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号:(2025)辽1404民初535号 审理法院:辽宁省葫芦岛市南票区人民法院 案由:继承纠纷 裁判结果:案涉房屋归原告葛某甲所有 裁判时间:2025年5月14日 来源:2025年05月裁判文书数据库
被继承人葛某丁与艾某系夫妻关系,共育有三名子女:长子刘某甲、次子葛某乙、三子葛某甲。葛某丁于1998年1月28日死亡,艾某于2025年2月21日死亡。案涉房屋位于葫芦岛市南票区兰甲屯乡三家子村,房产执照号为锦(南)农房执字第005150号,登记产权人为葛某丁。
葛某甲起诉请求判决该房屋由其继承。被告葛某乙当庭表示自愿放弃继承份额;被告刘某甲经合法传唤未到庭,但提交书面《放弃继承权声明书》,明确表示自愿放弃继承权,由葛某甲继承。
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后,判决案涉房屋归葛某甲所有。
法院认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一条、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第一千一百二十四条、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第一千一百五十三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之规定,判决案涉房屋归葛某甲所有。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四条规定,放弃继承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本案中,葛某乙当庭表示放弃,刘某甲提交书面声明,均符合形式要求。实务中常见口头放弃、微信表态、家庭会议记录等情形,若形式存在瑕疵,易引发后续争议。尤其在多继承人案件中,一份规范的放弃继承声明书,是避免纠纷的关键文件。
本案的特殊性在于,所有其他继承人均放弃继承,导致葛某甲成为唯一实际行使继承权的人。此时无需启动遗产管理人程序或归国家、集体所有,而是由唯一未放弃的继承人取得全部遗产。这一规则在再婚家庭、同母异父兄弟姐妹间的继承纠纷中具有典型意义——家庭关系的复杂性,往往通过继承人的意思自治得以简化。
案涉房屋为农村房产,登记在已故多年的葛某丁名下,长期未办理变更登记。此类案件在辽宁农村地区较为常见:父母一方早逝、房产未分割、继承人怠于办理登记,待另一方去世后才集中爆发矛盾。登记产权人与实际权利状态长期脱节,既影响房屋流转,也为后续征收补偿埋下隐患。建议继承发生后及时办理转移登记,固化权利。
继承纠纷的化解,往往不在于”谁更有理”,而在于”意思表示是否到位、证据是否固定”。以下几点可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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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项目 | 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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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号 | (2025)辽1404民初535号 |
| 程序 | 一审(简易程序) |
| 案由 | 继承纠纷 |
| 主要规范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一条、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第一千一百二十四条、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第一千一百五十三条 |
| 终局结论 | 案涉房屋归原告葛某甲所有 |
| 标签建议 | 家事继承、放弃继承、农村房屋、夫妻共同财产、同母异父兄弟姐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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