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号:(2025)辽0727民初1257号 审理法院:辽宁省锦州市义县人民法院 案由: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 裁判结果:驳回原告全部诉讼请求 裁判时间:2025年(文书未载明具体月份)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开文书
周某等六人(以下称”原告方”)以某村村民委员会及某经济合作社为被告,主张其作为原承包户的家庭成员,在承包地被征收后应获得相应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及青苗补偿费。原告方认为,案涉土地承包经营权系家庭共有,征收补偿款应归家庭成员共同享有,被告未向其分配构成侵权。
被告村委会及经济合作社抗辩:案涉土地承包合同系以原户主王某(化名)为代表签订的承包合同,原告方虽曾为家庭成员,但已因婚姻、户籍变动等原因不再属于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且承包合同主体并非原告方,其无权直接主张征收补偿费用。
法院经审理,判决驳回原告方全部诉讼请求。
法院认定:
实务中常见误区:将户口簿上的”家庭成员”直接等同于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权利主体。裁判规则明确:家庭承包的承包方是”户”这一法律拟制主体,户内成员变动不当然导致承包经营权分割。若未通过分户、变更登记等程序确认个人承包份额,单个成员径行起诉发包方或村集体主张补偿款,极易因主体不适格被驳回。
《农村土地承包法》第16条、第69条确立了”成员权”与”承包权”的绑定关系。户籍迁出、嫁入外村、取得城镇户籍等情形,均可能导致成员资格丧失。本案中部分原告正因婚姻、户籍变动丧失原成员资格,其权利主张失去根基。辽宁地区农村土地征收纠纷中,成员资格认定往往是前置争议,需先经村民会议或行政程序确认,不宜直接诉请法院分配。
征收补偿费用的流转存在两层法律关系:第一层是征收机关向承包方(村集体或农户)支付;第二层是承包方内部或村集体内部再行分配。原告方跳过第一层、直接要求村委会向其个人支付,混淆了”承包方受偿”与”内部分配”的界限。正确的诉讼策略应是:先确认承包经营权归属或内部分割协议,再主张相应份额。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的裁判尺度,正从”尊重历史、照顾现实”逐步转向”权属清晰、登记确权”。无论是承包户内部分家析产,还是征收补偿款分配争议,承包合同、权属证书、成员资格三项材料缺一不可。事前通过确权登记固定权利外观,远比事后以”实际耕种””历史成员”等事实主张更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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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项目 | 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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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号 | (2025)辽0727民初1257号 |
| 程序 | 一审 |
| 案由 | 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 |
| 主要规范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16条、第69条 |
| 终局结论 | 驳回原告全部诉讼请求 |
| 标签建议 | 商事争议、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征收补偿、家庭成员资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