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倒卖车票罪“情节严重”与共同犯罪主从犯如何认定?——锦州铁路运输法院(2025)辽7102刑初4号案解读

浏览:3 作者:admin 来源:本站 时间:2026-08-01 分类:经典案例

案号:(2025)辽7102刑初4号 审理法院:锦州铁路运输法院 案由:倒卖车票、船票罪 裁判结果:刘某某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朱某某、柳某某、凌某某缓刑并处罚金;徐某某单处罚金 裁判时间:2025年5月20日 来源:公开裁判文书


一、案情简介

2023年7月至2024年7月间,刘某某、朱某某、柳某某、凌某某、徐某某在明知曹某某等16人为被法院限制乘坐G字头动车组全部座席、其他动车组列车一等以上座位的失信限高人员的情况下,仍以每张车票加价约500元的价格,由朱某某、柳某某、徐某某通过微信居间联系,刘某某以更改购票模式的方式使用上述人员护照在某网络平台违规购买高铁车票;凌某某自2023年11月起提供微信账号并帮助联系购票。其中,刘某某参与倒卖车票166张,票面数额131847元;凌某某参与141张,票面数额113865.50元;朱某某参与146张,票面数额116797元;柳某某参与122张,票面数额95841.50元;徐某某参与18张,票面数额16701.50元。

刘某某、凌某某、徐某某经公安机关电话传唤到案;朱某某、柳某某被抓获到案。审理期间,刘某某退还其与凌某某共同违法所得35250.50元,徐某某退还个人违法所得2700元并预缴罚金。朱某某、柳某某、凌某某经社区矫正机构评估,适合非监禁刑。

锦州铁路运输法院认定五被告人构成倒卖车票罪,系共同犯罪,不宜区分主从犯;刘某某系累犯;刘某某、凌某某、徐某某具有自首情节;朱某某、柳某某具有坦白情节;均认罪认罚。最终判处刘某某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131847元;朱某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116797元;柳某某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95841.50元;凌某某拘役六个月缓刑十个月并处罚金120668元;徐某某单处罚金16701.50元(已缴纳)。


二、争议焦点

  1. 为失信限高人员违规代购高铁车票并加价,是否达到倒卖车票罪“情节严重”的入罪标准?
  2. 居间联系者与具体购票者分工配合,共同犯罪中是否应当区分主从犯?
  3. 电话传唤到案与抓获到案,在自首、坦白的认定及量刑上如何区分?
  4. 认罪认罚背景下,罚金刑能否因经济环境或票价上涨而突破法定最低幅度?

三、裁判要旨

  • 法院认定,五名被告人以营利为目的,明知他人为失信限高人员仍相互配合违规购票,票面数额均已超过5000元,非法获利均超过2000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倒卖车票刑事案件有关问题的解释》第一条,已达到“情节严重”,构成倒卖车票罪。
  • 本案系共同犯罪。各被告人分别实施居间联系、具体操作、提供账号等行为,法院认为均积极参与、分工配合、作用相当,不宜区分主从犯。
  • 刘某某、凌某某、徐某某经公安机关电话传唤到案,如实供述罪行,认定为自首;朱某某、柳某某被抓获到案,如实供述,认定为坦白。五人均认罪认罚,依法从宽处理。
  • 刘某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2022年7月19日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
  • 关于酌情减少罚金的辩护意见,法院认为公诉机关已按照票面价值一倍这一最低法定幅度提出量刑建议,且被告人自愿认罚,故不予支持。

四、律师解析

1. “情节严重”门槛较低,代购加价行为极易入刑

根据司法解释,票面数额五千元以上或非法获利二千元以上即构成“情节严重”。本案中各被告人加价约500元/张,仅需成交数张即可入罪。实务中,不少人误将“代购”“帮买”视为灰色服务,但针对限高人员等特殊群体、以营利为目的的违规购票,本质上属于倒卖车票行为。企业或个人提供此类“通道”服务,刑事风险极高。

2. 共同犯罪中“分工不同”不等于“作用次要”

本案辩护人提出部分被告人系从犯,但法院以“均积极参与、分工配合、作用相当”为由未予采纳。在链条化犯罪中,居间联系、提供账号、具体操作往往缺一不可,法院通常从行为整体评价各被告人的作用。对当事人而言,不能简单以“我只负责联系”或“我没直接获利”主张从犯;对合规而言,斩断任一环节均可降低整体风险。

3. 自首与坦白的区分直接影响刑种与缓刑适用

电话传唤到案并如实供述,可认定为自首;被抓获到案后如实供述,仅构成坦白。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坦白仅可以从轻处罚。本案中,电话传唤到案的刘某某、凌某某、徐某某因此获得更大幅度的从宽,其中徐某某获得单处罚金、凌某某获得缓刑。实务提示:接到公安机关电话传唤后主动到案,是争取自首情节的关键窗口;逃避或拖延可能导致情节丧失。

4. 累犯情节会压缩从宽空间,罚金刑有法定底线

刘某某具有累犯情节,依法应当从重处罚,即使其认罪认罚并退缴违法所得,仍被判处实刑。同时,法院明确罚金刑以票面价值一倍为最低幅度,经济环境或票价波动不能成为突破法定下限的理由。这提示当事人,认罪认罚从宽并非无边界,累犯、法定刑幅度等刚性规范仍会实质影响结果。


五、实务提示

  • 对票务代理、旅游服务、法律咨询等机构:严禁为失信限高人员提供规避消费限制的购票通道,包括使用护照、更改购票模式等“技术绕过”手段。此类行为不再是行政处罚范畴,票面数额累计达到五千元或获利达到二千元即可构成刑事犯罪。
  • 对涉刑当事人:接到公安机关电话传唤后,应主动到案并如实陈述,争取自首认定;退缴违法所得、预缴罚金可作为认罪认罚的具体表现,在量刑建议中通常能获得从宽考量。
  • 对共同犯罪参与者:切勿以“仅提供账号”“仅负责客服”等理由低估自身责任。在分工配合型犯罪中,法院倾向于整体评价,各环节参与者均可能被认定为主犯或不予区分主从犯。
  • 对罚金刑辩护:法定最低幅度为票面价值一倍,辩护空间主要在于是否准确计算票面数额,而非以经济困难或市场波动请求突破法定下限。

辽宁权秉律师事务所长期处理刑事辩护、企业合规及商事争议解决业务。本所相关领域公开案例解读仅供规则参考,具体案件须结合事实与证据个别研判。若您或企业面临刑事合规、票务经营或共同犯罪相关法律问题,欢迎通过法律咨询电话 19802422672,或访问微信客服沟通咨询。


附录:文书要点摘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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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 内容
案号 (2025)辽7102刑初4号
法院 锦州铁路运输法院
案由 倒卖车票、船票罪
主要规范 《刑法》第二百二十七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及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倒卖车票刑事案件有关问题的解释》第一条
终局结论 刘某某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朱某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柳某某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凌某某拘役六个月缓刑十个月并处罚金;徐某某单处罚金
标签建议 刑事合规、倒卖车票罪、共同犯罪、自首、累犯、罚金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