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号:(2025)辽01民终6472号 审理法院: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案由:离婚后财产纠纷 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裁判时间:2025年7月 来源:2025年07月裁判文书数据库
汪某与邓某原系夫妻关系,2022年7月经法院判决离婚,离婚诉讼中对双方共同共有的位于沈阳市沈北新区的一处房产进行了分割。离婚后,汪某另行提起本案诉讼,主张: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其向案外人借款1.3万元并转给邓某使用,该款项应属夫妻共同债务;其为邓某婚前个人房产垫付取暖费1075.06元,邓某应全额返还;另案生效判决认定其应返还邓某租金8300元,本案应予改判其无需给付。
一审法院认定:汪某偿还的夫妻共同房产贷款4317.52元属夫妻共同债务,邓某应给付汪某2158.76元;取暖费1075.06元因发生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酌定邓某返还一半即537.53元;关于1.3万元借款,汪某举证不足,不予支持;租金8300元已经另案处理,本案不予审理。汪某不服上诉,二审维持原判。
法院认定:
综上,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案核心教训在于:仅有资金流转痕迹,不足以成立借贷关系,更遑论夫妻共同债务。 汪某完成了”钱从哪来、到哪去”的流水举证,但未能跨越”借贷合意”这一关键门槛。司法实践中,婚内夫妻之间的转账频繁且用途混杂,法院审查时会特别关注:是否有借据、欠条等债权凭证;转款时是否明确备注性质;出借人(案外人)是否认可借款关系;款项实际用途是否与家庭生活相关。本案二审明确指出”应由案外人另案主张”,实则点明:即便存在真实借贷,债权人主体资格与债务性质认定,也需由适格原告在另案中解决,离婚一方不能”代位”确认。
取暖费案涉金额虽小,但规则意义明确: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财产原则上为共同共有,一方为对方个人财产支出的费用,并非当然全额返还。法院考量的是:支出行为是否基于共同生活利益、双方是否有特别约定、支出时夫妻关系状态等因素。本案中,法院以”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为由酌定分担,体现了共同财产制下对个人财产支出的特殊处理逻辑——并非简单的”谁受益谁全额负担”。
汪某关于8300元租金的上诉请求被驳回,系因该争议已经另案生效判决确定。民事诉讼中的既判力原则要求:同一当事人就同一法律关系、同一诉讼请求,不得重复主张。离婚后财产纠纷中,当事人常试图”换个案由重新打”,但法院会审查实质争议是否已被生效裁判覆盖。本案提示:离婚后的财产清理应力求一次性解决,遗漏事项需通过审判监督程序或另案主张,而非在本诉中”夹带”已决事项。
离婚后财产纠纷的难点,往往不在于”有没有钱”,而在于钱是什么性质、谁来举证、能否另案解决。对于婚姻存续期间的资金往来,建议:
辽宁权秉律师事务所长期处理婚姻家事、财产分割及债务纠纷相关业务。若您正面临离婚后财产清理、夫妻共同债务认定、婚内财产协议设计等问题,欢迎通过法律咨询电话 19802422672,或访问微信客服沟通研判。
|——|——|
| 项目 | 内容 |
|---|---|
| 案号 | (2025)辽01民终6472号 |
| 程序 | 二审 |
| 案由 | 离婚后财产纠纷 |
| 主要规范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 |
| 终局结论 |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
| 标签建议 | 婚姻家事、离婚后财产、夫妻共同债务、举证责任、既判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