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号:(2025)辽0211民初3811号 审理法院:辽宁省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 案由:赡养费纠纷 裁判结果:支持自2025年3月起每月600元赡养费及已发生医疗费的四分之一;驳回1997年至2025年2月期间”历史赡养费”20.22万元等诉请 裁判时间:2025年6月10日 来源:2025年6月裁判文书数据库
姜某甲(1936年生)育有四名子女:长子姜某乙、长女姜某丁、次女姜某戊、三女姜某己。姜某甲自60岁起在大连生活,长期由三个女儿照顾并居住于三女提供的住房内。2025年2月起,姜某甲身体状况恶化、生活无法自理,二女每月出资2300元、三女每月出资1500元,由次女负责日常照料。
姜某甲起诉称,长子姜某乙自1997年1月起长达28年未尽赡养义务,诉请:1.姜某乙支付1997年1月至2025年2月期间赡养费合计20.22万元,并自2025年3月起每月支付600元;2.姜某乙承担近期医疗费的四分之一;3.各被告每月探望两次;4.各被告对日后医疗费、丧葬费平均分担。
姜某乙抗辩称其生活困难:居住于吉林农村,无养老金,靠种地为生,每月仅150元政府补贴;曾因车祸致胸骨、脊椎骨折,丧失重劳动能力;其子患克罗恩病需定期赴沪治疗,家庭经济负担重。姜某乙表示愿自2025年3月起每月支付200元,并愿承担丧葬费,但无力支付历史欠账。
三女姜某己、次女姜某戊同意原告诉请;长女姜某丁未到庭。
法院查明,姜某甲2025年2月5日至3月1日期间因病住院及门诊支出合计3404.06元。
法院认定并判决:
赡养费纠纷的裁判逻辑与抚养费追索存在结构性差异。抚养费案件中,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的抚养义务具有连续性,追索历史抚养费通常获支持;而赡养费制度的核心在于保障被赡养人当前及未来的基本生存条件,而非对子女既往不履行义务的行为进行惩罚性追偿。本案法院明确指出,赡养费是”实际发生或将要发生的被赡养人的基本生活等合理费用”,这一界定将请求权锚定于”现时保障”而非”历史清算”。
对于高龄被赡养人而言,若确有证据证明起诉前因子女不履行义务导致生活困难、举债度日,可通过不当得利或侵权路径另行主张;但单纯以”多年未付”为由主张定额赡养费,难以获得支持。
《民法典》第1067条确立的赡养义务具有法定性与强制性,子女经济困难并非免责事由,但可作为酌减数额的考量因素。本案中,姜某乙的抗辩——农村居住、无养老金、伤病致劳动能力受限、子女生病负债——未能动摇法院支持600元/月的裁判,原因在于:姜某甲已届九旬、多病无收入,而大连市消费水平下600元/月尚属基本保障范畴;姜某乙虽困难,但仍有土地收益及政府补贴,并非完全丧失给付能力。
实务中,若子女确属低保户、重度残疾或重大疾病致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法院可能酌情降低数额;但”困难”需达到显著影响基本生存的程度,一般性的收入偏低、支出较大难以构成有效抗辩。
本案对”每月探望两次”诉请的处理,体现了家事审判中司法介入的边界意识。探望行为的履行高度依赖义务人的主观意愿,强制规定频次易引发对抗性执行,甚至激化家庭矛盾。法院选择”不予处理”而非”驳回诉请”,既保留了被赡养人的程序权利,也避免了执行不能的僵局。
对于异地居住的子女,法院倾向于认可替代性履行方式——如本案姜某乙提出由其子代为探望、电话及视频联络等。这一思路对辽宁地区多子女外流、空巢老人增多的社会背景具有参照意义:精神赡养的实现,需结合客观条件灵活安排,而非机械追求形式上的”到场”。
对被赡养人(老年人):
对赡养义务人(子女):
事前防控要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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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项目 | 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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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号 | (2025)辽0211民初3811号 |
| 程序 | 一审 |
| 审理法院 | 辽宁省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 |
| 案由 | 赡养费纠纷 |
| 主要规范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条第二款 |
| 终局结论 | 支持自2025年3月起每月600元赡养费及已发生医疗费851.02元;驳回历史赡养费20.22万元、强制探望、未发生费用等诉请 |
| 标签建议 | 家事纠纷、赡养费、老年人权益、精神赡养、抚养费溯及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