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号:(2025)辽01民终13916号 审理法院: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案由:侵权责任纠纷 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电力公司按探矿权评估价值的1/2承担补偿责任) 裁判时间:2025年11月 来源:2025年11月裁判文书数据库
沈阳某公司(探矿权人)依法取得辽宁省瓦房店市许屯铁矿探矿权,并完成详查及储量评审备案。某辽宁省电力有限公司建设的500千伏输电线路途经该矿区,前案生效判决已确认该压覆行为虽属合法压覆,但影响了探矿权行使,并判令电力公司补偿勘查投入费用的1/2。
此后,沈阳某公司就探矿权价值损失另行提起本案诉讼。一审期间,法院依法委托评估机构对探矿权价值进行评估,评估基准日2024年11月30日,采用折现现金流量法,确定探矿权价值为600.53万元。一审法院认定,在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构成全部压覆的情况下,参照前案已确认的1/2比例,判令电力公司补偿探矿权损失300.265万元及评估费21.25万元,利息自本案起诉之日起算。双方均上诉,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院认定及适用规范如下:
本所相关领域公开案例解读,核心规则启示如下:
探矿权为用益物权,其被压覆导致的价值贬损或行使障碍,属于物权保护及侵权损害赔偿的民事范畴。建设单位常以“矿业权处于行政许可不确定状态”为由主张驳回起诉或中止诉讼,但法院明确:行政程序解决的是矿业权能否延续、变更的行政管理事项,而民事程序解决的是压覆行为造成的财产损害赔偿。若强行要求权利人等待行政程序终结,极易导致程序空转、损失扩大。矿业权人应注意同步固定压覆事实证据,不必因行政审批未结而搁置民事维权。
合法压覆仅表明建设行为经过行政审批、不具有侵权违法性,但不免除补偿义务。对于补偿范围,法院未将赔偿限定于“直接损失”,而是认可探矿权具有财产价值,可通过专业评估确定损害赔偿额。需注意的是,评估所依据的开发利用方案、储量报告、矿产品价格等参数,往往是双方攻防焦点。若开发利用方案未经评审或评估假设条件与行政准入条件存在冲突,可能被异议方作为攻击评估结论的切入点。因此,矿业权人在诉讼前应尽量完善储量评审、开发利用方案评审等基础材料,以支撑评估假设的成立。
对司法评估报告的异议,须围绕法定事由展开:鉴定机构或人员资质、鉴定程序严重违法、鉴定意见明显依据不足等。本案中,电力公司提出的异议涵盖评估方法、储量取值、销售价格、开发利用方案科学性等,但未能提供充分证据推翻评估结论,法院最终未予采纳。这提示当事人:泛泛质疑评估结论不足以动摇法院采信,须针对性地提交反证或申请专家辅助人出庭;反之,若评估程序存在未调取矿籍档案、未与主管部门核实储量等瑕疵,应及时书面提出并保留申请重新鉴定或补充鉴定的权利。
压覆范围往往因线路微调、矿区坐标调整而难以精确划定。在双方均未申请压覆范围鉴定或鉴定不能的情况下,法院通常结合前案认定、压覆示意图、线路坐标点位及调解意向等综合酌定比例。本案按1/2比例酌定,体现了“谁主张、谁举证”与公平原则的衡平。关于利息,法院一般不支持自单方认定的侵权发生日起算,而是综合双方协商过程、过错程度,以起诉日或判决生效日作为起算点。权利人在主张利息时,应注重举证证明对方明确拒绝赔偿的时间节点,而非仅以压覆事实发生日为依据。
矿业权压覆纠纷兼具行政合规与民事赔偿双重属性,事前防控与事中取证同样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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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项目 | 内容 |
|---|---|
| 案号 | (2025)辽01民终13916号 |
| 程序 | 二审 |
| 案由 | 侵权责任纠纷 |
| 主要规范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三十二条 |
| 终局结论 |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
| 标签建议 | 商事争议、矿业权、合法压覆、探矿权评估、用益物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