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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前预分财产与赡养协议效力如何认定?——阜新中院一起赡养纠纷终审判决观察微信客服生前预分财产与赡养协议效力如何认定?——阜新中院一起赡养纠纷终审判决观察

生前预分财产与赡养协议效力如何认定?——阜新中院一起赡养纠纷终审判决观察

浏览:3 作者:admin 来源:本站 时间:2026-08-12 分类:经典案例

案号:(2025)辽09民终1052号 审理法院:辽宁省阜新市中级人民法院 案由:赡养纠纷 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确认《养老协议》有效,驳回返还土地请求) 裁判时间:2025年11月19日 来源:2025年11月裁判文书数据库


一、案情简介

王某文育有二子,长子王某、次子王某某。2023年5月,王某夫妇与王某某夫妇在三合堂村村干部见证下签订《王某文养老协议》,约定:王某文由王某赡养,王某文两口人土地归王某所有,王某文居住院落及房屋归王某所有,王某文赡养及丧葬费用均由王某承担,王某某无需承担任何费用,王某某亦不得就上述耕地及房屋再行主张权利。协议签订后,王某文于2024年5月去世,王某为其办理了丧葬事宜。

后王某某、陈某某夫妇起诉,请求确认该《养老协议》无效,并要求王某、张某梅返还12.6亩土地。一审驳回其诉讼请求。王某某、陈某某上诉,主张协议系在父亲生前分割”遗产”,违背公序良俗应属无效,且王某未实际履行赡养义务。

二审维持原判。


二、争议焦点

  1. 《养老协议》中关于财产处分的条款,是否因”生前预分遗产”而违背公序良俗?
  2. 协议签订后,王某是否依约履行了对王某文的赡养及丧葬义务?
  3. 王某某要求返还土地的请求,能否在协议有效的前提下获得支持?

三、裁判要旨

法院认定:

  • 协议效力:《养老协议》系各方当事人在村干部见证下自愿签订,核心目的在于解决王某文的赡养问题,将赡养义务与财产权利相关联,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该协议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亦未违背公序良俗,合法有效。
  • 赡养义务履行:王某提交了殡葬费用清单、招待费收据等证据,证明其办理了王某文丧葬事宜;王某某提交的协议签订前转账记录,不能否定协议签订后各方按约履行的事实。一审认定王某履行了主要赡养义务,并无不当。
  • 土地返还:基于协议有效及王某已依约履行主要义务,协议中”王某文两口人土地归王某所有”的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王某某要求返还土地缺乏依据。

综上,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四、律师解析

1. “养老协议”与”遗产分割”的定性边界

本案上诉人核心主张是:协议在父亲生前即处分其财产,属于”预分遗产”,违背公序良俗。但法院未采纳该观点,关键区分在于:协议性质是附条件的财产流转安排,而非继承开始后的遗产分割

从协议结构看,土地归属与赡养义务绑定,王某取得财产权利的对价是承担赡养及丧葬责任。这种”以赡养换财产”的安排,在农村家庭养老场景中较为常见,司法实践通常认可其效力,除非存在显失公平、胁迫或恶意串通等情形。上诉人主张的”生前分遗产”系对法律关系的误读——继承自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生前财产处分属于赠与或流转,不适用继承规则。

2. 公序良俗的适用须避免”道德泛化”

《民法典》第153条规定的”违背公序良俗”是效力性强制规范的兜底条款,但适用上须保持谦抑。本案中,协议经村干部见证、双方签字确认,内容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且有利于保障老年人晚年生活、减少家庭纷争。若仅以”子女不应在父生前议定财产归属”即认定无效,将过度扩张公序良俗的适用范围,反而损害交易安全与家庭关系的稳定性。

3. 赡养义务履行的举证要点

赡养纠纷中,义务是否履行常成争议。本案提示:

  • 主张未履行的一方,需举证存在遗弃、虐待或拒不提供生活照料等情形,仅提交”村干部不知情”的谈话录音,证明力不足;
  • 主张已履行的一方,应保留医疗费票据、丧葬支出凭证、日常生活照料记录等,形成完整证据链。

协议签订前的转账记录,因无法排除其他法律关系(如借款、代管),通常难以单独证明赡养义务的持续履行。

4. 对农村家庭财产安排的合规启示

  • 协议形式:涉及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及房屋处分的,建议采用书面协议,由村委会或人民调解委员会见证,必要时进行公证;
  • 权利义务对等:避免”一方纯获益、一方纯负担”的极端条款,防止被认定为显失公平或赠与而遭撤销;
  • 土地权属: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转让、互换,须符合《农村土地承包法》关于同一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要求,并办理相应手续。

五、实务提示

赡养协议兼具身份关系与财产关系双重属性,效力认定需综合考量当事人真实意思、权利义务对等性及社会公共利益。事前通过规范协议固定各方权利义务,远比事后以”违背公序良俗”主张无效更为可控。尤其在农村家庭,土地、房屋往往是养老保障的核心载体,协议条款的合法性与可执行性直接关乎老年人权益实现。

辽宁权秉律师事务所长期处理家事纠纷、继承及农村土地权益相关业务。若您正面临赡养协议效力、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或家庭财产分割争议,欢迎通过法律咨询电话 19802422672,或访问微信客服沟通研判。


附录:文书要点摘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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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 内容
案号 (2025)辽09民终1052号
程序 二审(独任审理)
案由 赡养纠纷
主要规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三百三十四条
终局结论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标签建议 家事纠纷、赡养协议、公序良俗、土地承包经营权、农村养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