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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评审金额能否直接作为分包结算依据?——鞍山中院一起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结算纠纷改判案

浏览:3 作者:admin 来源:本站 时间:2026-08-15 分类:经典案例

案号:(2024)辽03民终3248号 审理法院:辽宁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案由: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裁判结果:撤销一审判决,改判按双方《决算书》认定结算金额(由1,237,608元改判为466,536元) 裁判时间:2025年5月26日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一、案情简介

鞍钢某集团有限公司(发包方)与沈阳某岩土工程有限公司(分包方)就鞍山市铁西法院工程存在两份分包合同:2011年《建设工程施工承包合同》(暂定金额426,650元)及2014年《建设工程施工分包合同》(金额2,439,886元,约定为”包工包料含税不变价格的闭口合同”)。案涉工程于2011年竣工,2013年3月4日鞍山市财政投资评审中心出具《项目评审报告》,审定结算金额3,637,608元。发包方已付工程款240万元。

一审法院以《项目评审报告》审定金额3,637,608元作为结算依据,扣除已付款后判决发包方支付1,237,608元及利息。发包方上诉主张应按双方2014年”闭口合同”及《分包工程工程决算书》认定结算金额为2,866,536元。

二审中,发包方提交《分包工程工程决算书》及《分包工程预决算书》,分包方虽申请对公章真实性鉴定但随后撤回。二审法院改判按《决算书》认定结算金额,判令发包方支付剩余工程款466,536元及利息。


二、争议焦点

  1. 财政投资评审中心出具的《项目评审报告》能否直接作为分包合同双方的结算依据?
  2. 2014年《建设工程施工分包合同》的性质系”闭口合同”还是双方结算文件,其金额2,439,886元与《决算书》金额2,866,536元如何协调?
  3. 利息起算时间应以财政评审报告出具之日、还是双方《决算书》形成之日为准?

三、裁判要旨

关于结算依据。 二审法院认定:《项目评审报告》审定金额3,637,608元系发包方与业主之间的结算依据,该金额包含管理费、营业税、水电费、临时设施摊销费等依约应由分包方承担或扣除的费用;且双方2014年合同明确约定”参照发包方与承包方签订的总承包合同条款”办理结算,并需”共同确认签订《工程施工分包决算书》后,办理财务转款手续”。现发包方提交的《分包工程工程决算书》经分包方盖章确认,载明”合同额2,866,536元、决算合同额2,866,536元、已支付费用额2,400,000元、差额466,536元”,应视为双方对工程价款的最终确认。分包方申请鉴定后撤回,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一审以财政评审金额直接作为分包结算依据,混淆了总包结算与分包结算的边界,予以纠正。

关于利息起算。 2014年合同约定”剩余工程款待双方办理完竣工验收手续,并共同确认签订《工程施工分包决算书》后,办理财务转款手续”,故应付工程价款之日应为《决算书》签订之后。因《决算书》未载明时间,法院以同期形成的《分包工程预决算书》财务审批时间2019年1月14日作为利息起算基准。质保金85,996元、审计保证金57,330.72元依约不计利息。

关于诉讼时效。 2015年《协议书》、2017年《情况说明》、2020年《债务转移协议》等证据表明分包方持续主张权利,诉讼时效中断,未超过法定期间。


四、律师解析

1. 财政评审金额≠分包结算金额,合同相对性不可突破

实务中常见误区:分包方认为”业主审了多少,发包方就该给我多少”。本案二审明确纠正:财政评审系业主与总承包人之间的结算,其金额包含总包层面的管理费、税费、水电摊销等,与分包合同系不同法律关系。分包双方有明确结算程序的,应依约履行。发包方与业主的审计结论,仅在合同明确约定”以财政评审为准”且列明扣减项目时,方可直接作为分包结算依据。

2. “闭口合同”与”结算文件”的定性影响金额认定

发包方一审主张2014年合同系”闭口合同”、金额为最终结算价,但二审法院实际采纳的是《分包工程工程决算书》载明的2,866,536元(高于合同金额2,439,886元)。这一处理揭示:即便合同约定”不变价格”,若双方后续形成决算文件对金额重新确认,应以最终决算为准。分包方在诉讼中撤回公章鉴定申请,直接导致其”决算书非真实意思表示”的抗辩无法成立。印章管理、文件签收环节的疏忽,可能成为致命败因。

3. 利息起算点的程序意义:晚认定一天,损失扩大一分

一审以2013年财政评审报告出具日作为利息起算点,二审改至2019年《决算书》形成日,六年利息差额显著。建设工程合同中”付款时间”条款的约定方式(如”签订决算书后””收到业主款后””竣工验收后”等),直接决定利息起算基准。分包方签约时若忽视该条款,或怠于推动结算文件签署,均可能导致资金占用损失无法充分主张。


五、实务提示

对分包方(实际施工方):

  • 签约时明确约定”结算依据”条款,避免笼统表述;若意图以业主财政评审直接作为分包结算依据,须写明”以××财政评审金额扣除××费用后为准”;
  • 结算文件盖章前务必核对金额构成,盖章后撤回鉴定申请将被视为对文件真实性的默认;
  • 及时主张权利并留存书面证据(催款函、协议书、债务确认文件等),中断诉讼时效。

对总承包方(发包方):

  • 分包合同应明确约定扣减项目(水电费、临设摊销、管理费等)及结算程序,避免财政评审与分包结算混同;
  • 形成书面决算文件并固定签署时间,既约束对方,也为利息起算提供明确依据;
  • 国有企业尤需注意:内部《情况说明》等文件的出具应严谨,避免与后续诉讼主张矛盾。

辽宁权秉律师事务所长期处理建设工程、商事合同及争议解决业务。若您面临工程结算、价款争议、合同效力等法律问题,欢迎通过法律咨询电话 19802422672,或访问微信客服沟通研判。


附录:文书要点摘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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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 内容
案号 (2024)辽03民终3248号
程序 二审(撤销原判、改判)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审理法院 辽宁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主要规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法释〔2004〕14号)第十七条、第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
核心事实 财政评审金额3,637,608元;双方《分包工程工程决算书》确认决算合同额2,866,536元;已付240万元
终局结论 改判按《决算书》金额支付剩余工程款466,536元及利息(以323,209.28元为基数,自2019年1月15日起算)
标签建议 商事争议、建设工程、分包结算、财政评审、合同相对性、利息起算、举证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