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号:(2025)辽1102刑初19号 审理法院:盘锦市双台子区人民法院 案由:危险驾驶罪 裁判结果:判处拘役一个月十五日,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裁判时间:2025年5月7日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开数据库
2024年8月24日23时30分许,被告人官某在盘锦市双台子区某烧烤店饮酒后,驾驶他人所有的东风日产牌小型轿车载乘同行人员上路行驶。行至辽河北路/红旗大街路口附近时,遇执勤民警依法拦截检查,官某未听从指挥,加速倒车试图逃离,倒车过程中与两辆拦截警车发生碰撞,造成车辆损坏及车内执勤人员受伤。经鉴定,官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07.2mg/100ml。
官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愿认罪认罚,对受损车辆进行了维修,并对受伤人员进行了赔偿。法院经审理,采纳公诉机关量刑建议,作出上述判决。
法院认定:
实务中常见误区:以为血液酒精含量刚过线、没有造成严重后果,就可以争取免刑或缓刑。本案酒精含量107.2mg/100ml,虽属入罪标准边缘,但法院仍判处拘役实刑,核心在于法定从重情节的刚性适用。
《意见》第十条列举了十五项从重情形,其中”无证驾驶”与”逃避检查”均属明文规定的从重事由。两项叠加后,即便存在坦白、认罪认罚、赔偿等从宽情节,亦难以抵消至免予刑事处罚或适用缓刑。这提示当事人:危险驾驶的量刑是”情节累加”模型,而非单一指标决定。
本案中,官某”加速倒车驶离”并碰撞警车的行为,被认定为”逃避、阻碍公安机关依法检查”。需注意:
若仅存在”看见查酒驾后短暂迟疑、未立即停车”等边缘行为,是否构成”逃避检查”存在争议空间;但一旦实施积极对抗行为,如倒车、冲卡、弃车逃跑等,通常会被直接认定。
官某对车辆维修及人员赔偿,属于《意见》第十一条第(三)项”赔偿损失或者取得谅解”的从宽情形。但需清醒认识:
危险驾驶罪是实务中发案率最高的罪名之一,但”常见”不等于”轻微”。血液酒精含量、驾驶资格状态、检查配合程度、事故后果四项要素,共同决定案件走向。事前杜绝酒驾、确保证照有效、遇检冷静配合,是避免刑事风险的三道基本防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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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项目 | 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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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号 | (2025)辽1102刑初19号 |
| 程序 | 一审 |
| 案由 | 危险驾驶罪 |
| 主要规范 | 《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办理醉酒危险驾驶刑事案件的意见》第十条第(三)项、第(十一)项,第十一条第(二)项、第(三)项、第十五条 |
| 终局结论 | 判处拘役一个月十五日,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
| 标签建议 | 刑事辩护、危险驾驶罪、无证驾驶、逃避检查、量刑情节、认罪认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