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号:(2025)辽0604民初385号 审理法院:辽宁省丹东市振安区人民法院 案由:婚约财产纠纷 裁判结果:判决返还彩礼款100000元及购买金手镯折价款18855元;驳回医疗费、生活费返还请求 裁判时间:2025年5月 来源:2025年05月裁判文书数据库
某男与某女于2024年4月订立婚约,男方以结婚为目的向女方转账100000元作为彩礼,并花费18855元购买金手镯一副交予女方。2024年5月起,双方开始同居生活。同居期间,女方因病治疗,男方支付医疗费约13552元;男方另通过微信累计向女方转款16000元用于两人日常生活支出。2024年10月,双方因矛盾分开,未办理结婚登记。
男方起诉要求返还彩礼119000元、医疗费借款13000元及生活费16000元。女方认可彩礼数额,但主张已共同生活半年,仅需适当返还;医疗费与生活费均属同居期间合理花销,不同意返还。
一审法院认定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且共同生活时间较短,判决女方返还彩礼现金及金手镯折价款合计118855元,对医疗费、生活费返还请求未予支持。
法院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四条等规定作出裁判,要点如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规定,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人民法院一般应予支持。实务中,法院通常还会结合共同生活时间长短、是否孕育子女、彩礼实际使用情况等因素酌定返还比例。本案中,双方同居约半年即分开,且无子女,法院认定“共同生活时间较短”,基本全额支持了彩礼现金及金饰折价款。对给付方而言,保留转账记录、购置凭证是证明彩礼交付事实的核心;对收受方而言,若主张“共同生活已久、彩礼已消耗”,须提供相应消费或支出证据,否则可能承担全额返还风险。
同居期间,一方为另一方垫付医疗费或定期转账生活费,分手时极易产生争议。法院审查的关键在于款项性质:是彩礼、赠与、共同生活支出,还是借款?本案法院将医疗费、生活费认定为“共同居住生活期间的消费支出”,且因男方未能举证证明双方存在借贷合意,故未支持返还。这提示当事人:若大额垫付款项确属借款,应通过借条、微信记录等方式固定借贷意思表示;若仅为共同生活开销,事后主张返还通常难以获得支持。
以黄金首饰等实物作为彩礼的,若收受方已变卖或遗失,法院通常判决按购买时的价款折价返还。本案中,女方陈述金手镯已被变卖无法返还,法院遂按购买价款18855元判令折价赔偿。因此,给付方在交付金饰等彩礼时,务必保留正规发票、质保单及付款记录,以便在实物无法返还时准确核定价值;收受方亦应注意,“无法返还实物”并不免除返还义务,仍需承担折价赔偿责任。
婚约财产纠纷的难点往往不在“给没给”,而在“给的是什么”。彩礼、借款、赠与、共同生活支出在法律上后果迥异。建议当事人在婚约阶段对大额财物往来的性质进行明确,保留转账备注、聊天记录及购置凭证;同居期间若发生大额垫资,如需日后追偿,应通过书面或电子形式固定借贷合意,避免与情感支出混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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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项目 | 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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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号 | (2025)辽0604民初385号 |
| 程序 | 一审 |
| 案由 | 婚约财产纠纷 |
| 主要规范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四条 |
| 终局结论 | 被告返还彩礼款100000元及购买金手镯款18855元;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
| 标签建议 | 家事纠纷、婚约财产、彩礼返还、同居析产、借贷合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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