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号:(2025)辽09民终1052号 审理法院:辽宁省阜新市中级人民法院 案由:赡养纠纷 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确认《养老协议》有效,驳回返还土地请求) 裁判时间:2025年11月19日 来源:2025年11月裁判文书数据库
王某文育有二子,长子王某、次子王某某。2023年5月,王某夫妇与王某某夫妇在三合堂村村干部见证下签订《王某文养老协议》,约定:王某文由王某赡养,王某文两口人土地归王某所有,王某文居住院落及房屋归王某所有,王某文赡养及丧葬费用均由王某承担,王某某无需承担任何费用,王某某亦不得就上述耕地及房屋再行主张权利。协议签订后,王某文于2024年5月去世,王某为其办理了丧葬事宜。
后王某某、陈某某夫妇起诉,请求确认该《养老协议》无效,并要求王某、张某梅返还12.6亩土地。一审驳回其诉讼请求。王某某、陈某某上诉,主张协议系在父亲生前分割”遗产”,违背公序良俗应属无效,且王某未实际履行赡养义务。
二审维持原判。
法院认定:
综上,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案上诉人核心主张是:协议在父亲生前即处分其财产,属于”预分遗产”,违背公序良俗。但法院未采纳该观点,关键区分在于:协议性质是附条件的财产流转安排,而非继承开始后的遗产分割。
从协议结构看,土地归属与赡养义务绑定,王某取得财产权利的对价是承担赡养及丧葬责任。这种”以赡养换财产”的安排,在农村家庭养老场景中较为常见,司法实践通常认可其效力,除非存在显失公平、胁迫或恶意串通等情形。上诉人主张的”生前分遗产”系对法律关系的误读——继承自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生前财产处分属于赠与或流转,不适用继承规则。
《民法典》第153条规定的”违背公序良俗”是效力性强制规范的兜底条款,但适用上须保持谦抑。本案中,协议经村干部见证、双方签字确认,内容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且有利于保障老年人晚年生活、减少家庭纷争。若仅以”子女不应在父生前议定财产归属”即认定无效,将过度扩张公序良俗的适用范围,反而损害交易安全与家庭关系的稳定性。
赡养纠纷中,义务是否履行常成争议。本案提示:
协议签订前的转账记录,因无法排除其他法律关系(如借款、代管),通常难以单独证明赡养义务的持续履行。
赡养协议兼具身份关系与财产关系双重属性,效力认定需综合考量当事人真实意思、权利义务对等性及社会公共利益。事前通过规范协议固定各方权利义务,远比事后以”违背公序良俗”主张无效更为可控。尤其在农村家庭,土地、房屋往往是养老保障的核心载体,协议条款的合法性与可执行性直接关乎老年人权益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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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项目 | 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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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号 | (2025)辽09民终1052号 |
| 程序 | 二审(独任审理) |
| 案由 | 赡养纠纷 |
| 主要规范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三百三十四条 |
| 终局结论 |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
| 标签建议 | 家事纠纷、赡养协议、公序良俗、土地承包经营权、农村养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