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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传唤到案能否认定自首?——岫岩法院一起聚众斗殴案的量刑规则观察

浏览:3 作者:admin 来源:本站 时间:2026-08-15 分类:经典案例

案号:(2025)辽0323刑初179号 审理法院:辽宁省岫岩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案由:聚众斗殴罪 裁判结果:七名被告人均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 裁判时间:2025年10月28日 来源:2025年10月裁判文书数据库


一、案情简介

2025年4月15日清晨,被告人卜某、王某甲、王某丙、林某等人在岫岩镇一公寓内打扑克。期间,因情感纠纷引发微信口角,卜某(于某甲前女友)与王某某(于某甲现女友)互相辱骂,双方争执升级并相约在东山公园打架。王某甲多次微信挑衅催促对方。后王某某召集被告人连某、吕某、孙某甲等人到达约定地点,连某率先击打卜某后,双方多人发生互殴,致卜某面部轻微伤。案发后,涉案双方达成和解。

七名被告人均经民警电话传唤到案,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公诉机关指控七人犯聚众斗殴罪,均认罪认罚,建议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法院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采纳量刑建议,对七人均判处缓刑。


二、争议焦点

  1. 电话传唤到案后如实供述,是否构成自首? 行政到案与刑事到案的时间节点如何区分?
  2. 聚众斗殴中”积极参加者”的认定边界: 未持械、未直接致伤、受怂恿参与者,能否排除在犯罪之外?
  3. 和解与认罪认罚并存时,缓刑适用的裁量空间与公诉机关量刑建议的采纳标准。

三、裁判要旨

法院认定:

  • 七名被告人经电话传唤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构成自首,依法从轻处罚;
  • 七名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依法从宽处理;
  • 涉案双方达成和解并取得谅解,酌情从轻处罚;
  • 综合犯罪情节与悔罪表现,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对所居住社区无重大不良影响,采纳公诉机关量刑建议,对各被告人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

四、律师解析

1. 电话传唤到案的自首认定:时间节点的程序意义

本案七名被告人均系”被民警电话传唤到案”,法院统一认定构成自首。这一裁判要旨的实务价值在于:

行政程序中的到案不等于刑事到案。 本案中,部分被告人因同一事实已被行政拘留(如卜某、王某丙、林某、吕某、连某、孙某甲均于2025年4月16日被行政拘留),但法院仍将”电话传唤到案”认定为刑事诉讼中的自动到案,而非仅因行政程序中的到案行为否定自首。关键在于:电话传唤时,被告人尚未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仍具有”自动投案”的裁量空间;到案后如实供述,满足自首的实质要件。

实务教训: 若被告人在行政调查阶段已作如实陈述,但后续刑事立案后未再主动到案,或经电话传唤拒不到案,则可能丧失自首情节。家属在”等人电话”阶段的配合程度,直接影响量刑筹码。

2. “积极参加者”的认定:聚众斗殴罪不以结果论

本案辩护意见中,部分辩护人提出”未持械伤人””仅推搡””受怂恿”等从宽事由,但法院未采纳”从犯”或”情节显著轻微”的辩护观点。聚众斗殴罪的规范结构决定了:

  • 本罪处罚的是”聚众”与”斗殴”的组织性、公然性,而非具体伤害结果。 只要实施了纠集、邀约、积极参与互殴等行为,即属”积极参加者”;
  • “率先动手”与”被动参与”的区分,仅影响量刑幅度,不改变罪与非罪的性质。 连某率先击打卜某,但其他被告人均被认定同等责任,量刑亦未区分主从。

3. 认罪认罚与和解的双重从宽:缓刑适用的实践逻辑

本案七名被告人全部适用缓刑,裁判逻辑呈现清晰的层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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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宽情节 规范依据 功能定位
自首 《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法定从轻
认罪认罚 《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 程序从宽
和解谅解 酌定量刑情节 实体从宽

法院”依法予以从轻处罚—依法予以从宽处理—酌情予以从轻处罚”的递进表述,体现了量刑说理的层次性。公诉机关量刑建议被全部采纳,也反映出简易程序中认罪认罚具结书的约束力:法院一般应当采纳,除非被告人行为不构成犯罪或量刑建议明显不当。


五、实务提示

对涉刑案件当事人及家属:

  1. 接到公安机关电话传唤后,应主动到案配合。 本案自首情节的成立,核心在于”电话传唤+到案+如实供述”的完整链条。逃避传唤或经多次传唤不到案,将直接丧失自首这一法定从轻情节。
  1. 行政案件与刑事案件衔接阶段,注意程序转换中的权利保障。 同一事实被行政处罚后,刑事立案前的到案行为是否构成自首,需结合具体时间节点判断,建议尽早寻求专业法律帮助。
  1. 聚众斗殴类案件,”动手轻重”不是出罪理由。 即使未直接致伤、未持械,只要参与互殴即可能构成犯罪;辩护重点应放在自首、从犯、和解等量刑情节上,而非纠缠于”打没打、打多重”。
  1. 和解协议的签署时机与内容。 本案”案发后双方达成和解”是缓刑的重要支撑,但和解应在查明事实基础上进行,避免为求和解而作出不利自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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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录:文书要点摘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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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 内容
案号 (2025)辽0323刑初179号
程序 一审(简易程序,独任审判)
案由 聚众斗殴罪
主要规范 《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零一条
终局结论 七名被告人均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
标签建议 刑事辩护、聚众斗殴、自首认定、电话传唤、认罪认罚、缓刑适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