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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子女赡养费如何酌定与指定赡养能否成立?——彰武县法院一起赡养纠纷判决观察微信客服多子女赡养费如何酌定与指定赡养能否成立?——彰武县法院一起赡养纠纷判决观察

多子女赡养费如何酌定与指定赡养能否成立?——彰武县法院一起赡养纠纷判决观察

浏览:30 作者:admin 来源:本站 时间:2026-09-12 分类:经典案例

案号:(2025)辽0922民初2500号 审理法院:辽宁省彰武县人民法院 案由:赡养费纠纷 裁判结果:原告随李某3共同生活;四被告每人每年支付赡养费4800元(原告主张5000元) 裁判时间:2025年11月 来源:2025年11月裁判文书数据库


一、案情简介

李某1(女,1950年出生)育有四女:李某2、李某3、李某4、李某5。其丈夫已去世,李某1现随李某3共同生活,在彰武县经营人口地12.6亩。李某1年事已高,体弱多病,缺乏劳动能力且无固定收入,起诉请求判令其继续随李某3生活并由李某3负责照料,其余三被告每人每年支付赡养费5000元。李某3同意原告诉请;李某5辩称每年5000元无力承受,愿在3000元以内承担,请求法院依法判决;李某2、李某4经传票传唤未到庭,亦未提交证据。法院经审理,判决李某1随李某3共同生活,四被告自2025年10月起每人每年支付赡养费4800元。

二、争议焦点

  1. 年迈父母要求随某一子女共同生活并由该子女直接照料,法院是否应予支持?
  2. 赡养费数额应如何确定?是否以原告主张或部分被告自认的金额为限?
  3. 子女经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能否据此免除赡养义务?

三、裁判要旨

法院认定,赡养老人是中华民族传统美德,也是子女的法定义务。子女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无劳动能力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

  • 关于赡养方式:李某1要求随李某3共同生活并由其照料,李某3明确表示同意,法院尊重老人意愿及当事人合意,对该项诉请予以支持。
  • 关于赡养费标准:李某1现年75周岁,体弱多病、缺乏劳动能力且无固定收入,其要求子女负担赡养费并无不当。但赡养费数额须结合辽宁省人均消费支出、本地日常生活水平及原、被告实际情况综合认定。原告主张每人每年5000元偏高,法院酌定为每人每年4800元;李某5主张仅负担3000元以内,法院未予采纳。
  • 关于缺席被告:李某2、李某4经合法传唤未到庭,法院依法缺席审理并判决其承担赡养义务,赡养义务不因缺席而免除。

四、律师解析

1. 指定赡养尊重老人意愿,但需考虑实际履行条件

老年人选择与哪位子女共同生活,属于其合法权利。司法实践中,只要该子女具备照料能力且同意接受,法院一般予以尊重。但需注意,若指定赡养人自身经济条件极差或存在不宜共同生活的情形,法院可能从保障老人权益角度另行安排。建议多子女家庭在尊重老人意愿的前提下,就居住安排、费用分担、医疗支出等形成书面或口头共识,避免日后履行冲突。

2. 赡养费数额由法院依法酌定,不以单方意志为转移

本案中,原告主张5000元、被告李某5只愿承担3000元,法院最终裁量为4800元。这说明赡养费并非“谁主张谁全得”,也不是“谁认谁少付”。法院通常参照当地居民人均消费支出、被赡养人实际需求、赡养人经济能力等因素综合判断。对辽宁农村地区的当事人而言,被赡养人若有土地经营收入,法院在酌定时一般会予以考量,但这不意味着子女可以此为由减免法定义务。

3. 缺席审判不能逃避法定赡养义务

李某2、李某4未到庭,法院依法缺席判决其承担赡养费。赡养义务基于身份关系产生,具有法定性和强制性,不因当事人放弃诉讼权利而消灭。实务中,部分子女试图以“不露面、不应诉”拖延履行,结果往往是丧失举证和抗辩机会,并面临强制执行。子女若对赡养方式或数额确有异议,应积极到庭陈述并提交相应证据。

五、实务提示

多子女赡养纠纷的核心通常不是“养不养”,而是“如何养”与“养多少”。建议家庭成员在老人身体状况尚可控时,尽早就赡养方式、费用分担比例、大额医疗支出分摊、土地收益归属等达成书面协议;老人一方应注意保留医疗记录、生活支出凭证,以便在主张调整赡养费时提供依据。一旦进入诉讼,消极逃避不仅无法免责,反而可能加重信用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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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录:文书要点摘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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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 内容
案号 (2025)辽0922民初2500号
法院 辽宁省彰武县人民法院
案由 赡养费纠纷
主要规范 《民法典》第5条、第1067条第2款;《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14条、第19条第2款
终局结论 原告随李某3共同生活;四被告每人每年支付赡养费4800元
标签建议 家事纠纷、赡养费、老年人权益、多子女赡养、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