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号:(2025)辽01民终11246号 审理法院: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案由:破产债权确认纠纷 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债权性质认定为普通债权/置换集资债权) 裁判时间:2025年8月20日 来源:2025年08月裁判文书数据库
杨某主张其于2011年7月经朋友介绍购买辽宁城投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城投公司”)内部团购房,支付256,000元(转账128,000元、现金128,000元)。后因项目未能如期动工,经城投公司推荐,置换为辽宁城置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城置公司”)开发的”黄河府”项目6号楼2-9-4号房屋,并于2014年10月31日补交差额款73,149元,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城置公司开具329,149元收款收据及增值税普通发票。
2023年4月,于洪法院受理城置公司破产重整案,指定管理人。管理人发布《黄河府涉众债权表公示说明》,将杨某债权确认为”置换集资债权”,本金128,000元,以退款形式清偿。杨某不服,主张其符合”交房优先债权”条件,提起破产债权确认之诉。
一审认定杨某所支付的购房款属于集资性质,债权性质为普通债权(置换集资债权),金额329,149元。杨某上诉请求改判确认房产归其所有、支付违约金等。
二审维持原判。
法院认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商品房消费者权利保护问题的批复》确立的优先权,核心在于保护以居住为目的、支付全部购房款的消费者。本案的典型意义在于:即便存在形式完备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收款收据、增值税发票,法院仍可穿透审查资金的真实来源与交易实质。
杨某虽持有商品房买卖合同及全额发票,但法院结合其2011年向城投公司付款、2014年置换至城置公司的时间跨度,以及刑事案件中”东方明珠投资人返款统计表”的记载,认定其资金源于集资债权置换。这提示:合同形式与发票本身,不足以对抗”资金来源审查”。
本案管理人制定《黄河府涉众债权表公示说明》,将涉众债权分为”交房优先债权””退款优先债权””黄河府集资债权””置换集资债权”四类。法院在审理中并非简单采纳管理人认定,而是独立审查证据、回溯交易链条:
对于企业而言,进入破产程序后,债权性质的认定直接决定清偿顺位与比例。管理人审核规则虽具参考价值,但最终仍须接受司法审查。
杨某上诉主张违约金,但二审法院以”未向破产管理人申报该债权、管理人不同意调解”为由,依据《企业破产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告知其另行主张。这体现了破产债权确认纠纷的程序刚性:
对购房人的提示:
对企业的提示:
辽宁权秉律师事务所长期处理破产重整、商事争议解决及企业合规业务。若您面临破产债权确认、购房人权益保护、企业债务重组等法律问题,欢迎通过法律咨询电话 19802422672,或访问微信客服沟通研判。更多案例解读请访问 https://liaoningquanbing.cn。
|——|——|
| 项目 | 内容 |
|---|---|
| 案号 | (2025)辽01民终11246号 |
| 程序 | 二审 |
| 案由 | 破产债权确认纠纷 |
| 审理法院 |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 主要规范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百七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相关程序规定 |
| 终局结论 |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
| 标签建议 | 商事争议、破产债权确认、商品房消费者、集资债权、以房抵债、优先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