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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张存款系暂存或赠与能否排除遗产?——本溪中院一起法定继承纠纷终审判决微信客服主张存款系暂存或赠与能否排除遗产?——本溪中院一起法定继承纠纷终审判决

主张存款系暂存或赠与能否排除遗产?——本溪中院一起法定继承纠纷终审判决

浏览:3 作者:admin 来源:本站 时间:2026-08-13 分类:经典案例

案号:(2025)辽05民终1117号 审理法院:辽宁省本溪市中级人民法院 案由:法定继承纠纷 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那某甲向那某乙、那某丙各返还遗产33497元,剩余存款三人各继承2100元) 裁判时间:2025年9月23日 来源:2025年09月裁判文书数据库


一、案情简介

被继承人那某丁于2023年8月去世,生前未立遗嘱,其父母、丈夫及独子均先于其去世。那某乙、那某丙(妹妹)与那某甲(弟弟)作为法定继承人,就那某丁名下银行存款分割产生争议。

一审法院查明,那某丁在本溪银行及辽宁农商行的存款合计106791元。其中13万元双方均认可系那某甲个人存款由那某丁代存,不纳入遗产;其余100491元已由那某甲在那某丁去世后取出;另有辽宁农商行账户余额6300元。那某甲主张:4.3万元系其所得捐赠款暂存于那某丁账户,5万元系那某丁生前赠与其子,且其对那某丁尽了主要扶养义务,应当多分遗产。一审未予采纳,判决那某甲向那某乙、那某丙各返还33497元,6300元由三人各继承2100元。

那某甲上诉,并提交证人证言。二审经审理认为,那某甲未能就“暂存”“赠与”及“尽主要扶养义务”完成充分举证,且其二审自认7491元系其取出,故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争议焦点

  1. 被继承人名下4.3万元及5万元存款,是否因系上诉人暂存款或生前赠与而排除于遗产范围?
  2. 上诉人主张其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并请求多分遗产,应达到何种证明标准?
  3. 继承人占有被继承人身份证件及密码取款的事实,能否结合举证妨碍行为推定款项实际占有人?

三、裁判要旨

法院认定,存款登记于被继承人名下,具有权属外观;主张不属于遗产的一方应承担举证责任。

  • 关于4.3万元及5万元: 那某甲仅提供证人证言,未提交捐赠款项来源、交付过程、影像资料或其他客观证据佐证,不足以证明4.3万元系其捐赠款暂存。谢某证言虽提及那某丁曾表示“死后钱给侄子”,但该口头表示不符合遗嘱形式要件,且5万元存款在那某丁去世后仍存储于其本人账户,不能认定生前赠与已完成。上述款项应作为遗产按法定继承分割。
  • 关于7491元: 那某甲在一审期间拒绝配合笔迹鉴定,二审中自认该款项系其取出,结合其掌握那某丁身份证及取款密码等事实,认定该款项系那某甲取出并纳入遗产分割。
  • 关于多分遗产: 那某甲主张其对那某丁尽了主要扶养义务,但未能提供住院病志、交费单据、护理照片或影像资料等客观证据。仅凭谢某证言,且该证言存在明显逻辑矛盾(“因那某丁总不下来唠嗑就认为她住院”),不足以证明其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故不支持多分请求。

综上,一审按照法定继承平均分割已取出的100491元及账户余款6300元,并无不当。


四、律师解析

1. 存款权属外观与遗产排除的举证门槛

银行账户名称具有高度权属公示效力。继承人主张被继承人名下部分存款系“代持”“暂存”或“已赠与”,必须提供完整的证据链,包括资金来源、双方合意、交付过程及占有转移等。仅有孤立的证人证言,在无其他客观证据印证的情况下,通常不足以推翻存款权属外观。本案中,那某甲虽申请证人出庭,但未能说明捐赠款项的原始来源及交付细节,导致其“暂存”主张未被采信。

2. “尽主要扶养义务”须以客观证据说话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条规定,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的继承人可以多分遗产。但实务中,法院审查日趋严格,通常要求提供医疗费票据、护理记录、共同居住证明、邻居或社区证明等客观材料。口头陈述或单一证人证言,尤其是与当事人存在利害关系或逻辑存疑的证言,证明力较弱。本案中,谢某的证言不仅未能补强那某甲的主张,反而因表述矛盾削弱了可信度。

3. 生前赠与与遗嘱的界限不可混淆

被继承人口头表示“死后钱给侄子”,既不符合口头遗嘱的法定形式(危急情况+两名以上见证人),也不构成生前赠与——因财产并未转移占有,存款仍存于被继承人名下账户。若被继承人确有定向传承意愿,应通过书面遗嘱、赠与合同并完成财产交付或权属变更。否则,相关款项仍应纳入遗产范围,由法定继承人依法分割。

4. 拒绝配合鉴定的举证妨碍后果

一审中,那某甲拒绝到沈阳配合笔迹鉴定,导致鉴定被退回;二审中其又自认7491元系其取出。这一情节提示当事人:在继承纠纷中,若对取款凭证签名、账目往来等关键事实存在争议,拒不配合鉴定程序可能触发不利推定。法院可结合一方持有被继承人身份证件、知晓密码、实际占有存折等事实,综合认定款项实际占有人。


五、实务提示

法定继承纠纷中,存款、房产等财产的权属认定往往围绕“名义权属”与“真实权属”展开。继承人若主张部分财产不属于遗产,须提前固定资金流水、代持协议、赠与合同等书面证据;若主张多分遗产,则应系统保留照料被继承人的医疗记录、缴费凭证、影像资料及第三方证明。口头约定与孤证在诉讼中极易被推翻,事前合规安排远胜于事后举证补救。

辽宁权秉律师事务所长期处理继承、家事及财富传承相关业务。若您正面临遗产范围争议、法定继承分割、遗嘱效力或家事纠纷,欢迎通过法律咨询电话 19802422672,或访问微信客服沟通研判。


附录:文书要点摘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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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 内容
案号 (2025)辽05民终1117号
程序 二审
案由 法定继承纠纷
主要规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第一千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
终局结论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标签建议 家事继承、法定继承、遗产范围、扶养义务、举证责任、赠与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