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号:(2025)辽0283民初2043号 审理法院:辽宁省庄河市人民法院 案由:法定继承纠纷 裁判结果:案涉房屋由原告继承;原告向各继承人支付对应份额折价款 裁判时间:2025年5月26日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开案例
被继承人邵某安与王某芳系初婚,育有四名子女:邵某孝、邵某轩(原告)、邵某清、邵某芬。王某芳1979年去世后,邵某安与刘某再婚,刘某携前婚四子女李某堂、李某丰、李某罡、李某春共同生活,该四人均已成年。邵某安于2006年去世,长子邵某孝于2012年去世(其妻王某花,两女邵某霞、邵某军),刘某于2019年去世。
案涉房屋三间(46.10平方米)登记在邵某安名下,系邵某安与王某芳夫妻共同财产。邵某安去世当日,刘某、李某堂、李某丰、李某罡与邵某轩、邵某孝签订《财产分割及养老协议》,约定房屋三间”分给邵某安壹间半、刘某壹间半”,邵某安部分由邵某孝、邵某轩继承,刘某部分由李某堂、李某丰、李某罡继承,并约定”刘某在世壹间,任何人无权买卖处理”。
后因各方对房屋分割方案产生争议,邵某轩起诉要求取得房屋所有权并向各被告支付折价款。被告李某堂等主张按协议履行,邵某清、邵某芬则称此前不知该协议存在。
法院认定《财产分割及养老协议》有效,主要理由如下:
本案核心在于:一份缺少部分继承人签字、且签订于被继承人去世当日的协议,为何被认定有效?法院并未机械适用”全体继承人签字”的形式标准,而是综合考量协议背景(出殡当日、民风民俗)、当事人行为逻辑(长期未提出异议)、权利义务对等性(养老安排与财产处分挂钩)等因素,认定协议效力。这提示:继承纠纷中,”有没有签字”只是证据问题之一,”实际是否知情并认可”才是实质审查重点。
协议中”邵姓兄弟没有对刘某养老义务”的约定,实质是以放弃或限制部分继承期待利益换取继子女对养老责任的豁免。此类条款在再婚家庭中较为常见,但存在显著风险:若养老义务的实际履行与协议约定产生偏差(如刘某后期入住敬老院而非由继子女赡养),可能引发新的履行争议。建议此类安排通过遗赠扶养协议或公证遗嘱等更规范的形式固定,并明确违约责任。
邵某孝于遗产分割前死亡,其应继份额依法转继承给其妻王某花、两女邵某霞、邵某军,而非由邵某安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二者关键区别在于:转继承是被转继承人死亡后、遗产分割前发生,继承的是”被转继承人应得的遗产份额”;代位继承则是继承人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由其晚辈直系血亲代替其位置继承。本案裁判准确适用了《民法典》第11552条,避免了两种制度的混淆。
法院将房屋判归邵某轩所有,除各方同意外,亦考量其”系村委会村民””负责日常管理”等实际因素。这符合《民法典》第11556条”遗产分割应当有利于生产和生活需要”的原则。但需注意:若房屋存在按份共有人主张实物分割或不具备折价补偿能力等情形,法院可能判令变价分割而非一方取得所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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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项目 | 内容 |
|---|---|
| 案号 | (2025)辽0283民初2043号 |
| 程序 | 一审 |
| 案由 | 法定继承纠纷 |
| 主要规范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465条、第1126条、第1127条、第1152条、第1153条 |
| 终局结论 | 房屋归原告邵某轩继承;原告向各被告支付对应份额折价款 |
| 标签建议 | 家事继承、再婚家庭、继子女、财产分割协议、转继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