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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供银行卡”走流水”与”取现”如何分罪?——岫岩法院一起掩隐罪与帮信罪并罚案

浏览:3 作者:admin 来源:本站 时间:2026-08-16 分类:经典案例

案号:(2025)辽0323刑初48号 审理法院:辽宁省岫岩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案由: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裁判结果:尹某两罪并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15000元;陶某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10000元 裁判时间:2025年6月19日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开数据库


一、案情简介

2024年8月至11月间,被告人尹某、陶某在明知上线宋某从事诈骗犯罪的情况下,自己提供或介绍他人提供银行卡供其洗钱、提现并收取好处费。

尹某涉案事实包括:提供本人银行卡2张、介绍他人提供银行卡2张,卡内不明流水合计702931元,帮助取现141500元,获利4600元。其中,2024年9月提供本人银行卡走流水106571元、2024年8月介绍高某提供银行卡走流水150000元,该两笔均无取现行为。

陶某涉案事实包括:提供本人银行卡1张、介绍他人提供银行卡3张,卡内不明流水合计563380元,帮助取现205000元,获利4000元。其中部分取现因银行工作人员发现异常报警而未遂。

公诉机关指控二被告人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以下简称”掩隐罪”);同时认为尹某提供银行卡仅走流水未取现的两笔行为,应另定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以下简称”帮信罪”)。二被告人认罪认罚。法院最终以掩隐罪判处陶某有期徒刑一年;以掩隐罪、帮信罪数罪并罚判处尹某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


二、争议焦点

  1. 提供银行卡”走流水”与帮助”取现”是否必然同罪? 仅提供支付结算帮助而未实施转移行为,能否独立评价为帮信罪?
  2. 掩隐罪中”犯罪未遂”如何认定? 因意志以外原因未能完成取现的流水金额,是否计入犯罪数额?
  3. 累犯、从犯、认罪认罚等情节的裁量权重如何把握? 前科劣迹对量刑的实际影响边界何在?

三、裁判要旨

法院认定:

  • 尹某构成两罪: 提供银行卡供上游犯罪支付结算、未实施取现转移的,认定为帮信罪;提供银行卡并帮助取现、完成赃款转移的,认定为掩隐罪。两罪并罚。
  • 陶某构成掩隐罪一罪: 其提供银行卡并实施取现行为,整体评价为掩隐罪。
  • 共同犯罪与从犯: 二被告人在掩隐罪中起辅助作用,均系从犯,依法减轻处罚。
  • 犯罪未遂: 部分取现因银行报警等意志以外原因未得逞,就该部分成立未遂,依法从轻处罚。
  • 累犯: 陶某曾因帮信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从重处罚。
  • 认罪认罚: 二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自愿认罪认罚,依法从宽处理。

四、律师解析

1. “走流水”与”取现”的罪名分野:行为阶段决定规范适用

本案的核心规则价值在于厘清帮信罪与掩隐罪的界分标准。实务中,两罪常因”提供银行卡”这一表象行为而被混同,但规范评价的关键在于行为人所处犯罪链条的节点及其实际实施的行为类型

  • 帮信罪(刑法第287条之二):定位于上游犯罪的”技术支持”或”支付结算帮助”,行为人提供银行卡供他人用于信息网络犯罪,资金进入账户即完成评价,不要求行为人实施后续的转移、提取行为。尹某提供本人银行卡走流水106571元、介绍高某提供银行卡走流水150000元,因未参与取现,法院将其从掩隐罪中剥离,单独认定为帮信罪。
  • 掩隐罪(刑法第312条):要求行为人实施转移、收购、代为销售等”掩饰、隐瞒”行为。银行卡进账仅是前提,取现、转账、套现等主动转移行为才是该罪的核心构成要件。尹某、陶某帮助取现的部分,方被评价为掩隐罪。

实务教训: 若侦查阶段或审查起诉阶段将”走流水”行为错误定性为掩隐罪,可能导致罪名适用偏差、量刑建议失衡。辩护中应精细审查每一笔流水的后续行为链条,避免”有卡即掩隐”的粗放认定。

2. 犯罪未遂的认定:以”取现失控”为节点

本案中,齐某银行卡进账200000元、智某银行卡进账207860元,因银行工作人员报警,大部分资金未能取现成功。法院将该部分认定为掩隐罪未遂,依据在于:

  • 掩隐罪的既遂标准系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实际转移、脱离监管
  • 资金仍留存于银行账户或被冻结,尚未完成向行为人或其指定方的转移,属于”因意志以外原因未得逞”;
  • 该认定对量刑具有实质影响:既遂部分与未遂部分分别评价,未遂部分”可以比照既遂从轻处罚”。

需注意的是,陶某辩护人提出”李某乙银行卡57000元中仅取现4000元、余下53000元应认定未遂”的辩护意见,法院未予采纳(或文书未载明采纳)。推测其理由可能在于:该卡由上线宋某实际控制使用,陶某提供银行卡并协助取现的行为已完成,后续未能全部取现系上线操作范畴,不影响陶某行为既遂的认定。此点提示,未遂的认定需结合行为人对资金的实际控制程度判断

3. 前科劣迹的叠加效应:累犯与行政处罚的差异化评价

陶某的前科情况具有典型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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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 前科/劣迹 法律评价
2024年1月 因帮信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 累犯(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依法从重
2024年4月 因出借电话卡被罚款500元 行政处罚,不构成累犯,但反映主观恶性
2024年11月 因吸食毒品被行政拘留十日 行政处罚,与本案无直接关联,但影响酌定量刑

法院对累犯的认定严格限定于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前科,行政处罚记录虽不直接构成法定从重情节,但在认罪认罚量刑协商中可能成为检察机关提出量刑建议的考量因素。对于被告人而言,前科信息的披露时机与辩护策略需在委托初期即行评估。


五、实务提示

  1. 个人层面: 切勿因”兼职””刷单””跑分”等话术出租、出借银行卡。即使未直接参与取现,提供银行卡走流水亦可能构成帮信罪;若进一步协助取现、转账,则升级为掩隐罪,刑期与罚金均显著加重。
  1. 家属层面: 涉案后应第一时间核实银行卡数量、流水金额、取现金额、获利金额等核心数据,区分”走流水”与”取现”的行为边界,为辩护阶段的罪名异议奠定基础。
  1. 合规层面: 银行、支付机构应强化异常交易监测,对短期内大额进出、频繁取现、异地操作等特征及时预警;发现可疑情况应立即报警,本案即因银行工作人员警觉而阻断部分犯罪。
  1. 辩护要点: 掩隐罪与帮信罪的界分、既遂与未遂的认定、从犯与累犯的竞合,均需在个案中精细拆解。定性偏差可能导致量刑建议大幅偏离,”一罪”与”两罪”的辩护空间值得充分挖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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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录:文书要点摘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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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 内容
案号 (2025)辽0323刑初48号
程序 一审
案由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主要规范 《刑法》第312条、第287条之二、第23条、第25条、第27条、第65条、第69条;《刑事诉讼法》第15条
终局结论 尹某:掩隐罪(有期徒刑九个月,罚金10000元)+ 帮信罪(有期徒刑六个月,罚金5000元),数罪并罚执行一年二个月,罚金15000元;陶某:掩隐罪有期徒刑一年,罚金10000元
标签建议 刑事辩护、电信网络犯罪、帮信罪、掩隐罪、罪数认定、犯罪未遂、累犯、认罪认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