022年11月至2025年2月拖欠的赡养费54000元。

一审法院认定丁某乙虽有固定经济收入,但年逾六十且无固定住所,判决丁某甲每月支付赡养费1000元,驳回其他诉请。丁某甲上诉,主张自身负债十余万元、车辆停运、收入不稳,且父亲有养老金和务工收入,不符合”缺乏劳动能力或生活困难”的法定条件。

二审维持原判。


二、争议焦点

  1. 父母享有养老金且具备一定劳动能力,是否构成子女拒绝支付赡养费的法定事由?
  2. 子女自身存在经济困难(负债、抚养未成年子女、收入不稳定),能否免除或减轻赡养义务?
  3. 家庭矛盾导致父母被逐出共同居住,是否影响赡养义务的认定与履行方式?

三、裁判要旨

法院认定:

  • 赡养义务为法定义务,不因父母婚姻状况、子女经济状况、家庭矛盾等因素而免除。 丁某甲提交的证据无法达到其证明目的,不予采信。
  • “缺乏劳动能力或生活困难”的认定需综合判断,非单一收入指标。 丁某乙虽有养老金,但年逾六十、无固定住所,无法满足基本生活需要,符合主张赡养费的条件。
  • 子女经济困难不能成为拒付理由。 丁某甲的欠款、子女抚养支出、车辆停运等情形,不构成免除赡养义务的合法依据。
  • 赡养费数额的酌定因素。 一审结合被赡养人的合理需要、收入现状及赡养人的实际赡养能力,酌定每月1000元,二审认为并无不当。

四、律师解析

1. 养老金≠赡养义务豁免证

实务中,子女常以”父母有退休金””父母还能打工”为由拒付赡养费。本案明确:《民法典》第1067条的适用并非机械比对收入数字,而是综合评估被赡养人的实际生活需求保障程度。丁某乙虽有月5000元养老金,但无固定住所、已届老年,其收入不足以覆盖”住”这一基本生活要件,法院据此支持赡养费请求。

规则启示: 赡养费诉讼中,”生活困难”的举证重心不在收入绝对值,而在收入与基本生活需求的匹配度。对老年当事人而言,住房、医疗、护理等刚性支出应纳入主张范围。

2. 子女经济困难是”酌减”而非”免除”事由

丁某甲举证十余万元债务、幼儿抚养、车辆停运等,试图证明”无力承担”。法院未否认其经济压力,但明确这些情形仅影响数额酌定,不影响义务成立。一审将原告诉请的2000元调整为1000元,已体现对双方经济状况的衡平。

规则启示: 赡养义务具有人身专属性与不可放弃性,《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19条亦规定”赡养人不得以放弃继承权或者其他理由,拒绝履行赡养义务”。子女若主张减免,需证明自身”缺乏赡养能力”达到客观上无履行可能的程度,一般经济拮据不构成有效抗辩。

3. 家庭矛盾与”共同居住”的边界

本案特殊之处在于:双方矛盾激化至丁某乙被逐出、换锁、物品被扔,经派出所介入调解才搬离。丁某甲上诉称父亲”过度干涉生活””严重影响夫妻感情”,实质是将赡养义务与共同居住义务混为一谈

法院未支持丁某甲的拒付主张,但同时在判词中释明:”上诉人作为子女应当履行赡养义务,使老人安度晚年;被上诉人作为长辈也应体谅子女难处,多一分宽容和理解。”——赡养义务的履行方式可以多元,但经济供养义务不可推卸

规则启示: 对辽宁地区多代同堂家庭而言,”共同居住”易与”赡养义务”捆绑。子女若因矛盾拒绝父母同住,仍需通过支付赡养费、安排其他住所等方式履行义务;反之,父母主张”必须同住”亦非法律强制,诉讼中应明确请求权基础是赡养费还是居住权,避免诉求模糊被驳回。


五、实务提示

  1. 证据固定: 老年当事人主张赡养费,应准备无房证明/租房合同、医疗支出凭证、养老金发放记录;子女主张减免,需提供丧失劳动能力鉴定、低保户证明、重大债务生效裁判等,一般负债或消费性支出难以构成有效抗辩。
  1. 诉求精准: “支付拖欠赡养费”需证明此前存在约定或生效裁判确定的给付义务,否则法院可能以”无事先约定”为由驳回(如本案第二项诉请)。
  1. 履行方式协商: 判决生效后,双方可就探望频次、居住安排、医疗费用分担等另行协商或提起后续诉讼,避免矛盾循环激化。
  1. 调解优先: 赡养纠纷涉及家庭伦理,辽宁地区法院通常倾向调解。当事人可在诉前通过人民调解委员会、居委会、村委会介入,固定调解协议并申请司法确认,降低诉讼对抗性。

辽宁权秉律师事务所关注家事纠纷中的权利保护与家庭关系修复。如您或家人面临赡养、继承、婚姻家事等法律问题,欢迎通过法律咨询电话 19802422672,或访问微信客服沟通研判。


附录:文书要点摘录

|——|——|

项目 内容
案号 (2025)辽09民终1062号
程序 二审(独任审理)
案由 赡养纠纷
一审法院 辽宁省阜新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主要规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067条、第26条第2款
终局结论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标签建议 家事纠纷、赡养义务、养老金、生活困难、法定义务不可免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