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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附带民事赔偿范围如何界定?——辽阳中院一起故意伤害案二审改判的启示微信客服刑事附带民事赔偿范围如何界定?——辽阳中院一起故意伤害案二审改判的启示

刑事附带民事赔偿范围如何界定?——辽阳中院一起故意伤害案二审改判的启示

浏览:4 作者:admin 来源:本站 时间:2026-08-16 分类:经典案例

案号:(2025)辽10刑终74号 审理法院:辽宁省辽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案由:故意伤害罪(刑事附带民事诉讼) 裁判结果:刑事部分生效;民事部分改判,赔偿金额由83109.86元调整为88142.35元 裁判时间:2025年5月19日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开数据库


一、案情简介

2024年2月16日,陈某甲因救火问题与同村村民张某甲发生争执,陈某甲用拳头殴打张某甲面部,致其面部受伤。经鉴定,张某甲右眶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后评定为十级伤残。

一审法院认定陈某甲构成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判令赔偿张某甲经济损失83109.86元。张某甲不服民事赔偿部分上诉,主张原审漏算住院天数39天,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计算错误,且未支持伤残赔偿金91792元,总计应赔偿189981.86元。

二审期间,张某甲补充提交住院费用结算清单、住院病案、护工收条等新证据。辽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对附带民事部分予以改判:撤销原判第二、三项,改判陈某甲赔偿张某甲经济损失88142.35元;陈某乙、陈某丙、陈某丁因与被害人无肢体接触,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二、争议焦点

  1.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住院天数的认定应以实际住院记录还是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的在院天数为准?
  2. 护理费计算标准如何适用——雇佣护工的实际支出与法定标准冲突时,能否据实支持?
  3. 伤残赔偿金是否属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法定赔偿范围?

三、裁判要旨

法院认定:

  • 张某甲实际住院治疗共计60天(辽阳市某医院14天+中国某大学附属第一医院7天+辽阳市某医院39天),原审仅认定21天属事实认定错误,应予纠正;
  • 护理费部分,张某甲雇佣护工45天实际支出11700元(260元/天),结合法定标准计算,护理费总额14420.17元予以支持;
  • 住院伙食补助费按100元/天标准,计算60天,计6000元;
  • 伤残赔偿金不属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赔偿范围,对该项上诉请求不予支持;
  • 陈某乙、陈某丙、陈某丁与被害人均无肢体接触,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四、律师解析

1.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赔偿范围有明确法律边界

本案核心规则点在于:伤残赔偿金不被纳入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赔偿范围。这一结论直接源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的明确规定,而非法院自由裁量。实务中,不少被害人及其家属对此存在认识误区,认为”既然构成伤残,就应获得伤残赔偿金”,进而对赔偿数额产生过高预期。本所相关领域公开案例解读显示,辽宁地区司法实践对此把握严格,当事人若坚持主张伤残赔偿金,通常需另行提起民事诉讼(如单独主张侵权责任)方可解决,但诉讼成本与举证要求将显著不同。

2. 新证据的提交时机与二审改判空间

张某甲在一审中未能充分举证后续39天住院及护工雇佣情况,导致一审法院未予认定。二审期间补充提交的住院费用结算清单、病案、收条等证据,经法院查证属实后予以采信,最终推动改判。这一情节提示:医疗类案件的证据固定具有阶段性特征,受害人一方应及时、完整地保存全部诊疗记录、费用票据及护理合同,避免因证据缺失导致”事实存在但无法认定”的被动局面。同时,二审程序中”新证据”的认定标准较一审更为严格,当事人应在法定期限内积极主张权利,避免程序失权。

3. 共同侵权人的责任划分须以”因果关系”为要件

陈某乙、陈某丙、陈某丁虽在案发现场,但法院查明三人与张某甲”均无肢体接触”,故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这一认定体现了侵权责任构成要件中”因果关系”与”加害行为”的严格审查标准。对于被害人一方而言,若欲扩大赔偿义务主体范围,必须举证证明其他人员存在共同加害行为或帮助行为;对于被告人一方,则应注意固定现场监控、证人证言等证据,厘清行为边界,防止责任不当扩张。


五、实务提示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被害人一方常面临”重刑轻民”的维权困境:一方面急于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另一方面忽视民事赔偿证据的及时固定;既对赔偿范围存在认识偏差,又可能因程序衔接不当丧失权利。

建议注意以下要点:

  • 及时保全证据:医疗票据、住院病案、护理合同、交通费凭证等应逐笔留存,避免事后补证困难;
  • 厘清赔偿项目边界: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死亡赔偿金、伤残赔偿金通常不在支持范围,需提前评估诉讼策略;
  • 审慎选择程序路径:若预期赔偿数额较高且涉及伤残赔偿金等争议项目,可咨询专业律师评估单独提起民事诉讼的可行性;
  • 关注共同侵权人认定:现场人员众多时,应通过报警记录、监控录像、证人证言等固定各行为人具体行为,避免责任主体遗漏或不当扩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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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录:文书要点摘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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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 内容
案号 (2025)辽10刑终74号
程序 二审(刑事附带民事)
审理法院 辽宁省辽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案由 故意伤害罪
主要规范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零八条、第四百零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至第十条
终局结论 刑事部分生效;民事部分改判,赔偿金额调整为88142.35元
标签建议 刑事附带民事、故意伤害、赔偿范围、伤残赔偿金、证据固定、辽宁地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