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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构投资实力骗取“办事费”,如何认定诈骗罪“数额特别巨大”?——弓长岭法院一起投资骗局案微信客服虚构投资实力骗取“办事费”,如何认定诈骗罪“数额特别巨大”?——弓长岭法院一起投资骗局案

虚构投资实力骗取“办事费”,如何认定诈骗罪“数额特别巨大”?——弓长岭法院一起投资骗局案

浏览:2 作者:admin 来源:本站 时间:2026-07-16 分类:经典案例

案号:(2025)辽1005刑初30号 审理法院:辽阳市弓长岭区人民法院 案由:诈骗罪 裁判结果:以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二十万元;责令退赔相关被害单位二百一十九万元 裁判时间:2025年9月 来源:2025年09月裁判文书数据库


一、案情简介

某项目方负责人寻觅投资伙伴。经人介绍认识李某后,李某对外吹嘘自身经济实力与在建项目,并以能快速提供大额投资为由取得对方信任。其后,李某多次以“银行人员索贿”“系统故障放不出款”等理由,分四次向对方索要所谓办事款项,累计约二百二十万元,资金进入李某个人账户。对方察觉异常追索后,李某仅退还一万元并继续推诿,被害方报警。

侦查查明:李某长期负债,并无相应投资能力,所获款项主要用于偿债及个人消费。李某经传唤到案后如实供述,并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法院以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并处罚金,同时责令退赔。


二、争议焦点

  1. 投资合作磋商中的夸大陈述,与刑法上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如何区分?
  2. 骗取“贷款办事费”“疏通费”等名目款项,能否整体计入诈骗数额?
  3. 部分退款后,犯罪数额与退赔义务如何计算?
  4. 自首、认罪认罚对十年以上量刑档的从宽幅度如何把握?

三、裁判要旨

法院认为:李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具备大额投资能力等事实,隐瞒自身资不抵债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构成诈骗罪。

在案银行回单、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企业档案与资金流向等证据,足以证明所谓投资安排及放款障碍系谎言,款项到手后用于个人债务与消费,符合非法占有目的。

李某经电话传唤到案并如实供述,成立自首;庭审自愿认罪认罚,可依法从轻。公诉机关量刑建议适当,法院予以采纳,并责令就未退还部分继续退赔。


四、律师解析

本案是典型的“包装投资人设 + 阶段性骗取费用”结构。民商事外观下的合作考察、协议磋商,并不能当然阻却刑事评价;关键仍是行为人是否自始缺乏履约与投资能力,以及取得财物后如何处置。

1. 非法占有目的常靠资金去向倒推

辩护若只强调“双方在谈合作”,却无法解释大额资金进入个人账户后立即偿债消费、项目零推进,很难撼动诈骗定性。反过来,被害方保留转账备注、聊天记录与承诺文本,对刑事立案与数额认定至关重要。

2. “办事费”名目不能稀释诈骗本质

以疏通贷款、打点关系为名分次要钱,是常见话术。刑法关注的是欺骗行为与处分财产之间的因果关系,而非费用名称是否“像民事预付款”。

3. 数额特别巨大对应重刑区间

根据司法解释,诈骗数额达到“特别巨大”标准的,依法进入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乃至更重区间。自首与认罪认罚可以从轻,但通常难以直接跨越到轻罪档;尽早退赃退赔对量刑仍有实质意义。

4. 对企业与个人的风控启示

引进“投资人”时应核验主体资格、股权结构、资金证明与过往项目,警惕“先交办事费再放款”的逆向资金安排。大额转账避免打入个人账户,合同条款应明确付款条件与违约救济。

5. 刑民交叉时优先固定资金证据

即使双方签过合作协议、考察过项目现场,只要核心投资承诺与付款理由被证伪,刑事程序仍可能推进。被害方应同步保全协议、考察记录与转账凭证;被告方则需正视资金去向对非法占有目的的证明力,不能仅以“民事纠纷”一口否认。


五、实务提示

疑似投资诈骗出现后,应尽快固定转账凭证、聊天记录与对方主体信息,并通过公安机关依法追赃,不宜仅依赖私下催讨。已被调查的嫌疑人,则需在自首认定、退赔方案与认罪认罚具结之间做整体策略安排,避免口供反复损害从宽基础。

对“能快速融资、先打点银行关系”的话术保持警惕:正规金融机构不会要求借款人或项目方向个人账户支付所谓疏通费。

辽宁权秉律师事务所长期处理诈骗罪辩护、涉企投资纠纷刑民交叉及退赔协商相关业务。若您正面临集资合作被骗或相关刑事指控,欢迎通过法律咨询电话 19802422672,或访问微信客服沟通研判。


附录:文书要点摘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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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 内容
案号 (2025)辽1005刑初30号
程序 一审
案由 诈骗罪
主要规范 《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诈骗刑事案件司法解释第一条
终局结论 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并处罚金,责令退赔
标签建议 刑事案件、诈骗罪、投资骗局、自首、退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