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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鲜花蛋糕藏赃款”型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本溪满族自治县法院对电信诈骗下游犯罪的定性规则

浏览:3 作者:admin 来源:本站 时间:2026-08-17 分类:经典案例

案号:(2025)辽0521刑初42号 审理法院:本溪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案由: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 裁判结果:被告人赵某甲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二万元;被告人王某甲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二万元;被告人陈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二万元(已缴纳) 裁判时间:2025年5月16日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开数据库


一、案情简介

2024年11月,被告人赵某甲、王某甲、陈某受上线雇佣,为电信诈骗团伙转移赃款。作案模式为:上线以”订花””订蛋糕”为名,诱骗被害人将现金藏于鲜花、蛋糕中,由赵某甲至本溪满族自治县、宽甸满族自治县等地门店取货,再将藏有现金的货物放置于指定楼道位置;王某甲、陈某随后取出现金,清点录像后由陈某存入银行,兑换为U币转给上线。

经查,三人在2024年11月5日至6日间,以上述方式转移被害人朱某、唐某等七人被骗资金共计122680元,其中既遂107850元,未遂14830元(赵某甲在宽甸某店取货时被当场抓获)。赵某甲获利3000元,陈某获利1500元,王某甲未获利。王某甲曾于2021年因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被判刑二年,本次构成累犯。陈某到案后主动退赔全部被害人经济损失107850元,并上缴违法所得。

三人均认罪认罚,公诉机关提出确定刑量刑建议,法院予以采纳。


二、争议焦点

  1. “取货—转移—兑换”分段协作模式,是否成立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的共同犯罪?
  2. 犯罪未遂的认定标准:赵某甲在宽甸取货时被抓获,该笔14830元应否认定为未遂?
  3. 累犯、退赔、认罪认罚等情节对量刑的调节作用如何把握?

三、裁判要旨

法院认定:

  • 共同犯罪成立。 三人虽分工不同(赵某甲负责取货、王某甲与陈某负责清点及资金转换),但均明知系转移犯罪所得,受上线指使协作完成赃款洗白,符合《刑法》第二十五条共同故意犯罪之规定。
  • 未遂部分依法从宽。 第七笔14830元因赵某甲在取货现场被抓获,尚未完成转移,系犯罪未遂,就该部分比照既遂犯从轻处罚。
  • 累犯从重。 王某甲刑罚执行完毕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依法从重处罚。
  • 退赔与缓刑适用。 陈某主动退赔全部被害人经济损失、上缴违法所得,有悔罪表现,综合考量后适用缓刑;公诉机关量刑建议适当,予以采纳。

四、律师解析

1. 电信诈骗下游犯罪的”物理隔离”手法,不改变行为定性

本案的典型性在于上游犯罪人利用”鲜花蛋糕藏现金”实现与被害人的物理隔离,再由下游人员完成取货、转移、兑换。此类模式在司法实践中常被辩称”不知是赃款””只是跑腿”。法院裁判逻辑清晰:是否”明知”应结合行为方式、报酬异常性、操作隐蔽性综合判断,而非仅凭被告人单方陈述。赵某甲等人使用非实名联系方式、按指令更换地点、将现金兑换为U币规避监管,足以推定主观明知。

2. 分段参与者的罪责边界:谁构成共犯?

实务中常见疑问:仅负责”取货”或仅负责”存款”是否构成犯罪?本案给出的规则是:只要对”转移犯罪所得”具有概括故意,并在分工链条中承担实质环节,即成立共犯。赵某甲未参与后续兑换,仍被认定与王某甲、陈某同等适用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而非降格为行政违法或不起诉。区别在于各参与者的作用大小影响量刑,不影响定性。

3. 认罪认罚从宽与退赔的实务价值

陈某获缓刑的关键在于”退赔全部经济损失+上缴违法所得+认罪认罚”三项叠加。对比王某甲累犯从重、赵某甲实刑,提示下游犯罪中退赔的窗口期极为关键:侦查阶段退赔可争取被害人谅解,审判阶段退赔可影响缓刑适用,但需在判决前完成。判决生效后再退赔,通常仅作为减刑考量,无法改变刑种。

4. 对普通民众的警示

“兼职取货””代买鲜花蛋糕”等招聘广告,若要求使用本人账户收款、非正规渠道转款、报酬明显高于市场水平,极可能涉及洗钱犯罪。即使未直接接触上游诈骗人员,一旦涉案流水达到”情节严重”标准(通常十万元以上),即面临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的法定刑幅度。


五、实务提示

  • 个人层面: 对”代取快递””代买礼品”等异常委托保持警觉,拒绝使用本人账户为他人过账;发现现金藏于商品中的,立即停止交易并报警。
  • 商户层面: 花店、蛋糕店等接到大额现金订单时,应核实订购人身份及用途,对要求”将现金藏于商品内”的异常订单留存记录并报告公安机关。
  • 涉案后应对: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中,退赔时间、退赔比例、是否取得谅解,直接影响量刑档次与缓刑适用。建议在侦查阶段即评估退赔可行性,并与认罪认罚程序衔接。

辽宁权秉律师事务所长期关注电信诈骗及下游犯罪辩护、企业合规与刑事风险防控。如您或企业面临相关问题,欢迎致电 19802422672,或点击微信客服预约咨询。


附录:文书要点摘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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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 内容
案号 (2025)辽0521刑初42号
程序 一审
案由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
主要规范 《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
终局结论 赵某甲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二万元;王某甲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二万元;陈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二万元(已缴纳)
标签建议 刑事辩护、电信诈骗下游犯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共同犯罪、认罪认罚、累犯、缓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