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号:(2025)辽0911民初4062号 审理法院:辽宁省阜新市细河区人民法院 案由:赡养费纠纷 裁判结果:被告每月支付赡养费100元或每月提供10日生活照料;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裁判时间:2025年11月20日 来源:2025年11月裁判文书数据库
原告王某(父)起诉被告王某(子),请求判令被告每月给付赡养费1000元。原告主张:其年事已高,视力二级残疾,被告多年对其不闻不问;原告曾将名下住房过户给被告,但被告未尽赡养义务。
被告抗辩:其无工作收入,身患腰椎、颈椎、支气管、胆囊等多种疾病,日常靠母亲退休金供养,无力支付赡养费;并陈述父子关系长期不睦、原告再婚后被告难以进入家庭等背景。
法院查明:原告退休金每月3850余元,被告无工作收入,双方均有住所。本案适用小额诉讼程序一审终审。
法院认定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第一千零六十七条第二款,认为:
实务中,部分当事人误认为赡养费标准可参照当地平均生活水平或简单按子女收入比例计算。本案明确:赡养费裁判需双向审视——既看被赡养人的实际需要,也看赡养人的给付能力。原告退休金3850余元、被告无收入且多病,此情形下若全额支持诉请,将导致判决无法执行或加剧家庭对立。法院将1000元酌减至100元,体现了”权利可实现”与”义务可履行”的平衡。
被告虽无工资性收入,但法院并未免除其赡养义务,而是将金钱给付与劳务照料设定为选择关系。这提示:赡养义务具有人身专属性与不可替代性,不能因经济困难而消灭,但履行方式可因人制宜。对于确有劳动能力的赡养人,以劳务替代金钱是司法实践中可行的方案;对于双方均缺乏自理能力的,则需考虑其他家庭成员或社会救助渠道的补充。
判决书中”本院指出”部分 unusually 冗长,罕见地表达了对家庭关系的司法态度。这反映出:赡养纠纷往往叠加离婚再婚、财产过户、情感疏离等复杂因素,纯粹的法律裁判难以修复亲情裂痕。原告将房屋过户被告、被告称”后妈报警撵人”等情节,虽非法律要件,却可能影响法官对”真实需求”与”诉讼动机”的判断。当事人若忽视情感修复、径行诉讼,可能面临”赢了官司、输了亲情”且执行困难的双重困境。
赡养纠纷事前防控的核心在于财产安排与情感沟通并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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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项目 | 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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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号 | (2025)辽0911民初4062号 |
| 程序 | 一审(小额诉讼程序,一审终审) |
| 案由 | 赡养费纠纷 |
| 主要规范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第一千零六十七条第二款 |
| 终局结论 | 被告每月支付赡养费100元或提供10日生活照料;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
| 标签建议 | 家事纠纷、赡养费、小额诉讼、义务履行方式、老年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