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号:(2025)辽10民终703号 审理法院:辽宁省辽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案由: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业主应支付2023年至2024年物业服务费、电梯费合计2700元) 裁判时间:2025年8月 来源:2025年08月裁判文书数据库
王某系灯塔市紫金城二期小区业主,房屋建筑面积76.53㎡。某甲公司(灯塔市某有限公司)自2014年起为该小区提供物业服务,并与小区业主委员会先后签订《物业委托合同》,约定物业费按1元/月/㎡、电梯费按36元/月标准收取。王某在2022年之前均按时、足额交纳物业费及电梯费,但未交纳2023年、2024年费用合计2700元。某甲公司催缴无果后提起诉讼。
王某抗辩并上诉称:小区业主委员会系“内定”产生,不具备合法主体资格;2014年及2019年两份《物业委托合同》存在伪造、欺诈、恶意串通等情形,应属无效;某甲公司物业服务存在严重瑕疵,包括消防控制室长期无人值班、负二层楼体泡水未修、侵占公共收益等,故其有权拒交物业费。
一审法院判决王某支付欠缴费用。王某上诉后,辽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院经审理认为:
综上,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案中,王某的核心抗辩之一是业主委员会“内定”产生、合同系伪造,故合同无效。但法院明确指出,业主委员会的主体资格及物业服务合同效力问题,涉及全体业主的共同管理权,不属于单个业主在物业费纠纷中的有效抗辩事由。
实务中,部分业主一旦对物业服务不满,容易将“业委会不合法”“合同无效”“公共收益被侵占”等群体性问题作为个人拒交物业费的“挡箭牌”。然而,司法实践通常认为:业主个人缴费义务与业主大会/业委会的自治合法性是两个层面的问题。若业主认为业委会成立或合同签订存在违法情形,应通过向街道办事处、物业行政主管部门反映,或依法提起业主撤销权之诉等途径解决,而非以个人拒交物业费的方式“自力救济”。定性错了,救济路径会卡死。
王某提交了小区漏水照片、消防设施缺失图片及整改通知等证据,试图证明物业服务严重不达标。法院虽确认部分证据真实性,但仍认定“物业服务存在瑕疵不足以构成不支付物业费的抗辩理由”。
这一裁判规则在辽宁地区同类案件中具有典型性:物业服务具有公共性、持续性和多层次特点,法院在审查时通常区分“一般服务瑕疵”与“根本性违约”。局部区域的漏水、个别时段的保安缺岗、设施维护滞后等问题,一般被认定为履约瑕疵,业主可要求整改、减收或索赔,但难以直接推翻全部缴费义务。若业主要求减免物业费,通常须举证证明服务瑕疵已达到“严重影响正常生活”或“物业公司根本未提供服务”的程度,且一般需通过业主集体决议或诉讼主张,而非个别业主单方拒交。
王某在2022年前已按1元/月/㎡、电梯费36元/月的标准交纳物业费八年,二审法院将此作为其应当继续履约的重要依据。这一认定体现了商事审判中对“实际履行行为”的尊重:即便业主对合同签订过程存在异议,但其长期、稳定地接受服务并按固定标准交费,通常被认定为以实际行为确认了物业服务合同关系及收费标准。
对业主而言,若对收费标准或服务主体有异议,应在早期提出并留存书面异议记录,而非在多年履约后突然以“不知情”“受欺诈”为由拒绝交费。对企业而言,物业公司应注意保留服务记录(保洁、保安、维修台账)及业主缴费凭证,以强化事实合同关系的证明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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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项目 | 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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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号 | (2025)辽10民终703号 |
| 程序 | 二审 |
| 案由 |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 主要规范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四十四条、《物业管理条例》第七条 |
| 终局结论 |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
| 标签建议 | 商事争议、物业服务合同、业主抗辩、业主委员会、物业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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