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号:(2025)辽0115民初2015号 审理法院:沈阳市辽中区人民法院 案由:同居关系析产纠纷(立案案由:婚约财产纠纷) 裁判结果:被告(反诉原告)给付原告(反诉被告)49588.21元;原告(反诉被告)返还被告(反诉原告)金项链一条(价值10074元);驳回双方其他诉讼请求 裁判时间:2025年5月 来源:2025年05月裁判文书数据库
潘某与邱某甲于2018年末相识,2019年上半年确立恋爱关系,2019年5月左右开始同居,2022年农历9月4日在潘某老家举办订婚仪式,双方未举办结婚仪式,亦未办理结婚登记,2025年1月因家庭琐事分手,无共同子女。
同居期间,2020年1月至2024年12月,潘某向邱某甲微信转账共计230480元,邱某甲向潘某微信转账共计82648.49元;潘某另通过支付宝向邱某甲转账500元。2021年1月至2023年12月,潘某代收邱某甲工资共计102080.36元。此外,潘某代为支付双方同居期间产生的物业费、电费、燃气费、水费、取暖费等合计6674.12元。
邱某甲提起反诉,称其于2022年8月以结婚为目的赠与潘某足金项链一条,购买价值10074元,现结婚目的无法实现,要求潘某返还。
一审法院经审理,将案由更正为同居关系析产纠纷,判决邱某甲给付潘某49588.21元;潘某返还邱某甲金项链一条;驳回双方其他诉讼请求。
法院经审理认定:
本案原告以婚约财产纠纷起诉,主张类推适用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第五条关于彩礼返还的规定。法院根据双方长达五年同居生活的事实,将案由更正为同居关系析产纠纷,转而适用婚姻家庭编解释(二)第四条。两条路径的法律后果截然不同:前者侧重“结婚目的落空”的赠与返还,后者则强调“各自所得归各自、共同支出共担”的财产分割。当事人若对法律关系定性错误,可能导致请求权基础错位,救济空间受限。
根据现行司法解释,双方均无配偶的同居关系析产,有约定从约定;无约定时,各自工资、奖金、继承或受赠财产归各自所有。本案中,潘某代收邱某甲的工资被明确认定为邱某甲个人财产,在结算时予以扣除。而对于同居期间的水、电、燃气、物业、取暖等日常生活支出,法院认定为共同生活成本,由双方平均分担。这一规则提示:同居期间若存在代收工资、代缴费用等情形,应保留资金性质的书面约定或聊天记录,避免分手后陷入“算不清”的被动局面。
邱某甲在七夕前夕购买金项链赠与潘某,虽发生在特殊日期,但法院结合双方已订婚、以结婚为目的等事实,认定该赠与属于附结婚条件的赠与,在婚约解除后应予返还。但在价值认定上,法院严格以实际购买价款10074元为准,对邱某甲主张按当前黄金市场价格15000元计算未予支持。这表明:特定目的赠与的返还范围通常以“实际支出”或“原物返还”为限,主张增值或市价折算须承担举证责任。
恋爱同居期间的财产往来,事前防控远比事后诉讼更可控。建议:
第一,大额资金往来应明确性质(借款、代收款、共同生活支出或赠与),避免混同; 第二,代收工资、代缴房贷或生活费用时,保留资金用途的沟通记录; 第三,以结婚为目的的大额赠与(如首饰、车辆、房产加名等),若最终未登记结婚,赠与人有权请求返还,受赠方应做好原物或折价返还的准备; 第四,订婚、彩礼及贵重赠与建议通过书面或电子留痕方式固定当时意思表示,减少分手后的举证困难。
辽宁权秉律师事务所提醒,同居关系析产与婚约财产纠纷在定性、举证及法律适用上均有显著差异,个案处理须结合资金性质、同居时长、财产混同程度及当地裁判尺度综合研判。如您面临类似财产分割或返还争议,欢迎通过法律咨询电话 19802422672,或访问微信客服沟通,亦可登陆 https://liaoningquanbing.cn 了解本所相关领域公开案例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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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项目 | 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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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号 | (2025)辽0115民初2015号 |
| 程序 | 一审 |
| 案由 | 同居关系析产纠纷(立案案由:婚约财产纠纷) |
| 主要规范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二)》第四条 |
| 终局结论 | 本诉:被告给付原告49588.21元;反诉:原告返还被告金项链一条(价值10074元);驳回其他诉讼请求 |
| 标签建议 | 民事家事、同居析产、婚约财产、特定目的赠与、恋爱期间转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