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号:(2025)辽0404刑初49号 审理法院:抚顺市望花区人民法院 案由:交通肇事罪(刑事附带民事诉讼) 裁判结果:被告人张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人保公司赔偿255270.69元;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裁判时间:2025年5月8日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数据库
2024年6月10日20时许,被告人张某驾驶小型普通客车沿抚顺市望花区沈阳环线行驶至后二道村附近时,与横过道路的被害人池某发生碰撞,致池某当场死亡。经鉴定,池某系因交通事故致胸腹腔脏器及肢体严重损伤死亡;交警部门认定张某承担事故主要责任,池某承担次要责任。案发后张某拨打报警电话并在现场等候,到案后如实供述。
张某驾驶的肇事车辆在某公司投保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限额200万元)。张某积极补偿被害人家属并取得谅解,被害人家属撤回对其民事告诉。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被害人的妻子及子女)起诉要求人保公司在保险限额内赔偿死亡赔偿金、丧葬费、扶养费、丧事花销、交通费、误工费等合计511230.46元。
法院经审理,对张某适用缓刑;对民事部分,认定张某过错比例为70%,判决人保公司赔偿255270.69元。
法院认定:
本案张某”拨打报警电话并在现场等候”的行为,符合《刑法》第六十七条关于自首的规定。实务中,交通肇事案件的自首认定相对明确,但需注意:“现场等候”不等于”自动投案”的当然成立——若存在酒后驾车、逃逸后返回等情节,需结合到案经过、首次供述时间等综合判断。本案张某在侦查阶段即被取保候审,最终获缓刑,与其自首、赔偿、谅解三项从宽情节的叠加适用直接相关。
法院对张某适用缓刑,依据的是《刑法》第七十二条及社区矫正意见。需提示的是:赔偿谅解并非缓刑的充分条件,而是”可以”而非”应当”从宽。若存在肇事后逃逸、无证驾驶、严重超载等加重情节,或造成多人死亡、公私财产重大损失,即便赔偿谅解,也可能无法适用缓刑。此外,本案被害人家属”撤回对张某的民事告诉”,系针对被告人个人的和解,不影响保险公司依法承担的替代赔偿责任。
本案对多项争议费用作了区分处理,具有典型参考意义:
|:—|:—|:—|
| 项目 | 裁判结果 | 规则要点 |
|---|---|---|
| 被扶养人生活费 | 不支持 | 原告张某有承包地及基础养老金,不符合”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要件 |
| 丧葬费与丧事花销 | 部分支持 | 火化、餐饮、烟酒等属丧葬费范畴,不得重复主张;存尸、验尸等额外费用可单独支持 |
| 误工费 | 酌定支持 | 主张方需举证实际误工损失,证据不足时法院可参照人均可支配收入酌定 |
| 交通费 | 酌定支持 | 需结合案件实际情况,全额主张通常难以获得支持 |
交通肇事案件的刑民交叉处理,核心在于“刑事从宽情节的固定”与”民事赔偿项目的精准计算”并重。肇事方应重视案发初期的行为定性,受害方则需避免”重情感、轻证据”的索赔策略。
对于企业而言,若员工作业或公务用车发生交通事故,用人单位需关注:交强险与商业险的足额投保、事故后的应急处理流程、以及是否构成职务犯罪或单位责任的边界。保险理赔与刑事和解的衔接,往往决定案件的最终走向。
辽宁权秉律师事务所长期处理刑事辩护、交通事故及保险理赔等法律事务。若您或企业面临交通肇事、保险拒赔、刑事风险防控等问题,欢迎通过法律咨询电话 19802422672,或访问微信客服沟通研判。
|:—|:—|
| 项目 | 内容 |
|---|---|
| 案号 | (2025)辽0404刑初49号 |
| 程序 | 一审 |
| 案由 | 交通肇事罪(刑事附带民事诉讼) |
| 审理法院 | 抚顺市望花区人民法院 |
| 主要规范 | 《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第一千二百一十三条;《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 |
| 终局结论 | 被告人张某交通肇事罪,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人保公司赔偿255270.69元 |
| 标签建议 | 刑事辩护、交通肇事、自首、赔偿谅解、附带民事诉讼、保险理赔、被扶养人生活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