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号:(2025)辽0323刑初179号 审理法院:辽宁省岫岩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案由:聚众斗殴罪 裁判结果:七名被告人均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 裁判时间:2025年10月28日 来源:2025年10月裁判文书数据库
2025年4月15日清晨,被告人卜某、王某甲、王某丙、林某等人在岫岩镇一公寓内打扑克。期间,因情感纠纷引发微信口角,卜某(于某甲前女友)与王某某(于某甲现女友)互相辱骂,双方争执升级并相约在东山公园打架。王某甲多次微信挑衅催促对方。后王某某召集被告人连某、吕某、孙某甲等人到达约定地点,连某率先击打卜某后,双方多人发生互殴,致卜某面部轻微伤。案发后,涉案双方达成和解。
七名被告人均经民警电话传唤到案,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公诉机关指控七人犯聚众斗殴罪,均认罪认罚,建议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法院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采纳量刑建议,对七人均判处缓刑。
法院认定:
本案七名被告人均系”被民警电话传唤到案”,法院统一认定构成自首。这一裁判要旨的实务价值在于:
行政程序中的到案不等于刑事到案。 本案中,部分被告人因同一事实已被行政拘留(如卜某、王某丙、林某、吕某、连某、孙某甲均于2025年4月16日被行政拘留),但法院仍将”电话传唤到案”认定为刑事诉讼中的自动到案,而非仅因行政程序中的到案行为否定自首。关键在于:电话传唤时,被告人尚未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仍具有”自动投案”的裁量空间;到案后如实供述,满足自首的实质要件。
实务教训: 若被告人在行政调查阶段已作如实陈述,但后续刑事立案后未再主动到案,或经电话传唤拒不到案,则可能丧失自首情节。家属在”等人电话”阶段的配合程度,直接影响量刑筹码。
本案辩护意见中,部分辩护人提出”未持械伤人””仅推搡””受怂恿”等从宽事由,但法院未采纳”从犯”或”情节显著轻微”的辩护观点。聚众斗殴罪的规范结构决定了:
本案七名被告人全部适用缓刑,裁判逻辑呈现清晰的层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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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从宽情节 | 规范依据 | 功能定位 |
|---|---|---|
| 自首 | 《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 法定从轻 |
| 认罪认罚 | 《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 | 程序从宽 |
| 和解谅解 | 酌定量刑情节 | 实体从宽 |
法院”依法予以从轻处罚—依法予以从宽处理—酌情予以从轻处罚”的递进表述,体现了量刑说理的层次性。公诉机关量刑建议被全部采纳,也反映出简易程序中认罪认罚具结书的约束力:法院一般应当采纳,除非被告人行为不构成犯罪或量刑建议明显不当。
对涉刑案件当事人及家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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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项目 | 内容 |
|---|---|
| 案号 | (2025)辽0323刑初179号 |
| 程序 | 一审(简易程序,独任审判) |
| 案由 | 聚众斗殴罪 |
| 主要规范 | 《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零一条 |
| 终局结论 | 七名被告人均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 |
| 标签建议 | 刑事辩护、聚众斗殴、自首认定、电话传唤、认罪认罚、缓刑适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