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号:(2025)辽1003刑初48号 审理法院:辽宁省辽阳市文圣区人民法院 案由: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 裁判结果:被告人张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两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已缴纳) 裁判时间:2025年5月 来源:2025年05月公开裁判文书数据库
被告人张某(1960年生)于2024年10月通过微信群结识上线人员,对方以“扶贫基金”“包装银行卡流水”为由,要求其提供银行卡用于接收并转移资金。张某为获取利益,同意将其名下多张银行卡交由对方使用。
2024年11月3日,被害人贺某被电信诈骗的2万元汇入张某名下邮政储蓄银行卡内;次日,张某按上线要求取现2万元,自留1000元后,将剩余19000元汇入指定账户。同年11月7日,该卡因涉嫌电信诈骗被外地公安机关冻结;11月8日,银行短信提醒账户异常;11月10日,银行电话通知张某不得出租出借银行账户。张某在接到上述通知后,为继续获利,仍帮助上线接收并转移犯罪所得。
2024年11月12日,被害人朱某在辽阳市文圣区家中被电信诈骗的2万元转入张某名下中国银行卡;张某通过支付宝中转后取现2万元,再次自留1000元,余款汇入指定账户。同年11月14日,张某因电信网络诈骗提供帮助被公安机关行政拘留15日,并处罚款15000元,没收违法所得2500元。
2024年12月6日,张某经公安机关电话传唤到案。案发后,张某家属分别于2025年3月向两名被害人各退赔2万元,取得被害人谅解。2025年4月,司法行政机关出具调查评估意见书,认为张某适合社区矫正。检察机关建议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两年,并处罚金一万元。法院经审理,采纳该量刑建议并作出相应判决;行政罚款折抵罚金5000元,行政罚没的违法所得折抵刑事追缴。
法院经审理认为:
实务中,大量被告人以“被蒙骗”“不知是赃款”作为辩解理由。本案的规范意义在于:当行为人已经收到银行短信提醒、电话警示,且账户已被公安机关冻结,仍继续提供银行卡并操作取现、转账,法院据此推定其对资金系犯罪所得具有明确认知。对于企业主或个人而言,切勿轻信“扶贫基金”“刷单返利”“包装流水”等话术;一旦账户出现异常提示,继续操作即可能从“疑似受骗”转化为“推定明知”,进而构成刑事犯罪。
本案体现了行政违法与刑事司法的衔接规则:前期因同一行为被处以的行政罚款,可在刑事判决中折抵罚金;行政机关已没收的违法所得,可在刑事追缴中相应扣减。对于当事人而言,行政阶段的处罚记录、缴款凭证是刑事辩护中必须梳理的材料。若行政程序中已缴纳罚款或上缴违法所得,应在刑事阶段及时提出折抵主张,避免重复承担财产性法律责任。
张某在未被采取刑事拘留强制措施前,经公安机关电话传唤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法院认定构成自首。实务中,部分当事人在接到警方电话后选择逃避或拖延,往往错失这一法定从宽情节。须结合案情判断:若电话传唤时尚未被实际控制,到案后未翻供,通常符合自首的认定标准,可为后续缓刑创造重要条件。
法院之所以采纳缓刑建议,不仅基于法定自首、认罪认罚情节,更依赖于全额退赔、取得被害人谅解、罚金预缴、社区矫正评估通过等综合性因素。对于涉嫌轻罪的案件,尽早退赃退赔、配合社区矫正调查、展现稳定的社会关系与悔罪表现,通常是争取非监禁刑的核心路径。
辽宁权秉律师事务所长期关注刑事辩护及企业合规领域,本所相关领域公开案例解读仅供规则参考,具体个案须结合事实与证据独立研判。如需进一步沟通,欢迎拨打法律咨询电话 19802422672,或点击微信客服留言。
|——|——|
| 项目 | 内容 |
|---|---|
| 案号 | (2025)辽1003刑初48号 |
| 法院 | 辽阳市文圣区人民法院 |
| 程序 | 一审 |
| 案由 |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 |
| 主要规范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 |
| 终局结论 | 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两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已缴纳) |
| 标签建议 | 刑事辩护、掩饰隐瞒犯罪所得、自首认定、行刑衔接、缓刑适用 |
权秉智能接待 · 豆包 AI
仅分流与指引,不构成个案法律意见。请勿输入身份号码、联系方式或案件材料。
仅提供律所信息、联系方式和律师分流。发送时,您的简短问题和已审公开接待资料将交由火山引擎豆包处理。本站不保存对话;云服务按其规则处理数据。请勿提交姓名、联系方式、身份号码或案件材料。反滥用仅记录不可直接识别您的每日限流标识和次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