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号:(2025)辽02民终3735号 审理法院: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案由: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裁判结果:撤销一审判决部分项,改判欠付工程款为5,969,445.19元及利息;驳回其他诉讼请求 裁判时间:2025年7月 来源:2025年07月裁判文书数据库
2020年,某甲公司(专业分包商)与某公司(总承包商)签订某公区及室内装修工程合同,约定固定总价包干,最终结算以业主审定为准。合同同时约定,总包方在收到业主付款后向分包方支付工程款,并约定分包方须先提供等额增值税专用发票,否则总包方有权顺延付款。
工程竣工后,某甲公司主张结算金额45,333,316.39元,诉请支付欠付工程款及质保金合计10,058,286.19元及逾期利息。一审认定背靠背条款及《承诺函》有效,但同时以总包方未举证证明业主付款情况为由,支持某甲公司诉请。某公司上诉,主张应扣减已转让债权及代付工资合计400余万元,并主张背靠背条款有效、某甲公司未足额开票故付款条件未成就。
二审期间,某公司补充提交六份债权债务转让协议及代付工人工资凭证。大连中院经审理认定:背靠背条款因违反效力性强制性规定无效;开具发票属从给付义务,不能对抗付款主义务;二审新证据显示的债权转让及代付工资应予扣减,但已转由某乙公司履行的部分,由某乙公司与某甲公司另行解决。最终改判欠付工程款为5,969,445.19元及利息。
实务中,总包方常依赖背靠背条款转移资金风险。但自最高院批复及《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实施以来,大型企业与中小企业之间的此类条款被明确否定。若合同相对方属于中小企业,该条款无效,总包方不得以「业主未付款」为由拒付。企业在签约前应审查对方企业规模类型,避免将无效条款作为唯一风控手段,否则诉讼中将丧失抗辩基础。
本案再次确认:开具发票为从给付义务,不能对抗支付工程款的主给付义务。总包方若以未开发票拒付,法院一般不予支持。但分包方也应注意,未开票虽不构成付款阻却事由,却可能引发税务风险及后续诉讼中的被动。应在收款后及时足额开票,避免给对方制造程序性拖延借口,同时也便于自身财务合规。
某公司在一审中未提交债权转让协议及代付工资证据,导致一审全额败诉;二审虽补充证据获部分改判,但付出了额外诉讼成本与利息损失。工程实践中,以房抵债、债权转让、代付工资等情形常见,各方应及时签署书面协议、保留原件、定期对账。若待诉讼中再补充举证,不仅面临逾期举证风险,还可能因证据灭失或对方不认可而丧失抵扣机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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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项目 | 内容 |
|---|---|
| 案号 | (2025)辽02民终3735号 |
| 程序 | 二审 |
| 审理法院 |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案由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 主要规范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八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大型企业与中小企业约定以第三方支付款项为付款前提条件效力问题的批复》 |
| 终局结论 | 撤销一审判决部分项,改判欠付工程款为5,969,445.19元及利息;驳回其他诉讼请求 |
| 标签建议 | 商事争议、建设工程、背靠背条款、发票抗辩、债权转让、中小企业保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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