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号:(2025)辽1282民初298号 审理法院:辽宁省开原市人民法院 案由:建设用地使用权纠纷 裁判结果: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裁判时间:2025年5月20日 来源:2025年05月裁判文书数据库
2005年间,某部队与吕某某签订《军用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转让位于开原市的某地块,约定土地转让费、地上建筑物拆迁补偿费及其他费用共计426万余元,并约定合同生效后30日内付清款项。后双方又以房抵款、现金支付等方式履行,并就尾款支付产生争议。
2024年8月,该部队向吕某某及某乙公司发出《关于限期归地补偿款的函》,催要剩余款项。吕某某及某乙公司法定代表人在该函上签字。2024年9月,该部队首次起诉,后撤诉。2025年1月,该部队再次起诉,主张二被告尚欠500770.15元及利息。
诉讼中,二被告均提出诉讼时效抗辩。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诉讼时效即使自2008年11月起算,至2010年11月即已满二年,原告2024年方首次起诉,远超诉讼时效期间;且二被告在催款函上签字仅构成”签收”,不足以认定为同意履行或放弃时效抗辩,故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法院认定:
实务中,债权人常误以为”让对方签个字就能续上时效”。本案明确:诉讼时效届满后的”重新确认”或”放弃抗辩”,需要债务人作出明确的同意履行意思表示,而非任何形式的”收到””知悉”即可。催款函的设计、签字的语境、双方事后的陈述,均会影响法院认定。企业在催收陈年旧账时,应要求对方签署载明”确认欠款、承诺偿还”等字样的书面文件,而非简单签收。
本案涉及军用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签订于2005年,当时适用的《军用土地使用权转让管理暂行规定》对转让程序、审批权限、价款管理均有严格要求。部队单位作为特殊主体,在合同履行、款项催收、档案管理上若存在疏漏,极易陷入”账实不符、证据缺失、时效过期”的多重困境。建议军队单位及涉军企业建立专项台账,对重大资产处置实行”合同—履行—催收—诉讼”全周期管理。
某乙公司与吕某某之间系挂靠关系,某乙公司系被挂靠的开发单位。法院虽未在实体上最终认定某乙公司的责任,但原告将其列为共同被告,系基于”共同开发、共同受益”的诉讼策略。对于被挂靠企业而言,挂靠协议中”自主经营、独立核算、责任自负”的约定,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但在时效抗辩成立的情况下,责任主体的讨论已无实益。这提示被挂靠企业:挂靠经营的法律风险不仅在于行政责任,更在于可能被卷入漫长的民事诉讼。
原告在本案中先后提交两份主要内容冲突的《协议书》复印件,且均无法提供原件,导致法院对协议真实性无法采信。同时,原告在两次起诉中主张的标的额差异巨大(64万余元与114万余元),反映出内部财务核算与证据管理的混乱。对于企业而言,“先固定证据、再谈权利主张”是基本准则,尤其是在时隔近二十年的纠纷中,原始凭证、往来账目、催收记录的完整性与一致性,直接决定诉讼成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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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项目 | 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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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号 | (2025)辽1282民初298号 |
| 程序 | 一审 |
| 案由 | 建设用地使用权纠纷 |
| 主要规范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五条、第一百三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九条 |
| 终局结论 | 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
| 标签建议 | 商事争议、建设用地使用权、诉讼时效、债务确认、军用土地、挂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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