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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到银行警示后仍转移赃款,能否认定“明知”并适用缓刑?——辽阳文圣区法院一起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微信客服收到银行警示后仍转移赃款,能否认定“明知”并适用缓刑?——辽阳文圣区法院一起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

收到银行警示后仍转移赃款,能否认定“明知”并适用缓刑?——辽阳文圣区法院一起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

浏览:25 作者:admin 来源:本站 时间:2026-09-12 分类:经典案例

案号:(2025)辽1003刑初48号 审理法院:辽宁省辽阳市文圣区人民法院 案由: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 裁判结果:被告人张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两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已缴纳) 裁判时间:2025年5月 来源:2025年05月公开裁判文书数据库


一、案情简介

被告人张某(1960年生)于2024年10月通过微信群结识上线人员,对方以“扶贫基金”“包装银行卡流水”为由,要求其提供银行卡用于接收并转移资金。张某为获取利益,同意将其名下多张银行卡交由对方使用。

2024年11月3日,被害人贺某被电信诈骗的2万元汇入张某名下邮政储蓄银行卡内;次日,张某按上线要求取现2万元,自留1000元后,将剩余19000元汇入指定账户。同年11月7日,该卡因涉嫌电信诈骗被外地公安机关冻结;11月8日,银行短信提醒账户异常;11月10日,银行电话通知张某不得出租出借银行账户。张某在接到上述通知后,为继续获利,仍帮助上线接收并转移犯罪所得。

2024年11月12日,被害人朱某在辽阳市文圣区家中被电信诈骗的2万元转入张某名下中国银行卡;张某通过支付宝中转后取现2万元,再次自留1000元,余款汇入指定账户。同年11月14日,张某因电信网络诈骗提供帮助被公安机关行政拘留15日,并处罚款15000元,没收违法所得2500元。

2024年12月6日,张某经公安机关电话传唤到案。案发后,张某家属分别于2025年3月向两名被害人各退赔2万元,取得被害人谅解。2025年4月,司法行政机关出具调查评估意见书,认为张某适合社区矫正。检察机关建议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两年,并处罚金一万元。法院经审理,采纳该量刑建议并作出相应判决;行政罚款折抵罚金5000元,行政罚没的违法所得折抵刑事追缴。


二、争议焦点

  1. 被告人在银行账户被冻结、收到银行异常警示及电话通知后,仍继续接收并转移资金,能否认定其主观上“明知”系犯罪所得?
  2. 经公安机关电话传唤到案并如实供述的,是否构成自首?
  3. 同一行为已被处以行政拘留、罚款及没收违法所得的,在刑事裁判中如何与罚金刑、追缴违法所得进行衔接?
  4. 退赃退赔、取得谅解且经评估适合社区矫正,是否足以支撑缓刑的适用?

三、裁判要旨

法院经审理认为:

  • 张某在明知系犯罪所得的情况下,提供银行卡接收并转移钱款,其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 张某经公安机关电话传唤到案,到案后如实供述,依法构成自首;
  • 张某家属积极赔偿被害人全部损失并取得谅解,张某主动缴纳罚金、上缴违法所得,且认罪认罚,结合司法行政机关出具的适合社区矫正意见,可依法从宽处理并适用缓刑;
  • 公诉机关量刑建议适当,予以采纳;
  • 罚金由行政罚款折抵5000元,余款已缴纳并上缴国库;违法所得2000元已由公安机关在行政程序中罚没并上缴国库,不再重复追缴;作案工具手机一部予以没收。

四、律师解析

1. “包装流水”话术不能阻却“明知”的推定

实务中,大量被告人以“被蒙骗”“不知是赃款”作为辩解理由。本案的规范意义在于:当行为人已经收到银行短信提醒、电话警示,且账户已被公安机关冻结,仍继续提供银行卡并操作取现、转账,法院据此推定其对资金系犯罪所得具有明确认知。对于企业主或个人而言,切勿轻信“扶贫基金”“刷单返利”“包装流水”等话术;一旦账户出现异常提示,继续操作即可能从“疑似受骗”转化为“推定明知”,进而构成刑事犯罪。

2. 行政处罚与刑事处罚的衔接不可忽视

本案体现了行政违法与刑事司法的衔接规则:前期因同一行为被处以的行政罚款,可在刑事判决中折抵罚金;行政机关已没收的违法所得,可在刑事追缴中相应扣减。对于当事人而言,行政阶段的处罚记录、缴款凭证是刑事辩护中必须梳理的材料。若行政程序中已缴纳罚款或上缴违法所得,应在刑事阶段及时提出折抵主张,避免重复承担财产性法律责任。

3. 电话传唤到案并如实供述,一般可认定为自首

张某在未被采取刑事拘留强制措施前,经公安机关电话传唤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法院认定构成自首。实务中,部分当事人在接到警方电话后选择逃避或拖延,往往错失这一法定从宽情节。须结合案情判断:若电话传唤时尚未被实际控制,到案后未翻供,通常符合自首的认定标准,可为后续缓刑创造重要条件。

4. 退赃退赔与社区矫正评估是缓刑的关键支撑

法院之所以采纳缓刑建议,不仅基于法定自首、认罪认罚情节,更依赖于全额退赔、取得被害人谅解、罚金预缴、社区矫正评估通过等综合性因素。对于涉嫌轻罪的案件,尽早退赃退赔、配合社区矫正调查、展现稳定的社会关系与悔罪表现,通常是争取非监禁刑的核心路径。


五、实务提示

  • 任何个人或企业均应妥善保管银行账户,拒绝出租、出借、出售或以“包装流水”等名义交由他人使用;
  • 一旦收到银行异常交易提醒、公安机关询问或账户冻结通知,应立即停止相关操作并核实资金来源,不可因小额利益继续铤而走险;
  • 若已因类似行为受到行政处罚,应完整保存处罚决定书、缴款凭证,以便在后续刑事程序中主张罚金折抵、追缴折抵;
  • 涉嫌刑事犯罪时,尽早配合调查、争取自首认定,并在专业律师协助下推进退赃退赔、被害人谅解及社区矫正评估工作。

辽宁权秉律师事务所长期关注刑事辩护及企业合规领域,本所相关领域公开案例解读仅供规则参考,具体个案须结合事实与证据独立研判。如需进一步沟通,欢迎拨打法律咨询电话 19802422672,或点击微信客服留言。


附录:文书要点摘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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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 内容
案号 (2025)辽1003刑初48号
法院 辽阳市文圣区人民法院
程序 一审
案由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
主要规范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
终局结论 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两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已缴纳)
标签建议 刑事辩护、掩饰隐瞒犯罪所得、自首认定、行刑衔接、缓刑适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