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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法压覆探矿权的补偿边界与评估方法——沈阳中院一起探矿权压覆侵权责任纠纷二审案微信客服合法压覆探矿权的补偿边界与评估方法——沈阳中院一起探矿权压覆侵权责任纠纷二审案

合法压覆探矿权的补偿边界与评估方法——沈阳中院一起探矿权压覆侵权责任纠纷二审案

浏览:4 作者:admin 来源:本站 时间:2026-08-01 分类:经典案例

案号:(2025)辽01民终13916号 审理法院: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案由:侵权责任纠纷 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电力公司按探矿权评估价值的1/2承担补偿责任) 裁判时间:2025年11月 来源:2025年11月裁判文书数据库


一、案情简介

沈阳某公司(探矿权人)依法取得辽宁省瓦房店市许屯铁矿探矿权,并完成详查及储量评审备案。某辽宁省电力有限公司建设的500千伏输电线路途经该矿区,前案生效判决已确认该压覆行为虽属合法压覆,但影响了探矿权行使,并判令电力公司补偿勘查投入费用的1/2。

此后,沈阳某公司就探矿权价值损失另行提起本案诉讼。一审期间,法院依法委托评估机构对探矿权价值进行评估,评估基准日2024年11月30日,采用折现现金流量法,确定探矿权价值为600.53万元。一审法院认定,在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构成全部压覆的情况下,参照前案已确认的1/2比例,判令电力公司补偿探矿权损失300.265万元及评估费21.25万元,利息自本案起诉之日起算。双方均上诉,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争议焦点

  1. 探矿权被合法压覆后,权利人是否须待行政许可程序完结、行政争议处理完毕后,方可提起民事诉讼主张损害赔偿?
  2. 合法压覆情形下,对探矿权人的补偿范围应否限于直接损失(勘查投入、设施搬迁等),还是可及于探矿权的市场价值(收益法评估值)?
  3. 在压覆范围无法通过鉴定精确划分时,法院应如何酌定补偿比例?
  4. 压覆损害赔偿的利息损失,应自压覆事实发生之日起算,还是自当事人起诉之日起算?

三、裁判要旨

法院认定及适用规范如下:

  • 民事救济不以行政程序完结为前提。 探矿权系用益物权,受《民法典》第三百二十九条保护。压覆导致的财产损害属民事法律关系调整范围,不因探矿权保留、变更或探转采的行政许可尚未完结而丧失请求权基础。
  • 合法压覆亦须给予公平、合理补偿。 依据《矿产资源法》第三十二条及现行矿业权有偿取得制度,压覆对矿业权行使造成直接影响的,建设单位应依法给予公平、合理补偿。该补偿不仅包括勘查投入等直接成本,亦应包括妨害探矿权用益物权价值实现的损害赔偿。
  • 司法评估报告可作为价值认定依据。 经法院委托的评估机构具备法定资质,评估程序符合《中国矿业权评估准则》及《人民法院委托评估工作规范》。异议方未能举证证明存在鉴定人不具备资格、程序严重违法或意见明显依据不足等情形,评估结论应予采信。
  • 补偿比例与利息的裁量。 鉴于双方在前案及本案中均未就压覆范围申请鉴定,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全部压覆,法院参照前案已确认的1/2比例酌定补偿金额。综合考虑双方多年协商未果、均有过错,利息自本案起诉之日(2024年6月26日)起按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四、律师解析

本所相关领域公开案例解读,核心规则启示如下:

1. 压覆纠纷的定性:民事救济与行政程序并行不悖

探矿权为用益物权,其被压覆导致的价值贬损或行使障碍,属于物权保护及侵权损害赔偿的民事范畴。建设单位常以“矿业权处于行政许可不确定状态”为由主张驳回起诉或中止诉讼,但法院明确:行政程序解决的是矿业权能否延续、变更的行政管理事项,而民事程序解决的是压覆行为造成的财产损害赔偿。若强行要求权利人等待行政程序终结,极易导致程序空转、损失扩大。矿业权人应注意同步固定压覆事实证据,不必因行政审批未结而搁置民事维权。

2. 合法压覆≠无偿压覆,补偿范围可及探矿权市场价值

合法压覆仅表明建设行为经过行政审批、不具有侵权违法性,但不免除补偿义务。对于补偿范围,法院未将赔偿限定于“直接损失”,而是认可探矿权具有财产价值,可通过专业评估确定损害赔偿额。需注意的是,评估所依据的开发利用方案、储量报告、矿产品价格等参数,往往是双方攻防焦点。若开发利用方案未经评审或评估假设条件与行政准入条件存在冲突,可能被异议方作为攻击评估结论的切入点。因此,矿业权人在诉讼前应尽量完善储量评审、开发利用方案评审等基础材料,以支撑评估假设的成立。

3. 评估报告异议的攻防:程序与实体双重审查

对司法评估报告的异议,须围绕法定事由展开:鉴定机构或人员资质、鉴定程序严重违法、鉴定意见明显依据不足等。本案中,电力公司提出的异议涵盖评估方法、储量取值、销售价格、开发利用方案科学性等,但未能提供充分证据推翻评估结论,法院最终未予采纳。这提示当事人:泛泛质疑评估结论不足以动摇法院采信,须针对性地提交反证或申请专家辅助人出庭;反之,若评估程序存在未调取矿籍档案、未与主管部门核实储量等瑕疵,应及时书面提出并保留申请重新鉴定或补充鉴定的权利。

4. 补偿比例与利息起算:举证不能时的法院裁量空间

压覆范围往往因线路微调、矿区坐标调整而难以精确划定。在双方均未申请压覆范围鉴定或鉴定不能的情况下,法院通常结合前案认定、压覆示意图、线路坐标点位及调解意向等综合酌定比例。本案按1/2比例酌定,体现了“谁主张、谁举证”与公平原则的衡平。关于利息,法院一般不支持自单方认定的侵权发生日起算,而是综合双方协商过程、过错程度,以起诉日或判决生效日作为起算点。权利人在主张利息时,应注重举证证明对方明确拒绝赔偿的时间节点,而非仅以压覆事实发生日为依据。


五、实务提示

矿业权压覆纠纷兼具行政合规与民事赔偿双重属性,事前防控与事中取证同样重要:

  • 对矿业企业:在探矿权存续期间,应定期完成储量评审、开发利用方案编制及评审,确保矿权处于“可评估”状态;一旦获知建设项目可能压覆,应及时向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安全评价机构、环评机构固定“因压覆导致不具备收件/评审条件”的书面说明,为后续民事诉讼建立因果关系证据链。
  • 对建设单位:压覆审批完成后,应主动与矿业权人协商补偿方案,留存协商记录;线路若发生微调,建议重新评估压覆范围并备案,避免诉讼中被认定为“私自改道”而承担过错责任。
  • 对评估与鉴定:诉讼中申请评估前,应预先审查评估基础材料(储量报告、开发利用方案、评审意见)的完整性与时效性;对评估报告异议,应在法定期限内提出书面质疑,必要时申请鉴定人出庭或申请补充鉴定,避免“以评代审”的被动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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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录:文书要点摘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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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 内容
案号 (2025)辽01民终13916号
程序 二审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主要规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三十二条
终局结论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标签建议 商事争议、矿业权、合法压覆、探矿权评估、用益物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