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咨询电话 19802422672
×
同居析产还是婚约财产?恋爱期间转账与特定目的赠与的返还规则——沈阳市辽中区人民法院(2025)辽0115民初2015号案微信客服同居析产还是婚约财产?恋爱期间转账与特定目的赠与的返还规则——沈阳市辽中区人民法院(2025)辽0115民初2015号案

同居析产还是婚约财产?恋爱期间转账与特定目的赠与的返还规则——沈阳市辽中区人民法院(2025)辽0115民初2015号案

浏览:4 作者:admin 来源:本站 时间:2026-08-02 分类:经典案例

案号:(2025)辽0115民初2015号 审理法院:沈阳市辽中区人民法院 案由:同居关系析产纠纷(立案案由:婚约财产纠纷) 裁判结果:被告(反诉原告)给付原告(反诉被告)49588.21元;原告(反诉被告)返还被告(反诉原告)金项链一条(价值10074元);驳回双方其他诉讼请求 裁判时间:2025年5月 来源:2025年05月裁判文书数据库


一、案情简介

潘某与邱某甲于2018年末相识,2019年上半年确立恋爱关系,2019年5月左右开始同居,2022年农历9月4日在潘某老家举办订婚仪式,双方未举办结婚仪式,亦未办理结婚登记,2025年1月因家庭琐事分手,无共同子女。

同居期间,2020年1月至2024年12月,潘某向邱某甲微信转账共计230480元,邱某甲向潘某微信转账共计82648.49元;潘某另通过支付宝向邱某甲转账500元。2021年1月至2023年12月,潘某代收邱某甲工资共计102080.36元。此外,潘某代为支付双方同居期间产生的物业费、电费、燃气费、水费、取暖费等合计6674.12元。

邱某甲提起反诉,称其于2022年8月以结婚为目的赠与潘某足金项链一条,购买价值10074元,现结婚目的无法实现,要求潘某返还。

一审法院经审理,将案由更正为同居关系析产纠纷,判决邱某甲给付潘某49588.21元;潘某返还邱某甲金项链一条;驳回双方其他诉讼请求。


二、争议焦点

  1. 未办理结婚登记但曾举办订婚仪式,恋爱同居期间的财产纠纷应定性为婚约财产纠纷还是同居关系析产纠纷
  2. 同居期间代收的工资、互相转账及日常生活支出,应如何适用“各自所得归各自”规则进行分割与负担?
  3. 以结婚为目的赠与的首饰,在婚约解除后是否应予返还,价值应如何认定?

三、裁判要旨

法院经审理认定:

  • 双方系因同居生活期间财产发生纠纷,依法将案由更正为同居关系析产纠纷,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二)》第四条处理。
  • 潘某代收邱某甲工资102080.36元,属于邱某甲个人所得,归邱某甲个人所有
  • 同居期间产生的燃气费、取暖费、水费、物业费、电费等合计6674.12元,系共同生活支出,由双方平均负担
  • 扣除互相转账、支付宝转账、平均分担的生活费用及代收工资后,邱某甲应给付潘某49588.21元;潘某提出的其余数额,因缺少法律依据,不予支持。
  • 邱某甲赠与金项链系基于以结婚为目的,现结婚目的不能实现,潘某继续占有缺乏事实依据,应予返还。项链价值按实际购买价款10074元认定;邱某甲主张按当前黄金市场价格计算为15000元,因未能举证证明,不予支持。

四、律师解析

1. 案由定性决定法律适用:婚约财产与同居析产的请求权基础差异

本案原告以婚约财产纠纷起诉,主张类推适用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第五条关于彩礼返还的规定。法院根据双方长达五年同居生活的事实,将案由更正为同居关系析产纠纷,转而适用婚姻家庭编解释(二)第四条。两条路径的法律后果截然不同:前者侧重“结婚目的落空”的赠与返还,后者则强调“各自所得归各自、共同支出共担”的财产分割。当事人若对法律关系定性错误,可能导致请求权基础错位,救济空间受限。

2. 同居期间“各自所得”与共同生活支出的处理规则

根据现行司法解释,双方均无配偶的同居关系析产,有约定从约定;无约定时,各自工资、奖金、继承或受赠财产归各自所有。本案中,潘某代收邱某甲的工资被明确认定为邱某甲个人财产,在结算时予以扣除。而对于同居期间的水、电、燃气、物业、取暖等日常生活支出,法院认定为共同生活成本,由双方平均分担。这一规则提示:同居期间若存在代收工资、代缴费用等情形,应保留资金性质的书面约定或聊天记录,避免分手后陷入“算不清”的被动局面。

3. 特定目的赠与的返还边界:以结婚为目的≠按市价折算

邱某甲在七夕前夕购买金项链赠与潘某,虽发生在特殊日期,但法院结合双方已订婚、以结婚为目的等事实,认定该赠与属于附结婚条件的赠与,在婚约解除后应予返还。但在价值认定上,法院严格以实际购买价款10074元为准,对邱某甲主张按当前黄金市场价格15000元计算未予支持。这表明:特定目的赠与的返还范围通常以“实际支出”或“原物返还”为限,主张增值或市价折算须承担举证责任。


五、实务提示

恋爱同居期间的财产往来,事前防控远比事后诉讼更可控。建议:

第一,大额资金往来应明确性质(借款、代收款、共同生活支出或赠与),避免混同; 第二,代收工资、代缴房贷或生活费用时,保留资金用途的沟通记录; 第三,以结婚为目的的大额赠与(如首饰、车辆、房产加名等),若最终未登记结婚,赠与人有权请求返还,受赠方应做好原物或折价返还的准备; 第四,订婚、彩礼及贵重赠与建议通过书面或电子留痕方式固定当时意思表示,减少分手后的举证困难。

辽宁权秉律师事务所提醒,同居关系析产与婚约财产纠纷在定性、举证及法律适用上均有显著差异,个案处理须结合资金性质、同居时长、财产混同程度及当地裁判尺度综合研判。如您面临类似财产分割或返还争议,欢迎通过法律咨询电话 19802422672,或访问微信客服沟通,亦可登陆 https://liaoningquanbing.cn 了解本所相关领域公开案例解读。


附录:文书要点摘录

|——|——|

项目 内容
案号 (2025)辽0115民初2015号
程序 一审
案由 同居关系析产纠纷(立案案由:婚约财产纠纷)
主要规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二)》第四条
终局结论 本诉:被告给付原告49588.21元;反诉:原告返还被告金项链一条(价值10074元);驳回其他诉讼请求
标签建议 民事家事、同居析产、婚约财产、特定目的赠与、恋爱期间转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