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号:(2025)辽0104民初6183号 审理法院: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 案由:继承纠纷 裁判结果:被继承人名下房产归原告所有,各被告配合办理更名过户 裁判时间:2025年5月 来源:2025年05月裁判文书数据库
被继承人王某某于2023年12月去世,已离婚,其独子先于被继承人去世且未婚无子女。被继承人之父、之母均早于其去世。被继承人有兄弟姐妹六人,其中部分已先于被继承人去世,其子女作为被告参加诉讼。原告王某1系被继承人之兄王某2的女儿,与被继承人系叔侄女关系。
被继承人于2023年3月立有代书遗嘱一份,载明将位于沈阳市大东区房产一处留给原告。后因继承事宜,王某1起诉要求依遗嘱取得该房产。诉讼中,全部到庭被告对继承人范围及遗嘱内容均表示认可,同意按遗嘱由原告继承。
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定该代书遗嘱合法有效,判决房产归原告所有,各被告配合办理过户。
法院认定:
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一条、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第一千一百二十四条、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第一千一百二十八条、第一千一百三十五条作出判决。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五条对代书遗嘱设有严格的形式要求:须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并由遗嘱人、代书人、其他见证人签名,注明年、月、日。本案中,法院首先审查的即是“两名见证人在场见证”这一形式要件。实务中,见证人未全程在场、未同时签名、未注明年月日,或见证人系继承人、受遗赠人及与其有利害关系的人,均可能导致遗嘱无效。遗嘱人意思表示再真实,若形式出现瑕疵,亦可能无法执行。
被继承人无配偶、父母、子女(独子先亡且无晚辈直系血亲),案件进入第二顺序继承人(兄弟姐妹)及其代位继承人范围。法院将已去世兄弟姐妹的子女列为被告,体现了对代位继承规则的适用。继承纠纷中,若遗漏潜在继承人,判决可能面临被撤销或无法强制执行的风险。当事人应在起诉前通过户籍档案、人事档案、派出所及街道证明等渠道,全面查明被继承人亲属关系,防止因“漏人”导致程序反复。
侄女不属于法定继承人范围,遗嘱将房产留给原告的行为在法律性质上属于遗赠。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四条,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六十日内作出接受表示,到期未表示的,视为放弃。本案中,各被告均无异议,法院在确认遗嘱效力的基础上作出裁判。若存在其他继承人异议,受遗赠人须举证证明其在法定期限内以书面、实际占有或其他可证明的方式作出了接受表示,否则权利可能丧失。
即使全部被告到庭表示同意,法院仍须依职权审查遗嘱形式、继承人范围、遗产权属及是否存在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等情形。这是防范虚假诉讼、保护潜在权利人利益的程序要求。当事人不能因“家庭内部无争议”而降低证据标准,仍需准备完整的死亡证明、亲属关系证明、遗嘱原件及房产权属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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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项目 | 内容 |
|---|---|
| 案号 | (2025)辽0104民初6183号 |
| 程序 | 一审 |
| 审理法院 | 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 |
| 案由 | 继承纠纷 |
| 主要规范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五条、第一千一百二十八条等 |
| 终局结论 | 被继承人名下房产归原告所有,各被告配合办理更名过户 |
| 标签建议 | 家事继承、代书遗嘱、遗赠、继承人范围、配合过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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