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号:(2025)辽09民终164号 审理法院:辽宁省阜新市中级人民法院 案由:赡养纠纷 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上诉人张某1每月支付赡养费600元) 裁判时间:2025年5月 来源:2025年05月裁判文书数据库
张某2、林某系夫妻,育有四名子女:长子张某3、次子张某1、长女张某4、次女张某5。2016年初林某患病后,二老至张某1家共同生活。2024年2月,四子女因赡养问题发生争议,二老转至张某5家生活。现张某2因病生活不能自理,林某年老体弱,二老起诉要求张某5照顾生活起居,其余三子女每月各支付赡养费1000元。
一审法院认定赡养义务为法定义务,综合考虑二老实际需求、子女经济状况及当地生活水平,判令张某5照顾二老生活,张某3、张某4每月各支付900元,张某1因肢体叁级残疾、劳务能力下降,每月支付600元。张某1不服上诉,主张其独自赡养八年、其他子女未尽义务、自身残疾及经济困难、二老有收入及补贴可抵顶等,请求改判轮流赡养或进一步减免费用。
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院认定:
实务中常见子女主张”我一直养着老人””其他兄弟姐妹没管过”,以此要求少付或免付赡养费。本案裁判明确:赡养义务是持续性的法定义务,不存在”功劳簿”上的折抵机制。 过往履行情况可作为家庭内部追偿的考量因素,但不能对抗被赡养人当前的法定请求权。子女若认为其他兄弟姐妹未分担义务,可另行主张权利,但不能以此抗辩自己对父母的赡养责任。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条规定的”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是子女给付赡养费的前提,但并不意味着被赡养人有收入即可免除子女义务。本案中,二老虽有承包地、补贴等收入,但法院结合其年龄、健康状况及当地生活水平,认定仍需子女支付赡养费。子女主张以父母收入”抵顶”赡养费,通常难以获得支持,除非能证明被赡养人财产足以完全覆盖其生活医疗需求且明显超出。
《老年人权益保障法》明确老年人有权自主选择养老方式。本案中,张某1主张轮流赡养,但二老明确意愿为随张某5生活,法院直接尊重该意愿。这提示:子女”积极履行”的态度值得肯定,但不能凌驾于父母的自主决定权之上。 尤其在多子女家庭中,以”轮流”为名行”推诿”之实,或强迫老人频繁更换居住环境,均可能被认定为未充分保障老年人权益。
辽宁农村地区多子女赡养纠纷高发,常见争议包括:土地收益归属、补贴分配、历史赡养分工不均、子女间矛盾牵连老人等。本案的裁判逻辑对类似案件具有参照意义:法院审查核心是”老人现在需要什么”,而非”子女过去做了什么”;是”老人想怎么过”,而非”子女想怎么安排”。
多子女家庭的赡养安排,事前明确比事后诉讼更重要。建议从以下方面防控风险:
辽宁权秉律师事务所关注家事领域法律实务,本所相关领域公开案例解读旨在为当事人提供规则参考。若您面临赡养安排、家事纠纷或老年人权益保护问题,欢迎通过法律咨询电话 19802422672,或访问微信客服沟通研判。更多资讯可访问 https://liaoningquanbing.cn。
|——|——|
| 项目 | 内容 |
|---|---|
| 案号 | (2025)辽09民终164号 |
| 程序 | 二审(独任审理) |
| 案由 | 赡养纠纷 |
| 主要规范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十六条、第一千零六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十四条、第十五条 |
| 终局结论 |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
| 标签建议 | 家事纠纷、赡养义务、老年人权益、多子女家庭、赡养费标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