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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镇供水承包合同性质之争与情势变更解除规则适用——盘锦中院某政府与宋某合同纠纷二审案微信客服乡镇供水承包合同性质之争与情势变更解除规则适用——盘锦中院某政府与宋某合同纠纷二审案

乡镇供水承包合同性质之争与情势变更解除规则适用——盘锦中院某政府与宋某合同纠纷二审案

浏览:3 作者:admin 来源:本站 时间:2026-08-15 分类:经典案例

案号:(2025)辽11民终356号 审理法院:辽宁省盘锦市中级人民法院 案由:合同纠纷 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合同解除;驳回管网改造费及管理费诉请) 裁判时间:2025年5月26日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一、案情简介

2006年,某镇政府与宋某签订《清水镇自来水供水站经营承包合同》,约定由宋某承包经营镇自来水供水站,负责设备维修、水费收缴、管网改造等,年上交管理费13万元,后通过多份补充协议调整至10万元,承包期经变更延至2033年底。合同履行中,镇政府以宋某未足额支付管网改造费、欠付2019年至2023年管理费为由,起诉请求解除合同、返还设施设备并支付费用。

一审法院认定:合同履行期间,《辽宁省农村供水管理办法》于2023年施行,要求供水单位须为依法取得经营权的单位,宋某作为自然人已不符合供水单位主体资格,构成情势变更,判决解除合同、宋某返还相关设施设备;同时认定宋某已足额投入管网改造费,且以电费超额部分抵顶了管理费,驳回镇政府该两项诉请。

双方均上诉。镇政府主张原审对管网改造费举证责任分配不当、电费抵顶管理费认定错误。宋某主张案涉合同系行政协议、不应按民事案件审理,且供水站具备全部资质、不存在情势变更,解除合同违反公平原则。

二审驳回双方上诉,维持原判。


二、争议焦点

  1. 乡镇政府与个人签订的自来水供水承包合同,性质属于民事合同还是行政协议
  2. 合同履行中颁布的新规导致承包人主体资格不符,是否构成情势变更、可否据此解除?
  3. 管网改造费是否足额投入、管理费是否已通过电费抵顶方式结清?

三、裁判要旨

关于合同性质: 案涉合同虽涉及公共服务,但订立时农村供水未强制实施特许经营,镇政府亦无权授权特许经营;合同内容系关于设施维护、费用分担、承包期限等平等主体间的权利义务安排,不具有行政法上权利义务内容,认定为民事合同

关于合同解除: 《辽宁省农村供水管理办法》施行后,供水单位须为”单位”,宋某作为自然人承包民生供水工程已不符合主体要求;案涉供水区域基本达到城乡一体化且全天24小时供水,继续履行对公共利益存在隐患,构成情势变更,镇政府请求解除合同应予准许。

关于费用争议: 宋某提交的账簿、维修改造费用明细及支出凭证等,能够证明其每年管网改造投入超过7万元;2016年会议纪要确认以电费超额部分抵顶管理费,核算后2019年至2023年超额电费足以覆盖欠付管理费,驳回镇政府该两项诉请

关于工程款争议: 宋某主张的拖欠工程款系合同外工程,且一审未提出反诉,本案中不予审理,可另行主张。


四、律师解析

1. 合同定性错误将导致救济路径根本偏差

宋某上诉核心理由之一,是将案涉合同主张为行政协议,试图排除民事诉讼管辖。二审法院从行政协议的构成要件出发——行政主体、行政目标、行政法上权利义务、行政优益权——逐一分析后否定其主张。实务中,“涉及政府”不等于”属于行政协议”,合同条款中即便存在”服从领导””接受监督”等表述,若未体现行政法上的单方优益权、未将公权力行使作为合同核心内容,仍可能被认定为民事合同。定性错误将直接导致管辖、举证、裁判规则的全盘差异,当事人须审慎评估。

2. 情势变更的适用边界:从”无法预见”到”明显不公平”的司法裁量

本案情势变更的认定,关键在于《辽宁省农村供水管理办法》对供水单位主体资格的限制性规定。值得注意的是,一审法院在原告未主张情势变更、仅主张违约解除的情况下主动适用该规则,二审对此予以认可,核心理由在于:合同基础条件的重大变化已使继续履行显失公平,且涉及民生保障公共利益。但需警惕,情势变更并非解除合同的”万能钥匙”——本案中宋某已举证供水站具备全部运营资质、水质达标、供应稳定,但法院仍以”自然人承包”本身构成主体资格障碍为由支持解除,体现了司法对民生领域合同履行的强管制倾向。企业在类似长期承包经营合同中,须关注行政法规的立法动态,预留合同变更或终止的协商机制。

3. 费用抵顶的举证规则:书面确认与财务凭证的留存价值

管理费抵顶争议中,宋某胜诉的关键在于提交了会议纪要、领导签字确认的抵顶凭证、电费发票及历年运行记录,形成完整的证据链。反观镇政府,虽主张”未明确认可2022年至2023年抵顶”,但未能推翻既有会议纪要及核算惯例。长期合作中的”以债抵债””费用冲抵”,若未形成书面确认或财务入账,极易在关系破裂时陷入”口说无凭”的困境。建议企业在滚动结算中定期签署对账确认书,明确抵顶金额、期间及余额。

4. 合同解除后的投入补偿:反诉与另诉的程序选择

宋某主张其投入700余万元用于水站建设及管网改造,但因一审未提出反诉,二审法院明确”本案中不宜一并处理”。该裁判规则提示:合同解除与投入补偿并非必然同案处理,当事人须在法定期限内提出反诉或另案主张,避免因程序失权导致实体权利搁置。对于长期承包经营合同,建议在缔约时即约定合同终止时的资产评估与补偿机制,或提前就投入成本进行公证保全。


五、实务提示

乡镇供水、供热、环卫等公用事业领域的承包经营合同,兼具商业性与公益性,法律适用上存在民事合同与行政协议的模糊地带。企业在缔约及履约中应注意:

  • 主体适格审查: 关注行业准入资质要求的变化趋势,自然人承包公用事业项目需评估政策风险;
  • 合同条款设计: 明确约定政策变化时的合同变更、解除及补偿机制,避免”情势变更”成为单方解约的不可控因素;
  • 财务凭证管理: 改造投入、费用抵顶、往来款项须及时入账、定期对账,形成可追溯的书面证据;
  • 程序权利保障: 对方主张解除时,及时评估反诉或另诉的必要性,避免投入补偿请求因程序问题被搁置。

辽宁权秉律师事务所长期关注合同与公司治理、公用事业投融资及商事争议解决领域。如您面临长期承包合同履行、政策变化应对、合同解除与补偿等法律问题,欢迎通过法律咨询电话 19802422672,或访问微信客服沟通研判。


附录:文书要点摘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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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 内容
案号 (2025)辽11民终356号
程序 二审(独任审理)
案由 合同纠纷
主要规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三条(情势变更)
终局结论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标签建议 商事争议、合同纠纷、情势变更、公用事业承包、合同解除、费用抵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