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号:(2025)辽0111民初11275号 审理法院:辽宁省沈阳市苏家屯区人民法院 案由:抚养费纠纷 裁判结果:驳回原告焦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裁判时间:2025年10月 来源:2025年10月裁判文书数据库
焦某与梁某于1999年登记结婚,育有一女。2022年5月,法院判决双方离婚,离婚时双方之女已年满十八周岁。2025年6月,该女被某高校录取为工程管理专业硕士学位研究生(定向就业,非全日制)。
焦某以婚姻存续期间及离婚后独自承担子女教育、生活费用压力巨大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梁某支付该女自18周岁起至博士研究生毕业期间的学费、生活费等共计30万元。梁某辩称,离婚时子女已成年,具有独立生活能力,且是否继续攻读博士尚不确定,不同意承担上述费用。
法院经审理,判决驳回焦某的诉讼请求。
法院认定,焦某与梁某离婚时,双方之女已年满十八周岁;其现接受的为高等教育,而非高中及其以下学历教育;焦某亦未提供证据证明该女存在丧失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等非因主观原因而无法维持正常生活的情形。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四十一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抚养费的给付期限一般至子女十八周岁为止。焦某要求梁某支付成年子女高等教育期间抚养费的诉请,欠缺事实与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第四十一条将可获抚养费的成年子女严格限定为两类:尚在校接受高中及其以下学历教育,或因非主观原因丧失、部分丧失劳动能力而无法维持正常生活。大学本科、硕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教育均不在法定抚养费射程内。父母对成年子女的高等教育资助,属于道德层面的支持,而非法定义务。诉讼中将“高等教育费用”包装为“抚养费”,请求权基础选择错误,通常难以获得支持。
焦某在离婚诉讼中未主张财产分割及子女抚养费问题,待离婚判决生效后再单独起诉,不仅面临举证困难,还可能因子女已成年而直接丧失主张未成年期间抚养费的程序空间。对于子女抚养及财产安排,一般应在离婚诉讼中一并提出或明确约定;若当时确有顾虑,也应在子女成年前及时主张,避免因主体资格变化或证据灭失导致救济通道关闭。
本案中,子女就读的是定向就业、非全日制研究生,该类教育模式通常意味着学生已与用人单位建立定向关系或具备工作经验,法院据此更易推定其具有独立生活来源。实务中,当事人若主张成年子女“不能独立生活”,须就子女无收入来源、无劳动能力等事实承担举证责任;仅凭“在校学生”身份,不足以支撑抚养费请求。
家事纠纷中,抚养费的请求权基础、给付期限与子女年龄、教育阶段密切相关。父母在离婚时应就子女抚养及教育费用分担达成明确书面约定;若子女已成年,主张高等教育费用须审慎评估司法解释的严格限定,避免盲目诉讼。对于抚养费标准、期限及教育费分担争议,建议提前固定子女就学情况、劳动能力鉴定、家庭收入等证据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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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项目 | 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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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号 | (2025)辽0111民初11275号 |
| 程序 | 一审 |
| 案由 | 抚养费纠纷 |
| 主要规范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四十一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 |
| 终局结论 | 驳回原告全部诉讼请求 |
| 标签建议 | 民事家事、抚养费、成年子女、高等教育、不能独立生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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