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号:(2025)辽09民终490号 审理法院:辽宁省阜新市中级人民法院 案由:继承纠纷 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确认遗嘱除赠与王*君部分外有效,上诉人上某1不参与遗产分配) 裁判时间:2025年5月29日 来源:2025年05月裁判文书数据库
被继承人上官*祥于2020年6月10日自书遗嘱,核心内容包括:将阜新两处楼房赠与案外人王*君;指定王*君、尹某、陈某三人处理遗产;明确”上官家每一员都无权、无理由再参与我的个人资产、后事安排等”。上官*祥于2020年10月19日去世。
此前,王*君曾起诉要求确认遗嘱有效及自身受赠人身份,阜新中院(2023)辽09民终1790号生效判决认定:遗嘱中赠与王*君的部分因违反公序良俗无效,但其余内容有效。
本案一审中,尹某、刘某、上某2起诉请求确认遗嘱(赠给王*君部分以外)合法有效,并主张上某1(上官*祥之父)无继承权。一审法院认定遗嘱形式合法,除涉王*君部分外其余内容有效,上某1有退休待遇且另有赡养义务人,不属于缺乏劳动能力又无生活来源的继承人,判决确认上某1不参与遗产分配。上某1上诉主张遗嘱应整体无效,应适用法定继承。
二审维持原判。
法院认定:
实务中,当事人常将”有一部分违法”等同于”整份遗嘱作废”。本案明确:遗嘱的效力评价应采”切割式”而非”捆绑式”。违背公序良俗的条款(如将财产赠与婚外同居者)被剔除后,其余符合法律规定的分配方案、执行人指定、排除条款等仍可独立生效。若因部分条款违法而否定全部,反而可能背离被继承人处分财产的真实意图,亦与《民法典》第156条”民事法律行为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的规范意旨相悖。
上诉人主张”上官家每一员”包含所有继承人,若全部排除则无人继承、遗嘱回归无效。法院未采纳该解释路径,而是结合遗嘱上下文,将”上官家每一员”理解为对特定家族成员参与权的排除,而非导致遗嘱无因失效的循环悖论。这提示:遗嘱解释应探求真意而非制造悖论,文义解释、体系解释、目的解释需综合运用。同时,遗嘱中”合法妻子””现实妻子”等模糊表述,也警示立遗嘱人须明确主体身份,避免后续争议。
《民法典》第1141条(原《继承法》第19条)为特定继承人保留”必留份”,但适用前提是”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本案中,上某1有稳定养老金、另有子女赡养,显然不符合该要件。值得指出的是,即使形式上不触发必留份,继承人之间的情感裂痕与赡养安排仍可能通过诉讼外协商(如本案尹某承诺每月支付5000元)化解,这比单纯法律对抗更具现实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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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项目 | 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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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号 | (2025)辽09民终490号 |
| 程序 | 二审 |
| 案由 | 继承纠纷 |
| 主要规范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56条、第1123条、第1133条、第1134条、第1141条、第1143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17条第2款 |
| 终局结论 |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
| 标签建议 | 家事继承、遗嘱效力、部分无效、公序良俗、必留份、自书遗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