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号:(2025)辽04民再10号 审理法院:辽宁省抚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案由:继承纠纷 裁判结果:撤销原一、二审判决;被查封房产暂不分割,其余房产按当事人合意重新分配;驳回售房款分割请求 裁判时间:2025年5月 来源:2025年05月裁判文书数据库
被继承人李某民与杨某霞原系夫妻,育有一子李某甲;后与李某乙同居并生育李某丙,二人于2006年登记结婚。李某民于2008年去世,其父母均先于或后于其去世,留有兄弟姐妹的子女作为代位继承人。
李某民去世后,名下留有金某家园六套门市房。李某甲提起继承诉讼,要求分割遗产;杨某霞主张其与李某民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财产混同,亦请求分割。一审、二审均判决六套门市由李某乙继承,李某乙向李某甲、李某丙支付相应折价款,并驳回李某甲关于金某家园项目售房款498万余元作为遗产分割的请求,以及杨某霞的诉讼请求。
再审期间查明,六套门市中的9#-M1、9#-M6两套已被法院查封。再审法院认为被查封房产不具备继承条件,不予分割;对其余四套房产,按当事人庭审中达成的分配方案改判;并维持驳回售房款作为遗产分割的认定。原一、二审判决被撤销。
继承纠纷中,法院通常仅对权属清晰、无权利负担的遗产进行分割。若遗产已被司法查封或存在其他权属争议,一般不予处理,待执行异议或相关诉讼终结、权利状态明确后,当事人可另行主张。本案中,再审法院即因两套门市被查封而直接排除在本次继承分割之外。提示当事人:提起继承诉讼前,应先通过产权调查、执行信息公开等渠道核实遗产状态,避免诉讼请求因客观履行不能而被部分驳回。
李某甲一审明确主张按购房款155万余元分割六套门市,二审中要求追加房屋增值部分,被二审法院以禁反言及审级利益为由拒绝。再审法院认定原审程序合法,实质上支持了该程序处理。这提示当事人:继承诉讼中,不动产分割的计价基准应在一审中尽可能明确,若主张市场价值,应主动申请评估;一审中已明示的计价方式,通常被视为对诉讼请求范围的固定,二审中再行扩张,存在不被审理的风险。
李某甲主张金某家园项目系李某民与李某乙同居期间共同开发,售房款应属遗产。但项目土地使用权、开发主体、销售合同均登记或签署在公司名下,款项亦由公司收取。再审法院明确,在公司主体存在的情况下,不能仅凭股东身份或”挂靠”口头主张,直接将公司售房款等同于被继承人个人财产。若欲突破该层法律关系,须通过股东资格确认、公司解散清算或法人人格否认等路径另行解决,而非在继承纠纷中直接分割公司资产。
本案涉及前婚、同居、再婚及非婚生子女,财产关系跨越数十年,土地取得、公司设立、房产购置交织。被继承人去世后,前妻、婚生子、同居伴侣、再婚配偶、代位继承人等多方主体卷入诉讼。对于财产结构复杂、家庭关系多元的主体,生前未通过协议、遗嘱或公司合规架构明确权属,极易导致身后连环诉讼,且因证据年代久远而难以查清。
继承纠纷的走向往往不取决于”有没有血缘关系”,而取决于”财产登记在谁名下、诉讼请求是否穷尽、遗产是否存在权利瑕疵”。建议当事人在继承诉讼启动前完成三项工作:一是通过不动产登记中心及执行信息公开网核查遗产查封、抵押状态;二是对不动产、股权等主要遗产及时申请评估,一审中固定价值主张;三是区分被继承人个人财产、公司法人财产及家庭共有财产,避免错误选择请求权基础导致程序空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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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项目 | 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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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号 | (2025)辽04民再10号 |
| 程序 | 再审 |
| 审理法院 | 辽宁省抚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
| 案由 | 继承纠纷 |
| 主要规范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七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二条、第五条等 |
| 终局结论 | 撤销原一、二审判决;改判部分房产分配;驳回其他诉讼请求 |
| 标签建议 | 家事继承、房产查封、同居财产、公司资产、审级利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