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翻新轮胎贴标销售为何难获缓刑?——锦州古塔法院一起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决的定罪量刑逻辑微信客服翻新轮胎贴标销售为何难获缓刑?——锦州古塔法院一起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决的定罪量刑逻辑

翻新轮胎贴标销售为何难获缓刑?——锦州古塔法院一起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决的定罪量刑逻辑

浏览:3 作者:admin 来源:本站 时间:2026-08-15 分类:经典案例

案号:(2025)辽0702刑初51号 审理法院:辽宁省锦州市古塔区人民法院 案由:假冒注册商标罪 裁判结果:被告人黄某龙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五千元;被告人高某华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均已缴纳) 裁判时间:2025年6月10日 来源:2025年6月裁判文书数据库


一、案情简介

2024年5月至8月间,被告人黄某龙在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的情况下,从被告人高某华处租用锦州市古塔区某平房作为加工地点,购买二手电动车轮胎及激光打标机、烫标机等设备,对二手轮胎进行翻新,并在翻新轮胎上贴标”康帕斯””建大””耐力可””正新””朝阳”等品牌商标后对外销售。高某华受雇参与生产,负责清洗、打磨、抛光、包装等工序,每月领取固定工资。

2024年8月27日,锦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查扣尚未销售的贴标轮胎876条,认定价值29207元;此前已销售贴标轮胎140条,销售金额4890元,合计34097元。经商标权持有人认定,涉案轮胎均为假冒注册商标商品,其中”朝阳及图”为驰名商标。

2024年10月9日,二被告人主动投案。案发后,黄某龙赔偿”耐力可”商标所有人损失25000元并取得谅解,二人均主动缴纳罚金。公诉机关调整量刑建议后,法院判处实刑。


二、争议焦点

  1. 翻新二手轮胎并贴标销售的行为,是否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中的”同一种商品上使用相同商标”?
  2. 犯罪数额仅3万余元、被告人自首认罪认罚并赔偿谅解,为何仍不适用缓刑?
  3. 从犯、主犯的区分标准及量刑差异如何把握?

三、裁判要旨

法院认定:

  • 定罪层面: 二被告人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且假冒两种以上注册商标,非法经营数额三万元以上,符合《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及司法解释规定的”情节严重”标准,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
  • 共犯关系: 黄某龙组织生产、采购设备、对外销售,起主要作用,系主犯;高某华受雇从事辅助性生产劳动,起次要作用,系从犯。
  • 量刑考量: 二被告人具有自首、认罪认罚、缴纳罚金、赔偿谅解等从宽情节,但综合考量行为性质、主观恶性及社会危害性,不宜适用缓刑。具体而言:
  • 轮胎系交通工具核心部件,假冒翻新轮胎在材质强度、安全标准、使用性能方面与正品存在差异,流入市场可能危害公共安全;
  • 被侵权企业包含驰名商标权利人,侵权行为损害企业商誉与行业创新生态;
  • 赔偿与罚金系事后补救,不能等同于”以罚金赎刑、以赔偿抵责”,不能作为适用缓刑的绝对依据。

四、律师解析

1. “翻新再售”与”假冒注册”的界限:同一商品上的商标替换即入罪

本案被告人辩称所售为”便宜的二手翻新轮胎”,但法院未采纳该定性。关键区分在于:若仅销售二手商品并如实告知,可能涉及产品质量或欺诈问题;但在二手商品上擅自贴附他人注册商标,即属于”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相同商标”,符合假冒注册商标罪的客观构成要件。行为人主观上利用品牌标识获取交易机会、混淆商品来源的意图明显,不因”翻新”工序而改变行为性质。

2. 缓刑否决的裁判逻辑:数额并非唯一标尺

本案犯罪数额34097元,刚过入罪门槛(三万元),且存在自首、认罪认罚、赔偿谅解、缴纳罚金等多重从宽情节,辩护人据此提出缓刑建议。但法院明确:犯罪数额仅是量刑考量因素之一,而非唯一标准

该裁判思路具有重要参考价值:

  • 公共安全维度: 电动车轮胎直接关系骑行安全,翻新胎贴标后流入市场,消费者难以辨识真伪,潜在人身损害风险显著;
  • 驰名商标保护维度: “朝阳及图”系驰名商标,侵权行为对品牌商誉的损害具有放大效应;
  • 刑罚功能维度: 若仅因”赔得起、罚得出”即可换取非监禁刑,将削弱刑事制裁的威慑功能,向社会传递错误信号。

3. 主从犯认定的实务边界

高某华虽仅领取固定工资、未参与销售,但法院仍认定其构成共犯,只是作用较轻认定为从犯。提示:在共同犯罪中,是否”分红”并非区分主从犯的核心标准,参与生产环节、对犯罪结果具有物理或心理因果力的,均可纳入共犯范围。受雇人员若明知系假冒注册商标仍参与生产,难以”打工者”身份脱责,但可争取从犯地位以获得从轻处罚。


五、实务提示

对生产、销售企业的合规建议:

  • 杜绝”贴标翻新”模式: 二手商品再流通须剥离原商标标识,不得擅自使用他人注册商标;即便商品来源合法,商标使用仍需获得授权。
  • 建立供应商审查机制: 采购轮胎等配件时,核验商标注册证、授权链条及产品质量合格证明,避免购入假冒商品后转售引发连带风险。
  • 明确”翻新”与”假冒”的法律红线: 内部培训中须向员工释明,清洗、打磨、重新包装等工序若伴随未经授权的商标使用,即可能触及刑事犯罪。

对涉案人员的救济提示:

  • 案发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可认定自首;积极退赔、取得谅解、缴纳罚金,均为有效从宽情节,但能否适用缓刑需综合全案判断,不宜抱有过高预期。
  • 辩护策略上,应重点审查非法经营数额的计算依据、商标同一性认定、商品质量鉴定程序等,在事实与证据层面寻找空间。

辽宁权秉律师事务所长期关注知识产权刑事保护与企业合规领域。如您或企业面临商标侵权风险、涉刑案件应对或合规体系建设需求,欢迎通过法律咨询电话 19802422672,或访问微信客服沟通研判。


附录:文书要点摘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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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 内容
案号 (2025)辽0702刑初51号
程序 一审
案由 假冒注册商标罪
主要规范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第(二)项
终局结论 黄某龙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二万五千元;高某华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
标签建议 刑事辩护、知识产权、假冒注册商标罪、缓刑适用、主从犯认定、公共安全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