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号:(2025)辽1104刑初83号 审理法院:盘锦市大洼区人民法院 案由: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裁判结果:被告人吴某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 裁判时间:2025年6月 来源:2025年06月裁判文书数据库
被告人吴某某曾因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于2023年4月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同年10月刑满释放。2024年9月,吴某某在明知待取快递内系电信诈骗所得黄金的情况下,仍在其上线人员指引下帮助诈骗团伙收取快递。为隐藏身份,吴某某指示其朋友前往湖南省岳阳市某菜鸟驿站代为收取装有黄金的快递,后再由其转交给上家,致使上游犯罪无法及时查处。吴某某转移黄金共计158.59克,总价值9.2万余元,获利500元。
2025年1月22日,吴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到案后,其赔偿被害人部分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在检察机关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法院经审理,认定吴某某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并综合其累犯、自首、认罪认罚等情节,采纳公诉机关量刑建议,作出上述判决。
法院认定及适用法律如下:
本案的典型意义在于,被告人并未直接实施诈骗,而是通过“指使他人代取快递—自己转交上家”的方式完成赃物转移。法院认定其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核心在于其对快递内黄金系“电信诈骗所得”具有明知,且其行为切断了赃物与上游犯罪的关联,妨碍了司法追查。实务中,对来源不明的高价值物品提供代收、代取、代转服务,若行为人主观上明知或应当知道系犯罪所得,即可能独立构成本罪,而非简单的“帮忙”。
吴某某具有自首、认罪认罚、赔偿谅解等多项从宽情节,但因其在帮信罪刑满释放后不足两年再次故意犯罪,构成累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属于刚性规范,通常会在法定从宽情节的基础上大幅抵消从轻幅度。本案法院在认可从宽情节的同时,仍判处实刑一年五个月,体现了累犯再犯在量刑评价中的负面权重。对于曾有刑事前科的人员,再次涉刑时即便积极退赔、认罪认罚,通常也难以获得缓刑或大幅减轻。
本案上游系电信诈骗犯罪,吴某某的行为发生在诈骗既遂之后,属于对犯罪所得的处置环节,故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单独评价。若被告人与上游诈骗人员存在事前通谋,则可能被认定为诈骗共犯,而非本罪。司法实践中,“是否事前通谋”是区分诈骗罪共犯与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的关键节点,定性不同,刑期结构差异显著。
对于普通公民而言,对“代取快递”“代转物品”“兼职跑腿”等请求须保持合理警惕,尤其当物品为高价值贵金属、电子产品且对方刻意隐藏身份时,切忌因小额报酬卷入刑事风险。对于已涉刑责的当事人,自首、退赔、认罪认罚通常是争取从宽的常规路径,但累犯身份会实质性限缩从宽幅度,须结合案情 realistic 地评估量刑预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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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项目 | 内容 |
|---|---|
| 案号 | (2025)辽1104刑初83号 |
| 法院 | 盘锦市大洼区人民法院 |
| 案由 |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
| 主要规范 | 《刑法》第312条第1款、第65条、第67条第1款;《刑事诉讼法》第1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第1款第3项、第4条 |
| 终局结论 | 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 |
| 标签建议 | 刑事辩护、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累犯、自首、认罪认罚、电信诈骗下游犯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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