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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揽合同已付款项的举证责任分配与公司人格否认的审查边界——大连中院(2025)辽02民终1942号案评析微信客服承揽合同已付款项的举证责任分配与公司人格否认的审查边界——大连中院(2025)辽02民终1942号案评析

承揽合同已付款项的举证责任分配与公司人格否认的审查边界——大连中院(2025)辽02民终1942号案评析

浏览:4 作者:admin 来源:本站 时间:2026-08-16 分类:经典案例

案号:(2025)辽02民终1942号 审理法院: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案由:承揽合同纠纷 裁判结果:改判支持承揽人部分诉请(合同款由85408元改判为150408元),驳回定作人上诉请求 裁判时间:2025年5月12日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开数据库


一、案情简介

郝某甲与大连某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乙公司”)签订空调安装承揽合同,约定由郝某甲负责某项目5号楼空调安装,室内机单价370元/台,室外机单价0元。郝某甲实际安装空调内机998台,依约主张80%进度款295408元。

某乙公司法定代表人姜某乙自2021年6月至2024年2月期间,通过微信及银行账户累计向郝某甲转账210000元。郝某甲仅认可其中145000元为本案工程款,主张其余65000元应剔除:其中55000元系支付案外工人高某乙工伤赔偿款(双方各半承担),另10000元系其他工程项目往来款。

一审认定210000元均为本案工程款,判令某乙公司支付剩余85408元。郝某甲上诉,并补充提交一次性工伤补偿协议、收据、聊天记录等新证据;某乙公司亦上诉,主张郝某甲未完成外机安装及调试,不应按80%进度款结算,且应扣除垃圾清理费、罚款等。

二审改判支持郝某甲上诉请求,认定已付款应为145000元,某乙公司尚欠150408元;驳回某乙公司上诉请求。关于郝某甲主张姜某乙、高某甲承担连带责任,二审以”法律关系不同,不宜在本案中一并审查”为由不予审查。


二、争议焦点

  1. 定作人法定代表人向承揽人转账的210000元中,10000元无备注转账及55000元与工伤赔偿时间吻合的转账,是否属于本案合同款
  2. 承揽人仅完成空调内机安装、未进行系统调试,是否有权主张80%进度款
  3. 定作人主张的垃圾清理费、罚款、维修费能否在本案中直接抵扣
  4. 股东以个人账户支付公司债务,是否构成公司人格否认及出资加速到期

三、裁判要旨

(一)关于已付款性质的认定

  • 55000元工伤赔偿款: 结合2021年7月15日《一次性工伤补偿协议书》、高某乙出具的收据、转账时间(2021年9月23日40000元、9月29日24000元)与赔偿款支付时间吻合,以及2022年1月25日录音中姜某乙自认”一人一半”的表述,认定其中55000元系支付案外人赔偿款,非本案工程款。
  • 10000元其他往来款: 2024年5月16日微信聊天记录显示,郝某甲向姜某乙发送”除了壹号院其余活转账”明细,姜某乙未予反驳,仅称”你自己都记不清了吧”,认定该10000元系双方其他合作项目款项。

(二)关于80%进度款的支付条件

合同约定”每一批次空调安装结束(安装结束是指:空调室内外机安装在图纸指定位置,管路连接完成)”后支付至80%。现空调均已安装完毕,某乙公司虽主张质量瑕疵,但未否认安装完成事实,应按约支付80%进度款。调试质量问题未反诉,不得作为拒付理由。

(三)关于扣款主张

  • 垃圾清理费1000元: 合同虽约定施工安装费包含”施工措施费”,但某乙公司自行委托案外人处理,未向郝某甲主张,自行承担。
  • 罚款5000元: 处罚对象为长春某甲有限公司,某乙公司未提交实际支付证据,不予认定。

(四)关于股东责任

  • 出资加速到期: 姜某乙、高某甲认缴出资期限至2036年9月13日,郝某甲未举证证明某乙公司存在”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情形,不符合《公司法》第五十四条提前缴纳出资条件。
  • 公司人格否认: 郝某甲主张姜某乙以个人账户付款构成财产混同,但某乙公司系付款方,股东代付行为未损害债权人利益;且郝某甲提交的证据(某丁公司向某乙公司转账后姜某乙向案外人转账)不足以认定”严重侵害债权人利益”,不构成人格否认。

四、律师解析

1. 承揽合同已付款项的”性质抗辩”与举证责任转移

本案核心转折在于二审对已付款性质的重新认定。一审机械适用”转账记录+收款方否认=收款方举证不能”的逻辑,将举证责任完全分配给郝某甲;二审则通过多份证据的相互印证,还原了款项的真实用途。

关键规则: 当双方存在多项目、多性质资金往来时,付款方主张某笔转账为特定合同款,需对”关联性”承担初步举证责任;若转账无备注、时间与合同节点不符,且收款方能提供相反证据链(如赔偿协议、聊天记录、第三方收据),则应由付款方进一步补强。本案中,姜某乙转账64000元的时间(2021年9月)早于某丁公司向其支付首笔工程款时间(2022年1月),且与工伤赔偿支付时间高度吻合,成为二审改判的关键事实。

2. “室外机单价0元”的解释与合同漏洞填补

某乙公司上诉主张”室外机安装不可能免费”,试图以”交易习惯”否定合同明确约定。二审未采纳该主张,体现了合同解释的文义优先原则:当事人已就价款作出明确约定时,法院不宜以”生活经验”径行变更。但需注意,若室外机安装实际由某乙公司另行委托第三方完成,其可依据《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主张郝某甲未完全履行合同义务,而非在本诉中直接抵扣——这涉及抗辩与反诉的区分

3. 公司人格否认的”严重损害”标准与程序边界

郝某甲主张姜某乙、高某甲承担连带责任,二审以”法律关系不同,不宜一并审查”为由驳回。这一处理具有重要实务意义:

  • 实体层面: 《公司法》第二十三条要求”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仅证明股东存在个别代付行为或资金流转,尚不足以达到该程度;需证明公司财产与股东财产无法区分、导致公司丧失偿债能力。
  • 程序层面: 合同纠纷与公司人格否认之诉虽可合并审理,但债权人需完成充分举证。本案中,郝某甲的证据(某丁公司付款后姜某乙向案外人转账)被法院认定”不足以认定严重侵害债权人利益”,提示债权人应在**诉前通过审计、保全等方式固定财产混同证据。

4. 对企业合规的启示

  • 定作人/发包方: 多项目并行时,转账务必注明款项性质、对应合同编号;口头允诺承担工人赔偿等费用,应及时签订书面协议,避免诉讼中因”自认”陷入被动。
  • 承揽人/实际施工方: 建立项目独立台账,对跨项目资金往来及时以书面形式确认性质;工伤等突发事件的处理,应保留赔偿协议、支付凭证、沟通记录等完整证据链。
  • 股东及实控人: 避免个人账户与公司账户混用,尤其避免在收到公司大额款项后短期内向关联方转账;确需代付的,应通过借款协议、委托付款书等文件明确法律关系。

五、实务提示

商事交易中,”钱怎么付、怎么记、怎么认”,往往比”活怎么干”更容易引发争议。本案从一审败诉到二审改判,关键在于郝某甲补充提交了工伤补偿协议、第三方收据、微信聊天记录等证据,形成了完整的证据链。对于辽宁地区从事工程承揽、设备安装的中小企业而言,事前防控要点包括:

  1. 合同文本: 明确约定付款节点、比例、账户,对”免费项目”或”零元条款”加注背景说明;
  2. 履约过程: 每笔收款注明对应项目,跨项目资金往来定期对账确认;
  3. 争议处理: 工伤、质量扣款等敏感事项,及时签订书面协议,避免以”口头承诺”替代;
  4. 股东风险: 严格区分公司财产与个人财产,杜绝”公账私用”或”私账公用”。

辽宁权秉律师事务所长期处理合同与公司股权、投融资及商事纠纷解决相关业务。若您正面临承揽合同结算争议、股东责任边界、多项目资金往来对账等法律问题,欢迎通过法律咨询电话 19802422672,或访问微信客服沟通研判。


附录:文书要点摘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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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 内容
案号 (2025)辽02民终1942号
程序 二审
审理法院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主要规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七百八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三条、第五十四条
终局结论 改判某乙公司支付合同款150408元及利息;驳回某乙公司上诉请求;驳回郝某甲关于股东承担连带责任的主张
标签建议 商事争议、承揽合同、已付款性质、公司人格否认、举证责任、出资加速到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