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废钢回收“买票抵扣”并资金回流,如何认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鞍山千山区法院一案微信客服废钢回收“买票抵扣”并资金回流,如何认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鞍山千山区法院一案

废钢回收“买票抵扣”并资金回流,如何认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鞍山千山区法院一案

浏览:1 作者:admin 来源:本站 时间:2026-07-16 分类:经典案例

案号:(2025)辽0311刑初57号 审理法院:鞍山市千山区人民法院 案由: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裁判结果: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十万元;追缴违法所得二十五万元 裁判时间:2025年9月 来源:2025年09月裁判文书数据库


一、案情简介

刘某系某废钢回收企业实际控制人。企业日常从散户收购废钢后再对外销售,因散户难以开具发票,刘某经人介绍,在与开票方并无真实货物交易的情况下,接受外地多家公司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共计75组,价税合计约八千六百余万元,税额约一千二百六十万元,并形成资金回流;企业取得发票后认证抵扣。

公诉机关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提起公诉。刘某当庭认罪认罚,并上缴违法所得。辩护人请求综合考虑行业背景、从犯地位及已生效关联案件情况从轻处罚。

法院认定罪名成立,采纳从宽情节,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同时追缴违法所得。


二、争议焦点

  1. 存在真实废钢采购需求,能否否定“虚开”?
  2. 资金回流、无真实交易开票,如何证明虚开故意?
  3. 在关联专案共同犯罪中处于从犯地位,对量刑有何影响?
  4. 认罪认罚并退缴违法所得后,能否适用较长考验期的缓刑?

三、裁判要旨

法院认为:刘某违反国家税收管理规定,让他人为自己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虚开税款数额较大,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在案银行流水、资金流向说明、税务处理决定、证人证言及被告人供述等表明:开票前后存在大额转出再回流,开票方与受票方之间缺乏真实交易基础,符合虚开特征。企业对外真实进销业务,不能替代“与开票公司之间应有真实应税交易”的要求。

刘某系关联案件共同犯罪中的从犯,当庭认罪认罚并上缴违法所得,可依法从宽;法院在采纳量刑建议基础上,结合当庭认罪情况确定五年缓刑考验期。


四、律师解析

本案是再生资源、农产品收购等行业高发的“业务真实需求 + 票货分离”结构。经营者常误以为“我确实进了货,只是发票不匹配”,即可降为行政违法;刑事评价则紧盯受票环节是否存在真实对应交易与税款抵扣利益。

1. 虚开的核心是“票、货、款”一致性

有货源、有销售,不等于与开票方形成真实购销。资金回流是虚开案件中极为常见的客观印证:钱转出开票、再部分回流,差额往往对应“开票费”。

2. 税额规模决定刑事档位

虚开税额进入“较大”“巨大”区间后,自由刑与罚金同步抬升。即便最终适用缓刑,罚金、追缴与企业纳税信用、招投标资格受损,仍可能对企业造成持续影响。

3. 从犯与退缴是实操中的关键从宽点

在开票团伙、中间介绍人、受票企业负责人分层明显的专案中,及时交代资金路径、退缴违法所得、配合追缴税款,往往比单纯争论“行业潜规则”更有效。

4. 合规替代方案

散户收购场景应通过合规收购体系、代开路径或政策允许的计税方式解决进项难题,而不是购买进项发票。财务、业务与公章保管必须隔离,防止“为完成抵扣指标”形成集体决策风险。

5. 关联专案中的口径必须统一

虚开案件常跨区域、多被告。受票企业负责人若与开票方、介绍人表述冲突,容易被评价为避重就轻。统一、真实地说明资金回流与决策过程,反而更有利于争取从犯与缓刑评价。


五、实务提示

接到税务稽查或公安调查后,应立即保全合同、入库单、运输单据与完整资金流水,避免补做假合同。企业负责人个人是否构成犯罪,取决于其是否组织、决定或明知虚开而抵扣。涉票刑事风险一旦触发,刑民行交叉处置需要统一口径。

财务人员若被要求“先过账再回流”“按开票费结算”,应拒绝并保留请示记录;内部吹哨往往能阻断犯罪既遂。

辽宁权秉律师事务所长期处理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等涉税刑事案件辩护及企业税务合规相关业务。若您正面临发票稽查或刑事立案风险,欢迎通过法律咨询电话 19802422672,或访问微信客服沟通研判。


附录:文书要点摘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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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 内容
案号 (2025)辽0311刑初57号
程序 一审
案由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主要规范 《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七十二条;《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
终局结论 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追缴违法所得
标签建议 刑事案件、虚开发票、涉税犯罪、认罪认罚、企业合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