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号:(2025)辽14民终1329号 审理法院:辽宁省葫芦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案由: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 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裁判时间:2025年8月 来源:2025年08月裁判文书数据库
褚某主张,2019年10月15日其自银行取现58000元出借给李某乙,用于结清李某乙在某信用社的贷款本息。李某乙于2024年6月因交通事故去世。褚某遂起诉李某乙的第一顺序继承人——母亲潘某、女儿李某甲,请求二人在继承遗产范围内偿还借款58000元及利息。
二继承人辩称:不存在借贷合意、无借条、款项系双方多年情感往来中的经济混同;一审核心证人未出庭,程序违法;且自2019年至起诉已过五年,超出诉讼时效。一审认定借贷事实成立,判决二被告以继承遗产实际价值为限清偿本息。二审葫芦岛中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自然人之间借款合同为实践性合同,款项交付是成立要件。本案中,褚某虽无借条,但提供了当日银行取款记录、李某乙账户还贷凭证、信用社工作人员证言及继承人知晓借款的通话录音。法院正是通过“取款—存款—还贷”同一日的时间轴闭合,结合第三方经办人员的客观陈述,认定交付事实。对出借人而言,大额现金借贷若未能取得书面债权凭证,务必保留资金流向痕迹、第三方见证或事后确认记录;对继承人一方,仅以“无借条”否认往往难以推翻完整的证据链。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一条规定,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的债务可以不负清偿责任。本案中,二被告一审已明确表示不放弃继承,二审亦未主张放弃,故法院直接判令其在继承遗产实际价值范围内偿债。实务中,继承人若在诉讼中既不明确放弃继承、又抗辩不承担债务,通常会被认定为接受继承并承担相应义务。若继承人确无继承意愿,应在遗产处理前以书面形式作出放弃表示,否则可能丧失免责空间。
上诉人二审提出诉讼时效抗辩,因一审未提出且二审未提交新证据,法院未予审查。这符合诉讼时效抗辩一般应在一审提出的通行规则。此外,关于证人未出庭的问题,一审法院依职权对证人进行调查核实,二审认定该证言系补强证据,程序合法。提示当事人:程序性异议和实体抗辩均应及时、充分在一审主张,否则可能丧失二审救济机会。
上诉人主张双方存在特殊身份关系,进而否定借贷性质。法院未采纳该抗辩,核心在于款项用途明确指向清偿李某乙个人贷款,且资金流向客观可查。民事主体之间的身份关系与财产关系应分别评价:即便存在情感往来,只要款项交付、用途及事后确认能够体现借贷合意,仍应认定为借贷。以“经济混同”或“违背公序良俗”为由否定债务,须提供充分证据推翻款项的借贷属性,否则难以成立。
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中,债权人面临“死无对证”的举证困境,继承人则面临“遗产未分、债务先至”的被动局面。事前防控尤为重要:出借大额资金应签订书面借款合同或借条,转账时备注用途;继承人应在知悉被继承人死亡后及时梳理遗产债务,尽早决定是否放弃继承并办理相关手续;诉讼中,时效抗辩、程序异议等防御性主张须在一审阶段及时提出,避免程序失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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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项目 | 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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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号 | (2025)辽14民终1329号 |
| 程序 | 二审 |
| 案由 | 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 |
| 主要规范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第二十八条 |
| 终局结论 |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
| 标签建议 | 民事家事、被继承人债务清偿、民间借贷、举证责任、诉讼时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