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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分包还是挂靠?实际施工人主张发包人欠付工程款的责任边界——鞍山中院(2025)辽03民终1196号案微信客服违法分包还是挂靠?实际施工人主张发包人欠付工程款的责任边界——鞍山中院(2025)辽03民终1196号案

违法分包还是挂靠?实际施工人主张发包人欠付工程款的责任边界——鞍山中院(2025)辽03民终1196号案

浏览:26 作者:admin 来源:本站 时间:2026-09-11 分类:经典案例

案号:(2025)辽03民终1196号 审理法院:辽宁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案由: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总承包人向实际施工人支付工程款及利息;发包人在欠付范围内承担给付责任) 裁判时间:2025年8月13日 来源:2025年08月裁判文书数据库


一、案情简介

2013年,鞍山市某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供热公司)将千峰供暖相关工程发包给中国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公司)。某公司将其中解放东路锅炉房道路工程及主厂房工程交由李某乙实际施工。上述工程分别于2013年9月、11月开工,同年11月完成竣工验收。此后,供热公司与某公司共同出具工程决算书,确认审计工程造价。

2017年8月,某公司收到供热公司支付的50万元工程款后,扣除管理费及税金,向李某乙指定账户支付45万余元。后因剩余工程款未付,李某乙起诉要求某公司支付欠付工程款及利息,并要求供热公司在欠付某公司工程款范围内承担责任。

一审法院认定某公司与李某乙构成违法分包,判决某公司向李某乙给付工程款104万余元及利息,供热公司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承担给付责任。某公司上诉主张其与李某乙系挂靠关系、合同实际约束李某乙与供热公司,其仅系过账方,不应承担付款责任;供热公司上诉主张其与李某乙无合同关系、双方尚未最终决算、不应突破合同相对性承担责任。二审经审理,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争议焦点

  1. 某公司将工程交由李某乙施工,双方之间构成违法分包还是挂靠(借用资质)?
  2. 发包人供热公司是否应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向实际施工人李某乙直接承担给付责任?
  3. 欠付工程款的结算依据与利息起算点如何确定?

三、裁判要旨

法院经审理认为,案涉合同签订及施工均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施行前,应适用199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法释〔2004〕14号)。一审适用法律虽有瑕疵,但裁判结果正确,予以维持。

关于法律关系定性。 某公司与供热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取得工程承包权后,将部分工程交由不具备相应资质的自然人李某乙实际施工,且某公司未能举证证明李某乙与供热公司直接磋商订立合同、对合同订立具有决定权,亦未能证明供热公司明知李某乙挂靠施工。据此,法院认定某公司与李某乙之间系违法分包关系,而非挂靠关系。

关于发包人责任。 依据法释〔2004〕14号第二十六条,实际施工人以发包人为被告主张权利的,发包人应在欠付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李某乙作为实际施工人,有权要求供热公司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承担给付责任。

关于欠款数额。 案涉工程竣工验收后,供热公司与某公司共同出具工程决算书并加盖印章,载明审计工程造价。供热公司主张双方尚未最终决算,但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在出具决算书后及时开展了最终决算工作,亦未证明存在其他足以推翻该决算书的结算文件。法院依据该决算书,并结合已付款情况,认定供热公司尚欠某公司工程款1,042,589.77元。

关于利息。 案涉工程已于2013年11月完成竣工验收,李某乙主张自2013年11月20日起计付利息,符合法释〔2004〕14号第十八条关于“建设工程已实际交付的,为交付之日”的规定。利率按同期同类贷款利率及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分段计算。


四、律师解析

本案的典型意义在于:建设工程领域,实际施工人能否突破合同相对性向发包人主张权利,首先取决于其与被挂靠/转包人之间的法律关系定性。定性不同,请求权基础与举证责任分配截然不同。

1. 挂靠与违法分包的区分,决定发包人是否“入局”

实务中,承包人常抗辩“我们只是出借资质、过账转付”,试图将付款责任推向发包人。但法院审查挂靠关系成立与否,核心在于发包人是否明知实际施工人借用资质,以及实际施工人是否对合同订立具有实质影响力。本案中,某公司与供热公司签订了正式施工合同,工程开竣工报告、决算书均以某公司名义签署并盖章,供热公司亦否认认识李某乙。在此情形下,法院认定某公司将工程分包给无资质个人的违法分包关系,而非挂靠。

对企业而言,若实际施工方确系挂靠,应尽可能保留其与发包人直接磋商、发包人明知的证据;若实为分包,则不宜在诉讼中随意主张挂靠,否则可能因举证不能而承担不利后果。

2. 发包人“欠付范围”的查明,以结算文件为初步依据

发包人抗辩“尚未最终决算”“数额不明确”,是此类案件的常见策略。法院审查时,通常以双方是否形成有效结算文件为关键节点。本案中,供热公司与某公司已共同出具决算书并加盖公章,在无相反证据推翻的情况下,该决算书可作为认定欠付数额的依据。发包人若主张决算书仅为送审值或需另行审计,应在诉讼中提供已启动最终决算的证据,否则难以推翻书面结算文件的证明力。

3. 利息起算点宜与工程交付、结算节点同步固定

本案利息自2013年11月20日起算,距今已逾十余年,利息金额相当可观。发包人与承包人若能在合同中对付款节点、逾期利息标准作出明确约定,可在一定程度上减少争议;实际施工人则应注意在工程交付或结算完成后及时主张权利,避免因拖延导致利息损失扩大,或因时效、结算资料灭失而陷入被动。


五、实务提示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的难点,往往不在“是否施工”,而在“依据何种法律关系主张、向谁主张、数额如何锁定”。事前防控建议如下:

  • 对实际施工人:进场前务必厘清合同相对方。若系借用资质,应留存与发包人直接磋商、指令、签证的证据;若系分包,应确保与承包人之间的分包协议、结算单、付款记录完整可查。工程竣工后及时办理书面结算,避免口头约定。
  • 对发包人:应严格审查承包人与其现场负责人之间的劳动关系、社保缴纳及授权链条,在合同中明确禁止转包、挂靠,并约定发现上述情形时的违约责任与解约权。
  • 对有资质的建筑企业:将工程交由无资质个人施工,既面临行政处罚风险,又在民事诉讼中难以摆脱付款义务。内部承包、挂靠、转包的界限模糊地带,往往是企业合规的“高危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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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录:文书要点摘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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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 内容
案号 (2025)辽03民终1196号
审理法院 辽宁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裁判时间 2025年8月13日
来源 2025年08月裁判文书数据库
主要规范 《合同法》第269条、《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78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法释〔2004〕14号)第17条、第18条、第26条
标签建议 商事争议、建设工程、违法分包、实际施工人、欠付工程款、利息起算