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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宅基地上院墙倒塌致损,管理人责任如何认定?——法库法院一起财产损害赔偿案微信客服农村宅基地上院墙倒塌致损,管理人责任如何认定?——法库法院一起财产损害赔偿案

农村宅基地上院墙倒塌致损,管理人责任如何认定?——法库法院一起财产损害赔偿案

浏览:25 作者:admin 来源:本站 时间:2026-09-15 分类:经典案例

案号:(2024)辽0124民初2839号 审理法院:辽宁省法库县人民法院 案由: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裁判结果:被告李某某赔偿原告王某某清理残土及砖块费用、维修窗户及更换玻璃费用、院墙重新垒砌费用合计9450元;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裁判时间:2025年6月6日 来源:2025年6月裁判文书数据库


一、案情简介

原告王某某与被告李某某相邻而居,李某某居住的房屋位于王某某房屋北面。该房屋原系被告杨某甲之父杨某某于2002年从同村村民处购得,杨某某于2019年去世后,李某某基于与杨某某的债权债务关系在该房屋居住至今。2024年8月2日晚,该房屋宅基地上的南墙被雨水冲倒,将王某某家北墙砸倒一部分,并砸坏三扇北窗户。

王某某诉请赔偿清理残土费用2200元、重新垒砌院墙费用13300元、窗户维修更换费用1500元、地板革及燃气灶费用272元。诉讼中,王某某放弃地板革及燃气灶的赔偿请求。

杨某甲辩称:其已放弃继承,非房屋所有人、管理人或使用人,不应承担责任;并主张王某某此前挖掘墙根导致墙体结构受损、台风”格美”属不可抗力、王某某维修范围及费用远超实际损失等。

李某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

法院经审理,对清理残土费用2200元、窗户维修费用1500元、院墙重新垒砌费用5750元予以支持,合计9450元。


二、争议焦点

  1. 杨某甲是否因继承人身份或房屋权属关系而承担赔偿责任?
  2. 李某某作为实际居住管理人,是否应对院墙倒塌所致损害承担侵权责任?
  3. 原告主张的赔偿范围与金额,如何依据”损失发生时的市场价格”进行合理核定?

三、裁判要旨

法院认定:

  • 责任主体: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二条,建筑物倒塌致损,由所有人、管理人、使用人或第三人承担责任。李某某作为案涉房屋的实际居住、管理、使用人,未履行院墙维护义务,应对损害承担赔偿责任。杨某甲已明确表示放弃继承,且非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从未在该村居住,非房屋的所有人、管理人、使用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 因果关系抗辩不成立:李某某主张王某某挖掘墙根导致墙体倒塌,但未提供证据证明,法院不予采信。杨某甲关于不可抗力、王某某自担风险等抗辩,因缺乏事实依据,未被采纳。
  • 赔偿数额核定: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四条,财产损失按损失发生时的市场价格或其他合理方式计算。
  • 清理残土费用2200元:经实际施工人杜某某到庭陈述,结合收条及现场照片,予以确认;
  • 窗户维修费用1500元:经维修人于某某到庭陈述,确认三扇窗户扇掉落、玻璃碎裂,维修更换6扇窗户扇,予以确认;
  • 院墙重新垒砌费用:原告将北墙全部加高重砌,超出原倒塌面积部分费用不予支持。依据村委会证明、现场视频及施工人刘某某陈述,核定原墙体高1.3米、倒塌长度16米,恢复费用5750元。

四、律师解析

1. “管理人”身份的认定不以权属登记为唯一依据

本案核心规则点在于:《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二条的责任主体包括”所有人、管理人、使用人”,三者系并列关系,并非只有所有权人才承担责任。李某某虽非房屋登记权利人,但其长期实际居住、管理、使用该房屋及院落,法院即认定其负有维护义务。这一认定对农村宅基地房屋纠纷具有典型意义——农村房屋流转不规范、权属登记缺失或存在历史遗留问题的情形较多,实际管控状态往往比纸面权属更具责任认定价值。

2. 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免责边界

杨某甲的抗辩路径具有参考价值:其通过提交不动产信息查询表、村委会证明、放弃继承声明等,完成”非权利人”的举证。法院最终采纳其免责主张,但需注意——若继承人实际占有、使用遗产,或存在虚假放弃、恶意转移等情形,免责主张可能被推翻。本案杨某甲”从未居住””非本村户口”的事实,是其免责的关键支撑。

3. 损失核定的”合理方式”:法院如何穿透证据认定实际损失

原告主张的院墙重建费用原为13300元,法院最终仅支持5750元,差额部分被认定为”扩大维修”。法院的审查方法值得注意:

  • 现场比对:原墙体高度1.2—1.3米,原告重砌时”全部加高”,超出部分自担;
  • 施工人询问:传唤实际施工人到庭,核实工时、工价、材料用量;
  • 常识校验:原告主张15000块砖、4吨水泥、15立方米沙子,远超24墙16米长度的合理用量(约3800块砖、2吨水泥、8立方米沙子)。

这一裁判思路提示:财产损害赔偿中,”实际支出”不等于”应获赔偿”,原告负有证明损失合理性的举证责任,被告亦可积极举证推翻对方主张的合理性。

4. 对相邻关系纠纷当事人的实务教训

  • 受损方:及时固定现场证据,维修前应通过拍照、录像、第三方见证等方式确认原状;维修时应避免”借机升级”,否则扩大部分难以获赔;大额支出尽量通过转账支付并留存正规票据。
  • 房屋管理方:农村宅基地房屋若由他人实际使用,应明确管理责任边界;长期闲置或交由他人看管的,定期检查维护,避免因”管理人”身份被追责。

五、实务提示

农村宅基地及相邻不动产纠纷中,权属关系复杂、证据形式不规范是常见难点。建议当事人:

  1. 事前:房屋流转及时办理变更登记或备案,留存书面协议;相邻关系中对共有或相邻设施的使用、维护作出明确约定。
  2. 事发:第一时间报警或请求村委会、司法所介入,固定现场状况;对倒塌原因、损害范围有争议的,可申请第三方鉴定或证据保全。
  3. 事后:维修方案与费用支出保持与原状相当,避免”小损大修”;大额劳务、材料费用通过正规渠道结算,辅以现场照片、施工记录等佐证。

辽宁权秉律师事务所长期处理物权保护、相邻关系、财产损害赔偿等民商事争议。若您面临类似纠纷,欢迎通过法律咨询电话 19802422672,或访问微信客服沟通研判。


附录:文书要点摘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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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 内容
案号 (2024)辽0124民初2839号
程序 一审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主要规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四条、第一千二百五十二条
终局结论 被告李某某赔偿原告王某某9450元;驳回其他诉讼请求
标签建议 商事争议、财产损害赔偿、建筑物倒塌、管理人责任、农村宅基地、相邻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