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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人名下有存款,子女能否拒付医疗费?——锦州中院一起赡养费纠纷改判案的规则启示微信客服老人名下有存款,子女能否拒付医疗费?——锦州中院一起赡养费纠纷改判案的规则启示

老人名下有存款,子女能否拒付医疗费?——锦州中院一起赡养费纠纷改判案的规则启示

浏览:4 作者:admin 来源:本站 时间:2026-08-16 分类:经典案例

案号:(2025)辽07民终1008号 审理法院:辽宁省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案由:赡养费纠纷 裁判结果:改判(支持老人医疗费诉请,四子女各承担5775元) 裁判时间:2025年8月22日 来源:2025年08月裁判文书数据库


一、案情简介

张某珍(1939年生)育有四子女:蔡某琴、蔡某丰、蔡某存、蔡某红。张某珍独居,无劳动能力。2024年12月,其因摔倒致左侧股骨头严重骨折,行股骨头置换术,支出医疗费23112.23元。张某珍处原有4万元,系其子蔡某军(2018年死亡)遗产变卖所得,由张某珍与蔡某军之女蔡某共同继承,张某珍可分得2万元。

张某珍诉至凌海市人民法院,请求:四子女每人每月支付赡养费450元;共同承担住院费用23100元。一审支持赡养费请求,但以”张某珍持有4万元足以覆盖医疗费”为由,驳回医疗费诉请。

张某珍上诉,主张该4万元系与孙女共有,并提交蔡某证明、户口本等证据。二审改判:维持赡养费判项,撤销驳回医疗费判项,改判四子女各支付医疗费5775元。


二、争议焦点

  1. 老人名下存款系与他人共有财产时,能否作为子女拒付医疗费的抗辩理由?
  2. 老人名下有一定存款,是否构成《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十五条规定的”经济困难”之例外,从而免除子女医疗费用负担?
  3. 赡养义务中”经济供养”与老人自有财产的关系如何界定?

三、裁判要旨

法院认定:

  • 张某珍处4万元系与蔡某共同继承遗产所得,张某珍实际可继承数额为2万元,一审以”持有4万元足以覆盖”为由驳回医疗费主张”明显不当”;
  • 即便4万元均为张某珍所有,”考虑到其年龄、收入、身体状况等各方面情况,其剩有的16000元也不足以应对在生活中突发的疾病或其他问题”;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十五条第一款,赡养人应当使患病老年人及时得到治疗和护理,对经济困难的老年人应当提供医疗费用。张某珍”无经济收入来源,且身患疾病”,属于该条规定的”经济困难”情形;
  • 即使老人名下有部分存款,四子女作为赡养人仍应当支付医疗费用;
  • 对蔡某琴、蔡某丰、蔡某红经传票传唤拒不到庭、漠视老人生活需求的行为予以批评。

四、律师解析

1. “老人有钱”不是子女免责的当然理由

实务中,子女常以”老人自己有钱”作为拒付赡养费、医疗费的抗辩。本案二审明确:赡养义务是法定义务,不以老人是否”穷尽”自有财产为前提。《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十五条将”提供医疗费用”与”经济困难”挂钩,但此处的”经济困难”应作符合老年人特殊需求的解释——需预留基本生活保障与突发疾病应对资金,而非简单以”存款余额>当期医疗费”作为计算标准。一审将4万元直接抵扣医疗费,忽视了老人后续生活、护理、再发疾病等刚性支出,二审纠正了这一逻辑。

2. 共有财产的查明直接影响责任认定

张某珍一审未充分举证4万元的权属性质,导致一审法院按”个人持有”认定;二审中其补充提交继承关系证明,法院据此查明该款项系与孙女共有,其个人仅得2万元。这一事实反转直接改变了裁判结果。提示当事人:涉及老人名下财产系继承、受赠或与他人共有的,应在诉讼中主动举证,避免因”表面有钱”而丧失实体权利。

3. 赡养纠纷中的程序态度亦被纳入评价

二审对三被告拒不到庭的行为予以”批评”,并指出其”漠视老人生活需求,消极解决被赡养人的赡养问题,缺乏对老人的关心爱护和尊重”。这一表述虽不影响实体裁判,但反映出法院对赡养义务履行态度的否定性评价,亦对后续执行、调解及家庭关系修复产生潜在影响。子女一方消极应诉,不仅丧失程序抗辩机会,亦可能在情感层面加剧不利后果。


五、实务提示

赡养费纠纷标的通常不大,但涉及老年人基本生存权益,规则适用与事实查明均有其特殊性:

  • 财产来源举证:老人名下存款、房产等,若涉及继承、共有、代管等情形,应保留相关协议、裁判文书、转账记录,避免被简单认定为”个人资产充足”;
  • 费用支出规划:大额医疗支出发生后,建议由子女先行垫付或共同协商支付方案,再以分割、追偿等方式处理,避免老人陷入”有钱不能用、有病没钱治”的困境;
  • 赡养协议与遗嘱协调:多子女家庭可通过书面协议明确赡养方式、费用分担比例,但不得以此免除法定赡养义务;涉及遗产分配的,亦不宜与赡养义务简单挂钩;
  • 诉讼策略:老人一方宜将”经济困难”作整体论证,包括日常护理、医疗康复、突发风险等支出预期;子女一方抗辩时,应围绕”老人实际可支配财产””子女各自经济状况”等法定因素举证,而非仅以”老人有钱”笼统抗辩。

辽宁权秉律师事务所关注家事领域老年人权益保护,本所相关领域公开案例解读旨在为家庭赡养安排与争议处理提供参考。如需进一步沟通,欢迎致电 19802422672,或访问微信客服联系。


附录:文书要点摘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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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 内容
案号 (2025)辽07民终1008号
程序 二审
案由 赡养费纠纷
主要规范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第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条
终局结论 改判(维持赡养费,改判四子女各支付医疗费5775元)
标签建议 家事纠纷、赡养费、老年人权益、医疗费用、共有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